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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求職進入詐騙公司,求職者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經依法申請,犯罪嫌疑人趙某被取保候審。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441次
本站訊 日前,趙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親屬為其委托得安律師團隊律師作為辯護人。 介入本案后,辯護律師經會見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實后,依法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趙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的申請,公安機關經研究后,對趙某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謝 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增強律師[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電話: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強律師系天津電視臺新說法法律服務形象大使;天津電視臺法眼大律師;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等書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滿香助學基金”創立人;天津大學法學院王增強獎教金創立人;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河北工業大學法律學院兼職教授;領銜的團隊代理了舉國震驚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寶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資案,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國企老總、醫院院長等大量貪污受賄挪用案;走私廢物、皮毛、汽車、柴油、牛肉、塑料、汽車膜、紅酒、玉石等各類走私大案;累計案值數十億元的數十起詐騙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二、處理結果 對犯罪嫌疑人趙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三、爭議焦點 1. 犯罪嫌疑人趙某有無欺詐他人的主觀故意?辯護人認為,犯罪嫌疑人趙某從事的僅僅是電話銷售環節,其根據公司提供的聯系人信息,撥打電話詢問客戶是否需要辦理貸款,如果客戶有需求,則到公司具體商談,確定辦理即簽訂紙質合同,犯罪嫌疑人趙某主觀上并無欺詐他人的主觀故意。 2. 犯罪嫌疑人趙某是否符合詐騙罪之客體要件要求?辯護人認為,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之所有權。趙某到該窩點,并未騙取或非法占有他人一分錢,趙某也并未獲利一分錢,故犯罪嫌疑人趙某并不符合詐騙罪之客體要件要求。 3. 對犯罪嫌疑人趙某采取保候審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辯護人認為,犯罪嫌疑人趙某此前沒有任何前科劣跡,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屬初犯、偶犯,其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較小,其行為并不具有對國家、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性。
四、本站點評 得安律師團隊接受當事人家屬之委托擔任被告人趙某辯護人,得安律師團隊通過自己的服務,使當事人對國家法律和執法的狀況等等有著正確的認識,并能提高當事人防范法律風險的能力,在業內外獲得了普遍贊譽。 針對本案,得安律師團隊認為對犯罪嫌疑人趙某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由此申請人認為不宜對犯罪嫌疑人長期羈押,應對其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五、主要意見 一、犯罪嫌疑人趙某不構成詐騙罪,不宜對其長期羈押。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 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據我們了解,趙某主觀上無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無欺詐行為,其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主客觀要件,不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犯罪嫌疑人趙某所述,其2017年6月中旬通過朋友介紹進 入某公司,2017年12月中旬某公司管理層人員唐某創立某有限公司,其跟隨進入某有限公司,后其因個人原因決定辭職。2018年3月7日通過朋友介紹進入某金融公司。在上述公司,趙某均從事電話銷售業務,三家公司經營模式均相同,即為客戶辦理貸款業務并從中收取手續費。 (一)不符合詐騙罪之主觀方面要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 1、犯罪嫌疑人趙某被抓時剛到某公司上班,不具有詐騙他人主觀故意:犯罪嫌疑人趙某陳述稱,其主觀上并未想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也無任何詐騙他人的故意。其到某公司不到一個小時(早上九點二十第一天上班,十點多被抓),并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 2、犯罪嫌疑人趙某在某公司、某有限公司無欺詐他人的主觀故 意:犯罪嫌疑人趙某從事的僅僅是電話銷售環節,其根據公司提供的聯系人信息,撥打電話詢問客戶是否需要辦理貸款,如果客戶有需求,則到公司具體商談,確定辦理即簽訂紙質合同。公司另有評估部門、操作貸款部門,客戶系根據評估部門對其個人信息的分析,向某公司交納手續費,隨后由操作貸款的同事為客戶尋找放貸方,后以客戶名義申請貸款,公司賺取勞務費即手續費。即便有個別客戶未成功申請貸款,公司亦會退手續費。故涉案公司從事的并非詐騙活動,犯罪嫌疑人趙某也不知公司從事詐騙活動,主觀上并無欺詐他人的主觀故意。 綜上可見,犯罪嫌疑人趙某確實沒有詐騙他人的主觀故意或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之主觀故意,不符合詐騙罪之主觀要件。 (二)不符合詐騙罪之客體要件要求:趙某并未侵占他人財物。 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之所有權。趙某剛到該窩點,并未騙取或非法占有他人一分錢,趙某也并未獲利一分錢。 (三)不符合詐騙罪之客觀方面要求:趙某并未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詐騙罪客觀方面要求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犯罪嫌疑人趙某在某公司并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據犯罪嫌疑人陳述,僅到某公司不足一小時,未開展任何工作,其并未使用欺詐手段讓他人交付財物,也并未幫助他人騙取財物。 其一、剛到某公司上班,不足一小時; 其二、其所坐工位電腦并非其之前使用:據趙某所述,其剛上班,被安排坐到一個辦公桌處,原擺放在該工位的電腦并非其使用,且當天由于電腦系統出問題,其并未登錄公司系統。 其三、犯罪嫌疑人趙某在某公司并未撥打任何一個電話。 1、犯罪嫌疑人趙某在某公司、某有限公司并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其一、其從事的僅僅是電話銷售,聯系需要辦理貸款的人員,其 不負責貸款信用審核、發放貸款,不涉及評估客戶信用環節,其根據公司要求回復客戶,其無法得知公司是否存在欺詐。 其二、客戶申請貸款金額及實際獲得的借款存在差額,可能受 其自身信用或出借方影響,犯罪嫌疑人趙某并不知具體情況。 其三、公司收取手續費,為客戶尋找貸款,未辦成即退款,具 有正當性。 綜上可知,犯罪嫌疑人趙某未實施詐騙活動,不構成詐騙罪, 不宜對犯罪嫌疑人長期羈押,請求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做出公正決定。 二、犯罪嫌疑人趙某符合取保候審之法定條件,對其取保候審 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 院對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本案犯罪嫌疑人符合該規定: (一)犯罪嫌疑人趙某僅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趙某涉嫌的罪名為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對犯罪嫌疑人趙某采取取保候審不至發生社會危險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 件程序規定》第129條之規定,社會危險性包括:(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犯罪嫌疑人趙某采取取保候審不至發生社會危險性: 1、不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趙某此前沒有任何前科劣跡,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屬初犯、偶犯,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不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2、無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犯罪嫌疑人趙某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較小,其行為并不具有對國家、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性。 3、不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公安機關已經對該案進行偵查,相關證據已經收集、固定,趙某對公司是否存在詐騙行為并不了解,其始終配合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不可能有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串供的行為。 4、不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 5、不可能企圖自殺或者逃跑: 犯罪嫌疑人趙某具有固定住所,且家庭和睦、穩定,其所涉犯罪不至于導致其自殺或逃跑。 (二)犯罪嫌疑人趙某保證遵守取保候審法律規定,配合公安機關偵查。 犯罪嫌疑人趙某及其家屬保證,會依法提供保證人或保證金,并嚴格遵守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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