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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涉嫌職務侵占罪,依法申請,犯罪嫌疑人最終被監視居住。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1166次
本站訊 日前,某公安機關依法對得安律師團隊代理的李某某職務侵占案做出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對某采取監視居住的措施,李某被解除羈押措施,順利回家。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謝 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增強律師[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電話: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強律師系天津電視臺新說法法律服務形象大使;天津電視臺法眼大律師;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等書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滿香助學基金”創立人;天津大學法學院王增強獎教金創立人;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河北工業大學法律學院兼職教授;領銜的團隊代理了舉國震驚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寶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資案,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國企老總、醫院院長等大量貪污受賄挪用案;走私廢物、皮毛、汽車、柴油、牛肉、塑料、汽車膜、紅酒、玉石等各類走私大案;累計案值數十億元的數十起詐騙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二、處理結果 對犯罪嫌疑人李某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
三、爭議焦點 1.犯罪嫌疑人李某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辯護人認為,嫌疑人李某與公司無任何關聯,其僅僅是作為酒店銷售中介提供介紹服務并從中賺取提成,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職務侵占罪,并且該案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故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 2.對犯罪嫌疑人李某采取保候審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辯護人認為,嫌疑人李某符合取保候審的規定,且此前沒有任何前科劣跡,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屬初犯、偶犯,其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較小,其行為并不具有對國家、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性。
四、本站點評 得安團隊律師接受當事人家屬之委托擔任被告人李某辯護人,得安團隊的律師利用其豐富務實的刑事案件經驗,借扎實的理論功底為當事人及時、準確地提供咨詢和解答。 得安團隊律師針對本案依法提出辯護意見:首先,得安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且其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條關于取保候審之條件,因此可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五、主要意見 一、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不宜對其長期羈押。 經會見嫌疑人李某,辯護人了解到,其一直個人從事酒店銷售中介業務,即有客戶有租用酒店場地需求即可通過其介紹選擇合適酒店,其從中賺取相應業務提成。 1、嫌疑人李某存在借款墊資行為:共對外借款并墊資3000萬元,王某某于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還清。 其一、2016年6、7月份,多年的朋友劉某找到他,稱某公司需要租用場地召開會議,每次需一萬人參加、會議時間兩天(包含住宿、餐飲、場地使用等),李某向其介紹了某酒店,場地租賃費用為800萬元,該次會議主題為防霧霾,且該會議已報備,治安支隊警官均在場,某公司人員向酒店支付費用。 其二、2016年8月至12月,某公司又分別召開五次會議,每次需一萬人參加、會議時間兩天(包含住宿、餐飲、場地使用等),李某向其介紹了某酒店,場地租賃費用為800萬/次,其中8、9、10月份是李某個人向其朋友張某借款為公司墊付租賃場地費用現金,共計2400萬。11月份租賃費,系李某對外向多名朋友(向多人分多筆借款)借款墊付600萬、劉某墊付200余萬,自2016年,因某公司報賬存在障礙、酒店催款急,所以租賃費用均匯集在李某處由李某向酒店支付現金。2016年12月份,劉某墊付二三百萬,其余由一個人轉賬至李某賬戶,由李某向酒店支付。上述幾次會議已報備,治安支隊警官在場。 其三、2017年4月至6月,某公司又分別召開三次會議,每次需一萬人參加、會議時間兩天(包含住宿、餐飲、場地使用等),李某向其介紹了某酒店,場地租賃費用為700萬/次,此次是某公司會議負責人王某某與其聯系,并向其工商銀行轉賬2000萬余元租賃費用。上述幾次會議已報備,治安支隊警官在場。 嫌疑人李某對外借款墊付了2016年8、9、10月份、11月份場地租賃費用(分別墊付800萬、800萬、800萬、600萬)共計3000萬元,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王某某陸續向其還款3000萬元。 以上會議內容主要有防霧霾、花園APP、智能家居主題,均未涉及吸收資金方面的宣傳,且每次會議均有治安支隊在場,無任何違法行為,嫌疑人李某也不可能判斷出有任何違法行為。 綜上,嫌疑人李某與公司無任何關聯,且會議內容與吸收資金無關,其僅僅是作為酒店銷售中介提供介紹服務并從中賺取提成,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 2、犯罪嫌疑人王某并未與他人串通侵占公司財產。 據李某所述,公安機關目前指控罪名為職務侵占罪。其構成該罪的前提只能是其與王某某、劉某存在串通,李某需明知王某某、劉某侵占公司財產,共同將公司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李某從未與公司其他人接觸過,即便有公司證人證實李某、王某某、劉某存在串通,也不能排除王某某對于錢款性質未如實告知李某。 據李某所述,2017年7月王某某曾向其工商銀行賬戶轉賬3900萬,該款項系對李某墊資的還款及其取消會議應付酒店的違約費用,且王某某對李某說多退少補,但在轉賬第二天,王某某以急用錢為名將該3900萬索回,李某便將該款項轉給王某某,后經協調,酒店并未索賠取消會議費用,王某某與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間,陸續歸還其3000萬,李某將3000萬用于歸還借款的朋友。對此,偵查機關并未向相關借款人調查核實情況。 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職務侵占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懇請貴院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 二、嫌疑人李某符合取保候審的規定,可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本案犯罪嫌疑人符合該規定: (一)即便構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李某僅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的罪名為職務侵占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犯罪嫌疑人李某并未參與職務侵占犯罪,是否構成犯罪值得商榷,即便構成犯罪僅有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 (二)對犯罪嫌疑人李某采取取保候審不至發生社會危險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29條之規定,社會危險性包括:(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犯罪嫌疑人李某采取取保候審不至發生社會危險性: 1、不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李某此前沒有任何前科劣跡,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屬初犯、偶犯,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不可能實施新的犯罪。 2、無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犯罪嫌疑人李某僅提供酒店租賃中介服務,不知也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未參與職務侵占犯罪,其行為并不具有對國家、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性。 3、不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公安機關已經對李某涉嫌犯罪一案進行偵查,相關證據已經收集、固定,李某始終配合公安機關偵查活動,沒有過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串供行為。 4、不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李某不可能對上述人員實施打擊報復。 5、不可能企圖自殺或者逃跑:李某精神狀態良好,具備正常人所應具備的理性思維,在北京市有穩定的住所,家庭生活穩定,其不可能企圖自殺或者逃跑。 犯罪嫌疑人李某及其家屬保證,會依法提供保證人或保證金,并嚴格遵守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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