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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借款反成詐騙,王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拘留,得安律師依法提出取保候審,王某獲得取保候審。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992

本站訊

日前,王某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其親屬委托得安律師作為辯護人。

針對本案,辯護律師依法提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意見,同時提出王某不具有羈押必要性的意見,為王某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公安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王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增強律師[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電話: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強律師系天津電視臺新說法法律服務形象大使;天津電視臺法眼大律師;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等書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滿香助學基金”創立人;天津大學法學院王增強獎教金創立人;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河北工業大學法律學院兼職教授;領銜的團隊代理了舉國震驚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寶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資案,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國企老總、醫院院長等大量貪污受賄挪用案;走私廢物、皮毛、汽車、柴油、牛肉、塑料、汽車膜、紅酒、玉石等各類走私大案;累計案值數十億元的數十起詐騙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二、處理結果

對犯罪嫌疑人王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三、爭議焦點

1.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辯護人認為,有充分證據能夠證實本案涉嫌套路貸,王某實為受害人,且從民間借貸角度,其未歸還剩余借款,也僅僅是民間借貸糾紛,不應作為刑事案件處理,除此之外,本案亦并非一房二賣,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2.對犯罪嫌疑人趙某采取保候審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辯護人

認為,犯罪嫌疑人王某此前沒有任何前科劣跡及不良嗜好,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不會危害社會,亦不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無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并且王某家庭困難,懇請貴院充分考慮其家庭情況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四、本站點評

得安律師團隊在本案被依法提起公訴后接受委托,得安律師團隊利用其豐富務實的刑事案件經驗,在短時間內迅速為當事人梳理案件脈絡,積極調取相關證據,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

針對本案,得安律師團隊認為對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關于取保候審之條件,應對其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五、主要意見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本案系典型的套路貸,王某實為受害人。

1、基本事實:

據犯罪嫌疑人王某所述,2017年8月,其因資金緊張通過朋友介紹找到北京的一個叫趙某的人借款,對方要求抵押,其以自有的某小區的購房合同作抵押借款10萬元,但其實際拿到手的借款僅有6.8萬元,趙某取得3萬切點費、2000促成費。其所得款項有現金有轉賬,但具體對方做資金流做了多少其記不清,只知道到手的錢只有6.8萬。對方提前扣除了利息等相關費用。

其回憶是趙某找來韋某、劉某,其當時并不認識二人,趙某讓其與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收條》,其當時也提出質疑明明是借款,卻做房屋買賣的手續,但對方稱只是一個形式,就是怕將來收不回來錢也好有個保障,其為了得到借款便在對方催促下簽字,對于合同內容并未細看,因其相信自己在還款日能夠按期還款。

其與韋某簽訂合同后,是韋某讓其以后每月10號前歸還利息,并向劉某轉賬歸還利息(韋某與劉某均系霸州人)。辯護人根據王某提供的事實及證據線索,通過其家人,在其手機手機內找到了趙某電話號碼、劉某的電話號碼、通話記錄及微信賬號、以及王某2018年1月9日、2月10日向劉某每月歸還利息2000元的微信轉賬記錄。

綜上,現有充分證據能夠證實本案涉嫌套路貸,懇請貴院對犯罪嫌疑人王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并敦促公安機關繼續調查取證,就辯護人提供的證據線索進行深入調查,準確定性!不能僅以被害人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而認定本案為房屋買賣,而縱容套路貸團伙、成為其追逐非法利益的工具!

2、從民間借貸角度,其未歸還剩余借款,也僅僅是民間借貸糾紛,不應作為刑事案件處理。

據王某所述,其借款后,由于其他原因,無法繼續還款,其便去國外務工,想賺點錢回來后再歸還欠款,但其在國外也并未賺到錢,便回國想辦法,沒想到在機場就被抓,此前其從不知自己被網上追逃,其沒有逃避債務的想法,而是外出務工繼續賺錢。

3、本案亦并非一房二賣,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雖然2018年初王某因經濟困難,便將某小區房屋賣掉,但其賣房款均用于歸還此前欠款,并未揮霍、消費,其在暫時不能歸還趙某等人欠款后,亦想辦法出國務工賺錢。

而此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并非實際的房屋買賣交易,本案當然不構成一房二賣,且一房二賣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前提,是其隱瞞房屋已經被賣或被抵押的事實,而與另一位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繼而過戶的情況,且即使存在一房二賣,也有民事法律規制,刑法具有謙抑性,在民事法律有規制有調整的情況下,不應動用刑事法律插手民間糾紛。

4、趙某、韋某、劉某涉嫌套路貸,懇請貴院及公安機關查明事實。

根據嫌疑人王某陳述若成立,則趙某、韋某、劉某涉嫌套路貸,涉嫌罪名可能為敲詐勒索罪、詐騙罪,懇請貴院敦促公安機關查明事實,查明上述幾人關聯關系,通話記錄、銀行轉賬、微信聯系記錄等信息,查明案件事實!

綜上,辯護人認為,本案犯罪嫌疑人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不應當予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懇請貴院充分考慮上述事實意見及證據,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決定!

二、犯罪嫌疑人王某符合取保候審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申請人認為王某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之取保候審條件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罪名為合同詐騙罪,僅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犯罪嫌疑人王某涉案金額,若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為18萬元,若根據其借款金額為6.8萬元,即便構成犯罪,其僅可能被判處較低刑期,可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二)對犯罪嫌疑人王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社會危險性包括:(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不具有上述社會危險性:

1、不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犯罪嫌疑人王某此前沒有任何前科劣跡及不良嗜好,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不會危害社會,亦不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2、無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為合同詐騙罪,不屬于《刑法》第一章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和第二章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此前也從未因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對其取保候審并不構成對國家、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

3、不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犯罪嫌疑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本案相關情況。犯罪嫌疑人王某從拘留至今,始終配合公安機關偵查活動,沒有過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串供行為。

4、不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不存在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可能。

5、不可能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本次涉嫌違法犯罪行為之前,一直遵紀守法。且犯罪嫌疑人王某有固定的住所,和睦的家庭,涉嫌罪名不屬重罪,嫌疑人王某沒有為逃避刑事責任而自殺或逃跑的可能。

三、犯罪嫌疑人王某家庭困難,懇請貴院充分考慮其家庭情況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王某家中有老母親,年邁多病、常年就醫吃藥,還有一個十二歲的女兒和2歲的女兒,現家庭唯一經濟來源就是其妻子,但其每月工資僅3000元,家庭生活已陷入極度困境。王某原系家具廠工人,因工傷被單位辭退,然后去國外做小生意,失敗而回,此次涉案確系欠款導致,望貴院充分考慮本案性質及清潔,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四、犯罪嫌疑人王某及其家屬能夠保證其取保候審后在本案辦理過程中隨傳隨到,積極配合調查。

王某及其家屬保證會依法交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并嚴格遵守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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