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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吸收存款案件不應唯金額論處,得安律師代理的某公司副總裁惠某某涉嫌非吸2億余元,獲刑三年。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1973

本站訊:

日前,北京豐臺區人民法院那就天津得安律師所主任王增強代理的被告人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認為各被告人參與吸收公眾存款的金額是本案量刑的重要依據,但本案具有特殊性,不能唯數額論,合議庭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實際作用、造成的社會危害和其他量刑情節,判決被告人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審理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案  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人:惠松濤,案發前系北京卓鈺富誠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副總裁。

辯護律師:王增強 [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

王增強律師[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電話: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強律師系天津電視臺新說法法律服務形象大使;天津電視臺法眼大律師;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等書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滿香助學基金”創立人;天津大學法學院王增強獎教金創立人;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河北工業大學法律學院兼職教授;領銜的團隊代理了舉國震驚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寶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資案,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國企老總、醫院院長等大量貪污受賄挪用案;走私廢物、皮毛、汽車、柴油、牛肉、塑料、汽車膜、紅酒、玉石等各類走私大案;累計案值數十億元的數十起詐騙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公訴機關: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鈺誠集團)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控制、組織、利用安徽鈺誠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鈺誠融資租賃公司)、金易融(北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易融公司)、安信惠鑫金融信息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惠鑫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寶平臺發布融資租賃債權及個人債權項目,包裝成“e租年享”等年化收益9%-14.6%的理財產品進行銷售,以承諾還本付息為誘餌,通過電視臺、網絡、散發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吸收社會公眾資金。

被告人惠松濤受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指派,分別或共同管理安信惠鑫公司下設的鈺誠融泰(北京)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鈺誠融泰公司)、一諾財富(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諾財富公司)、北京金鈺聯合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鈺聯合公司)、嘉鈺達誠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鈺達誠公司)、利贏(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贏公司)、北京賽杰思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杰思公司)、北京卓鈺富誠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鈺富誠公司),進行e租寶產品銷售業務。被告人惠松濤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9日負責管理卓鈺富誠公司期間,參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2.16億余元,其中重復投資金額人民幣0.48億余元。

針對起訴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相關書證,鑒定意見,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系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非法集資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法庭依法懲處。

辯護方的意見如下:

被告人惠松濤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當庭沒有提出異議。被告人惠松濤的辯護人認為沒有證據證實惠松濤明知e租寶具有非法性,鈺誠集團的規模、對外宣傳等足以讓人對e租寶的合法性產生合理信賴,被告人惠松濤在本案中不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觀故意;武漢正浩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僅根據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信息認定涉案金額和人數,未全面就投資人、投資合同、投資憑證、鈺誠集團財務賬目、銀行交易明細等進行核對,本案關鍵證據未全面搜集;電子數據的提取不符合法律規定,相關證據存在嚴重瑕疵;此外,辯護人還認為本案犯罪金額最多認定為1.57億元,而且要考慮重復投資的情況可能未全面查明,還有使用利息、獎勵投資、員工投資的情況等;同時辨護人認為,被告人惠松濤具有從犯、自首情節、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較輕、本案部分資金能夠返還、惠松濤既是被告人又是受害人、投資人為謀求非法高息存在過錯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在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北京豐臺區人民法院查明事實:

安徽鈺誠控股集團成立于2013年5月,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成立于2015年5月,鈺誠集團利用鈺誠融資租賃公司、金易融公司、安信惠鑫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寶平臺發布融資租賃債權及個人債權轉讓項目,包裝成“e租年享”等年化收益9%-14.6%的理財產品進行銷售,以承諾還本付息等為誘餌,通過電視臺、網絡、散發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變相吸收社會公眾資金。

自2015年3月開始,鈺誠集團先后通過注冊、收購等方式,成立、控制賽杰思公司、鈺誠融泰公司、金鈺聯合公司、一諾財富公司、嘉鈺達誠公司、卓鈺富誠公司、利贏公司,進行e租寶產品的宣傳和銷售業務,并通過安信惠鑫公司對上述公司進行管理。被告人惠松濤受鈺誠集團指派,擔任公司的負責人,對公司業務和日常工作進行管理。

被告人惠松濤自2015年9月擔任卓鈺富誠公司副總裁,其中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9日參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2.16億余元,其中重復投資金額人民幣0.48億余元。

各被告人參與吸收公眾存款的金額是本案量刑的重要依據,但本案具有特殊性,不能唯數額論,合議庭將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實際作用、造成的社會危害和其他量刑情節確定刑罰。

    根據各被告人的實際作用和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在指控的量刑檔次內可以做到罪刑相適應,故不再區分主、從犯。

被告人系電話傳喚到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對此控辯雙方均無異議。

裁判結果

被告人惠松濤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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