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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涉嫌玩忽職守罪,王增強主任依法提出對被告人王某某免于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最終獲得采納。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782次
本站訊 日前,人民法院就王某某涉嫌玩忽職守案開庭審理,王增強主任作為本案辯護人,依法提出起訴書認定事實不清,且王某某具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應對其免于刑事處罰,最終法院采納了該辯護意見。
一、得安團隊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謝 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增強律師[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電話: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強律師系天津電視臺新說法法律服務形象大使;天津電視臺法眼大律師;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等書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滿香助學基金”創立人;天津大學法學院王增強獎教金創立人;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河北工業大學法律學院兼職教授;領銜的團隊代理了舉國震驚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寶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資案,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國企老總、醫院院長等大量貪污受賄挪用案;走私廢物、皮毛、汽車、柴油、牛肉、塑料、汽車膜、紅酒、玉石等各類走私大案;累計案值數十億元的數十起詐騙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王某某在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發放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長時間對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過程未進行監管,致使其下屬行為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三、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本案中,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玩忽職守事實成立,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本案處理結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五、主要辯護意見 第一部分,事實認定:起訴書部分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 一、關于起訴書認定社區工作科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社會救助、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發放等工作,此種表述并不精準。 (一)被告人供述:在被告人實際工作內容中,社區工作科的主要工作范圍主要是對申請社會救助人員資質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并不包括組織實施發放社會救助金,發放環節僅僅是責任人李某某將審核確定的低保戶信息匯總制作簽字簿,將簽字簿交由居委會低保專干、低保戶蓋章確認后轉交街道辦事處財務科,社區工作科李某某參與的僅僅是報送環節并非發放環節。而街道辦事處財務科與民政局財務科、民政局社會救助科如何發放,與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科無任何關系,故社區工作科不存在組織發放的職責。 (二)書 證:被告人提交相關政策文件中并未規定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科負有對特困救助資金發放或者發放監督的職責,僅確定了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調查、評議和公示等審核職責。 無論從國家級規定、天津市級規定、街道辦事處具體規定,均未確認社區工作科負有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發放、監督的職責: 1、國家及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并未明確街道辦事處負有資金發放環節的職責 1)規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根據該意見第二條之規定,民政部、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進行重點抽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 2)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切實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調查、評議和公示等審核職責,并無資金發放、管理監督檢查職責: 根據該意見第四條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調查、評議和公示等審核職責。 2、天津市級規定: 天津市民政局、財政局《關于對城鎮困難居民家庭實行特困救助有關規定的通知》:明確規定民政、財政部門在政府領導下做好資金核算發放和統計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特困救助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加強對街道、鄉鎮和居委會工作的檢查指導。 對特困救助的管理和監督,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特困救助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保證特困救助金??顚S?。各區縣民政、財政部門要在政府領導下,明確各自職責和任務,各司其職,密切合作,結合本區縣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切實做好資金核算發放和統計工作;加強對街道、鄉鎮和居民委員會工作的檢查指導,及時總結經驗,推動此項工作順利開展。 綜上所述,被告人所在的社區工作科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社會救助、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審核工作,但并不負責發放等工作,起訴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起訴書認定被告人玩忽職守行為致使李某某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李某某的犯罪行為系直接原因:李某某自身未遵守低保工作人員職業道德規范、法律意識淡薄,利用工作便利騙取低保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 (二)間接原因:制度漏洞系重要原因: 根據《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2001年3月14日)第二十三條的要求:區、縣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保障資金審批、發放的監督管理制度。但河北區民政局、財政局并未制定切實、可行的制度供街道辦事處執行。 根據《河北區街道辦事處居民科工作職責》雖明確了應做好保障金的發放工作,但對于如何發放以及居委會、社區工作科、街道財務科、民政局社救科、財務科之間需如何交接、流轉,無具體規定,導致基層工作人員無參照標準,只是按照多年延續的工作慣例開展相關工作。 綜上,本案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諸多因素,不能認定系被告人之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二部分,法律適用:被告人之行為不符合玩忽職守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不宜認定為玩忽職守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依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據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從罪狀表述來看,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案被告人之行為不符合玩忽職守犯罪的罪狀表述: 一、被告人不具有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環節審核職責。 