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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國內有重大影響力的民族資產解凍騙局告破,宣傳部長王某涉嫌詐騙罪被拘留,辯護律師依法提出其被騙參與,不具有犯罪動機的無罪意見,王某被取保候審,最終無罪撤案。 本站訊 日前,公安機關依法破獲了國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1215次
本站訊 日前,公安機關依法破獲了國內有重大影響力的民族資產解凍騙局,央視對此案做了專門報道。 嫌疑人王某被詐騙團隊任命為宣傳部長,因此涉案被拘留。得安律師王增強介入本案后,了解到王某本人深信民族資產解凍項目,故而參與,其本人并無詐騙的故意、動機、目的。據此,依法提出王某不具有主觀故意的無罪法律意見,并提出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王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的申請。經研究后,公安機關對王某變更措施為取保候審,到期后撤銷案件。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謝 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增強律師[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電話: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強律師系天津電視臺新說法法律服務形象大使;天津電視臺法眼大律師;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等書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滿香助學基金”創立人;天津大學法學院王增強獎教金創立人;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河北工業大學法律學院兼職教授;領銜的團隊代理了舉國震驚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寶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資案,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國企老總、醫院院長等大量貪污受賄挪用案;走私廢物、皮毛、汽車、柴油、牛肉、塑料、汽車膜、紅酒、玉石等各類走私大案;累計案值數十億元的數十起詐騙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二、處理結果 對犯罪嫌疑人王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三、爭議焦點 1. 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否實際騙取他人財物?辯護人認為,根據現有證據,王某并未騙取或非法占有他人一分錢,被害人并未將資金交付給王某,王某也并未獲利一分錢,對此可根據其微信記錄、銀行賬戶查證。因此,王某并未侵占他人財物。 2.王某是否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司財物?辯護人認為,首先,王某本人并未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并未因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產生錯誤認識,作出財產處分行為;其四,王某本人是被騙參與,其所有行為均系被騙之下實施,其本人無任何詐騙的動機和目的,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3.對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保候審,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辯護人認為,犯罪嫌疑人王某此前沒有任何前科劣跡,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屬初犯、偶犯,其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較小,其行為并不具有對國家、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性。
四、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在本案被依法提起公訴后接受委托,王主任利用其豐富務實的刑事案件經驗,在短時間內迅速為當事人梳理案件脈絡,積極調取相關證據,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 針對本案,王主任認為,對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由此申請人認為不宜對犯罪嫌疑人長期羈押,應對其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五、主要意見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不宜對其長期羈 押。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 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據我們了解,王某主觀上無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無欺詐行為,其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主客觀要件,不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不符合詐騙罪之主觀方面要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 犯罪嫌疑人王某陳述稱,其主觀上并未想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也無任何詐騙他人的故意。其于2017年2月末通過朋友介紹了解到某項目平臺,朋友稱該平臺是真正為老板姓做實事、做好事的平臺,國家有老祖宗留給后代的民族資產可解凍,投入少量的錢就能有豐厚的回報,能讓大家一起賺錢,并且管理人員在群內發送國家任命陳某職務證明等、國家領導人講話等證明文件,在王某向認識的朋友核實后信以為真,且自己也投入資金,直至案發后才發現被騙。 綜上可見,犯罪嫌疑人王某確實沒有詐騙他人的主觀故意或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之主觀故意,不符合詐騙罪之主觀要件。 (二)不符合詐騙罪之客體要件要求:王某并未侵占他人財物。 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之所有權。而根據現有證據,王某并未騙取或非法占有他人一分錢,被害人并未將資金交付給王某,王某也并未獲利一分錢,對此可根據其微信記錄、銀行賬戶查證。 (三)不符合詐騙罪之客觀方面要求:王某并未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詐騙罪客觀方面要求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據犯罪嫌疑人陳述,其并未使用欺詐手段讓他人交付財物,也并未幫助他人騙取財物。 首先,王某本人并未實施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表現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根據犯罪嫌疑人王某陳述,其退休前任大學老師,在進入微信群一段時間后,李某直接通知其任宣傳部長,在微信群內為大家講解傳統文化,但內容均圍繞弟子規、孝道等國學文化,宣傳的是正能量,絲毫未涉及編造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內容,不存在欺詐他人的行為。 其次,被害人并未因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產生錯誤認識,作出財產處分行為。 犯罪嫌疑人并未實施欺詐他人投資的行為,因此也不可能存在 被害人因此產生錯誤認識而做出財產處分行為。 再次,王某的宣講內容與陳某等人詐騙行為毫無關聯性。 據王某所述,其宣講傳統文化的本意是由于其曾經是教師,具有教書育人的思維,講孝道、弟子規等傳統文化系為家庭和睦、提升自身素質、促進社會和諧,與陳某等人宣揚的存在民族資產、做慈善等主題并不相符,無法起到輔助或推動作用。 綜上可知,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否構罪尚值得商榷,由此申請人認 為不宜對犯罪嫌疑人長期羈押,請求貴局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做出公正決定。 二、犯罪嫌疑人王某之行為即使構成詐騙罪,亦符合取保候審之法定條件,對其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本案犯罪嫌疑人符合該規定: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僅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的罪名為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對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取保候審不至發生社會危險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29條之規定,社會危險性包括:(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取保候審不至發生社會危險性: 1、不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犯罪嫌疑人王某此前沒有任何前科劣跡,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屬初犯、偶犯,且系退休教師,為高級知識分子,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不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2、無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犯罪嫌疑人王某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較小,其行為并不具有對國家、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性。 3、不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公安機關已經對王某涉嫌犯罪一案進行偵查,相關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王某始終配合公安機關偵查活動,沒有過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串供行為。 4、不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申請人經會見王某,言語間數次哽咽,對于自己涉嫌犯罪至今難以認可和接受,且從一定意義上來說,其也是被害人身份。 5、不可能企圖自殺或者逃跑: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湖北省荊州市具有固定住所,且家庭和睦、穩 定,其所涉犯罪不至于導致其自殺或逃跑。 (三)犯罪嫌疑人王某曾做過心臟手術,長期羈押無法保證治療條件。 犯罪嫌疑人王某1993年曾在協和醫院做過心臟房缺手術,導致心肌勞損、心肌缺血、完全性右束支傳導阻滯、心影增大,胸骨區域多發環裝高密度影,需要長期服用藥物治療、維持,現由于時間久遠調取病歷具有一定難度,但王某胸前疤痕可證實其所做手術,對其長期羈押可能導致病情惡化甚至威及生命。 (四)犯罪嫌疑人王某保證遵守取保候審法律規定,配合公安機關偵查。 犯罪嫌疑人王某及其家屬保證,會依法提供保證人或保證金,并嚴格遵守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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