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生命   爭取自由

救贖人生   公平正義

890562446.jpg

微信號:

13802025566


聯系我們 在線服務

  咨詢熱線

13802025566/13802025599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186萬余元,得安律師依法提出犯罪中止、認罪認罰等辯護意見,被告人梁某先取保候審,最終獲緩刑判決。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874

得安律師所訊

被告人梁某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其親屬委托得安律師所主任王增強律師擔任辯護人,經辯護律師依法申請,梁某被取保候審。

本案審理期間,辯護律師依法提出被告人雖然被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186萬余元,但具有部分犯罪中止、認罪認罰等從輕減輕情節,可對其宣判緩刑,被告人梁某最終獲緩刑判決

審理法院: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公訴機關: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梁某某

辯護律師:王增強 [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

公訴機關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3月28日,唐山市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龐某某從天津某不銹鋼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訂購了34.3噸材質為1Cr18Ni9Ti的8毫米厚不銹鋼板(每捆10張,共5捆),合同價款人民幣634550元(以下均為人民幣)。某公司實際經營者被告人梁某某伙同該公司業務員劉某(另案處理),為謀取非法利益,在為履行與某公司的合同進貨時,只購進10%符合合同約定材質的鋼板,其余90%的鋼板以價格低于合同約定材質的鋼板代替,在包裝時梁某某將合同約定材質的鋼板放置在每捆首層,余下9張均為其他材質鋼板。同年4月4日由劉某將此批鋼板運到某公司后,某公司支付了合同價款。某公司除將其中2捆出售外,其余價值約34.26萬元的不符合合同約定鋼板在案發后被公安機關扣押。

2014年4月10日,某公司又向某公司訂購了56.52噸材質為0Cr25Ni20的10毫米厚不銹鋼板(每捆10張,共8捆),合同價款1763424元。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劉某以同樣手段進貨、包裝,于同年4月20日將鋼板運到某公司,某公司要求對鋼板首層以外的材質進行檢驗時,劉某以檢驗儀器故障為由推脫并向梁某某報告,梁某某以發錯貨為由要求某公司退還貨物,某公司發現某公司存在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故未支付該筆貨款。梁某某、劉某此次向某公司所銷售的不符合合同約定鋼板價值約152.4萬元。

經國家鋼鐵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唐山)抽樣鑒定,某公司向某公司兩次銷售的鋼板中,首層材質與合同約定相符,其余材質與合同約定不符。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梁某某作為銷售者,在產品中以假充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具有部分犯罪中止情節。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主要辯護意見:

被告人梁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犯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事實及法律適用并無異議;對本案量刑提出:1、被告人梁某某銷往某公司的鋼板,存在犯罪中止,依法應當減輕處罰;2、被告人梁某某有自首情節,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被告人梁某某已補償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4、被告人梁某某系初犯,無前科劣跡,當庭自愿認罪,可對其從輕處罰。

路南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

2014年3月28日,某公司從某公司訂購了34.3噸材質為1Cr18Ni9Ti(簡稱321)8毫米厚鋼板50張,合同約定價款634550元,交易額為632367元。某公司實際經營者被告人梁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在履行與某公司采購合同進貨時,其購進不同種材質鋼板并安排劉某將鋼板打包成捆,每捆10張,首層第一張鋼板放置符合合同要求材質的鋼板其余鋼板以其他材質的鋼板代替,于同年4月4日劉某將此批鋼板運到某公司,某公司支付了價款。某公司除將其中2捆出售外,案發后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鋼板其中不符合合同約定材質鋼板的價值為342657元。

2014年4月10日,某公司又向某公司訂購了56.52噸材質為0Cr25Ni20(簡稱310)的10毫米厚鋼板(每捆10張,共8捆),合同約定價款1763424元,交易額應為1693380元。被告人梁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以同樣手段進貨、包裝,于同年4月20日安排劉某將此80張鋼板運到某公司,某公司要求對首層以外的鋼板進行檢驗時,劉某以檢驗儀器故障為由推脫并向梁某某報告,梁某某以發錯貨為由要求某公司退還貨物,某公司發現某公司存在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故未支付該筆貨款,系犯罪中止。案發后此8捆共計80張鋼板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其中不符合合同約定鋼板的價值為1524042元。

經國家鋼鐵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唐山)抽樣檢驗,某公司向某公司兩次銷售的鋼板中,送檢的首層鋼板材質與合同約定相符,其余鋼板材質與合同約定不符。

綜上,被告人梁某某向某公司銷售不符合合同約定鋼板的價值共計1866699元,其中犯罪既遂部分銷售額為342657元,犯罪中止部分銷售額為1524042元。

路南區人民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作為銷售者,以不具有合同約定材質使用性能的鋼板冒充合同約定材質的鋼板,系以假充真,銷售金額1866699元(絕大部分屬于犯罪中止),其行為已經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應予處罰。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涉案鋼板共計110張,雖有11張符合合同約定材質,但系被告人梁某某為了掩飾犯罪所用,其余99張系以假充真的鋼板,均應依法予以沒收。路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梁某某銷往某公司的不銹鋼板,存在犯罪中止,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經查,有理據,本院予以采納,依法對被告人梁某某減輕處罰;被告人梁某某有自首情節,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經查,被告人梁某某系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并采取強制措施,不符合自首條件,對于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梁某某系初犯,無前科劣跡,當庭自愿認罪,已補償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經查,有理據,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天津市南開區司法局經對其調查評估,同意被告人梁某某適用社區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銷售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5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人民幣500000元,未繳納人民幣450000元,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110張涉案鋼板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LINK

友情鏈接:


手機:13802025566   13802025599

傳真:022-27253350

郵箱:deanlvshi@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開區北城街與城廂東路交口得安律師樓(城廂嘉園3號)

Copyright ? 2017 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