根據在案證據,本案被告人具有低保資格審核職責,但是并不具有發放審核職責,而本案案發恰恰在資金發放中的報送環節和發放環節。 (一)既有規范:規定了財政部門應在政府領導下做好資金核算發放和統計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特困救助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街道辦事處僅具有審核職責。 天津市民政局、財政局《關于對城鎮困難居民家庭實行特困救助有關規定的通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受理、調查、評議和公示等審核職責。 (二)新制定規范:明確了社區工作科、街道財務科、民政局財務科、民政局社會救助科、審計部門的職責。 本案案發后,河北區民政局、河北區財政局制定了《關于加強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及使用通知》【河北民字[2017]19號】,該規定對于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審批、發放流程進行細化、可行性規定,也是較為規范、正當的流程,也證實此前被告人王某某不具有對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簽字表審核簽字的職權: 1、各街道由社區工作科統一制作次月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簽字表并發放到社區,經低保對象簽字或蓋章確認后,由社區工作科匯總、科長審核簽字,街道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審簽后,交至街道財務科。 2、每月19日,各街道財務科向區民政局財務科報送經制表人、財務負責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簽字確認的本街道當月《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報銷表(一)》,同時報送次月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使用計劃。 3、區民政局財務科將各街道報送《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報銷表(一)》轉交社救科,社救科在三日內完成各街最低生活保障金實際發放情況與區低保管理系統信息的比對(系統數據與經費支出不相符的, 街道需書面說明情況)。比對無誤后,在《比對表》上簽字蓋章確認交區民政局財務科。 4、各單位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區財政局和區民政局定期、不定期的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 可見,根據原有規范,被告人并不具有低保金發放方面的職責,僅僅是資格審查職責,在新的規范中才規定了被告人在發放環節的職責,但是不能根據新的規范認定被告人在案發時的職責。 二、被告人不具有不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為: 1、資質審查環節:在案證據顯示此環節無任何問題。 2、發放環節:根據當時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人無義務審核。 3、中間環節:報送材料環節是本案案發的環節,而被告人履行了職責,不具有審核義務。 三、被告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不具有因果關系。 刑法理論上有一種中斷的因果關系,指某種危害行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種危害結果,在因果關系發展的過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從而切斷了原來的因果關系,行為人只對另一原因介入前的現實情況負責;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結果,與前因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本案被告人在審核低保金資格環節盡職盡責,但另案被告人李某某在材料報送環節產生犯罪故意,其他財政、民政等部門責任人不依法履職,導致損害結果發生,故被告人的行為本來就不會發生損害后果,完全是另一原因力,即他人的不履職行為導致損害后果,被告人行為與本案損害后果不具有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法定特征,其既不具備起訴書指控的職責,也與損害后果無因果關系,其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犯罪。
第三部分:關于量刑:即便構成犯罪,也僅為領導責任,被告人具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建議免予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三十五條,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的,可以當庭就量刑問題發表辯護意見,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辯護意見。據此,辯護人就量刑發表如下意見,建議法庭一并考慮。 (一)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法定情節,可免予刑事處罰。 1、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备鶕撘幎?,自首需要滿足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條件。通過分析本案證據材料,辯護人認為王某某之行為完全符合自首的條件: 1)自動投案:王某某尚未受到訊問或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投案。 根據1998年5月9日起實施的《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本案被告人在被立案調查前,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涉案事實,屬于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依法屬于如實供述。 根據《解釋》第一條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社區工作科及其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申請、審批、發放環節的職責,確系如實供述。 (二)具有酌定情節:被告人王某某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均較小,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法發〔2010〕9號)16、對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較小、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從寬處理。 其一,主觀惡性較?。?/span>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嚴格依照河北區政府、江都路街道辦事處各項規章制度履行低保戶審批職責,其不負責具體工作,對于李某某貪污行為,居委會、街道辦事處財務科、民政局社會救助科、財務科、審計部門均未發現,被告人王某某盡到相關義務仍未發現,顯示其主觀惡性較小。 其二,人身危險性不大:被告人王某某此前無前科、劣跡,其長期從事街道辦事處工作,此次涉嫌犯罪罪名為玩忽職守罪,其人身危險性較小。 王某某在工作中恪盡職守、甘于奉獻,多次獲得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及河北區總工會、天津市民政局、河北區政府、江都路街道辦事處、天津市及河北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表彰,于2008年至2016年間因工作表現突出、認真負責,多次獲得各項榮譽,其中包括:愛國擁軍模范、河北區五一勞動獎章、連續多年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獎、優秀共產黨員、天津市殘疾人工作先進個人、救災救助先進個人、全國殘疾人工作示范城市先進個人、天津市五一勞動獎章、社區優秀共產黨員,帶領江都路街道辦事處獲得殘疾人工作先進集體。如果被告人不認真、不負責,怎能獲得十余項殊榮,懇請法庭對此予以充分考慮。 其三,社會危害性?。?/span>李某某已退回部分款項,彌補了給國家利益造成的損失,且此種損害后果的出現,也并非由王某某一人造成,案發后,河北區政府對相關問題進行整改,有效緩解了案件的社會危害性。 其四,其他表現: 被告人王某某因工作表現突出獲多項榮譽,懇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辯護人懇請貴院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準確適用法律,根據刑事訴訟證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對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作出公正的評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做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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