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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刑事犯罪證據存疑必須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孫某被指控詐騙560萬元,但法院判決認定詐騙30余萬元,最終獲得緩刑判決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1956次
得安訊: 日前,某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孫某涉嫌詐騙罪一案做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緩刑。 孫某因涉嫌詐騙罪被采取強制措施,后被檢察機關指控詐騙560萬元。本案審理時,辯護律師王增強當庭認為被告人孫某詐騙被害人張某1錢款時間跨度近四年、次數達十多次、每次金額懸殊巨大、方式包括現金和銀行匯款及網銀支付,孫某所出具的借條系詐騙后補寫,不能與具體的詐騙時間及金額相互對應,且部分借條存在明顯涂改痕跡,借條與孫某偽造借款合同的時間及金額亦不能相互對應,證明資金來源的證人證言與本案有利害關系,部分證言內容缺乏客觀合理性,被告人孫某供述與被害人張某1陳述在詐騙時間及金額上不一致,且公訴機關未能提供詐騙消費錢款去向及相關錢款存放處的相關證據,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詐騙被害人張某1560萬元的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鎖鏈,證據之間不能相互對應并加以印證,證據不確實充分,依據在案現有的證據無法排除被告人孫某及辯護人辯解存在的可能性,因此上述全部證據雖來源合法,但具體證據的證明內容應與在案其他證據綜合評判確定客觀證明效力。綜上,被告人孫某詐騙的犯罪數額應以雙方有銀行匯款記錄及網銀支付記錄等客觀書證直接證實并為孫某和張某1均予以認可的數額認定,即認定被告人孫某詐騙犯罪數額為38.93萬元,被害人張某1給付孫某現金,無其他直接證據證實,不應予以認定。 審理本案的合議庭充分考慮了辯護律師對本案證據、事實認定所發表的意見,,認定被告人的犯罪數額僅為30余萬元,并考慮被告人積極退賠之情節,對被告人判決緩刑。
審理法院:某人民法院 案 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詐騙罪 公訴機關:某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孫某,女,漢族,因本案被取保候審。 辯護律師:王增強 [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路沖 [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 王增強律師[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電話: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強律師系天津電視臺新說法法律服務形象大使;天津電視臺法眼大律師;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等書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滿香助學基金”創立人;天津大學法學院王增強獎教金創立人;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河北工業大學法律學院兼職教授;領銜的團隊代理了舉國震驚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寶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資案,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國企老總、醫院院長等大量貪污受賄挪用案;走私廢物、皮毛、汽車、柴油、牛肉、塑料、汽車膜、紅酒、玉石等各類走私大案;累計案值數十億元的數十起詐騙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孫某與被害人張某1系朋友關系。2O11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孫某虛構代為放高利貸等事實,采用偽造借款合同等手段,先后在本市河東區光華路龍鳳公寓、南開區水上公園北道被害人張某1的家中或單位等地,以收取現金或銀行轉賬的方式騙取被害人張某1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560萬元,所得贓款被被告人孫某揮霍。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孫某及其親屬共歸還被害人張某1226.8萬元,截止到案發尚有333.2萬元未歸還。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且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并提供了相關證據。 辯護意見: 被告人孫某的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公訴機關指控的詐騙數額均表異議,認為指控的數筆詐騙金額與在案的證據均存在矛盾;孫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詐騙罪;如孫某構成詐騙罪,孫某案發前積極退還部分錢款,犯罪數額僅應認定為6.84萬元,系初犯,其尚在哺乳期,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審理查明: 被告人孫某與被害人張某1系朋友關系。2O11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孫某編造各種虛假借款理由及虛構向他人借貸可以賺取高額利息等事實,采用偽造借款合同和相關借條等手段,先后在本市河東區光華路龍鳳公寓、南開區水上公園北道被害人張某1的家中或單位等地,以收取現金或銀行轉賬及網銀支付的方式多次騙取被害人張某1錢款,經統計,截止到案發被害人張某1經銀行匯款及網銀支付給付孫某共計270.09萬元。案發前,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孫某及其親屬以上述方式退還被害人張某1共計231.16萬元,尚有38.93萬元未能退還。 審理中,被告人孫某及其親屬與被害人張某1就退賠數額已協商一致,達成和解協議,退賠了被害人張某1全部經濟損失,被害人張某1表示諒解,同時請求對被告人孫某從輕處罰。本院準許,并記錄在案。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且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被告人孫某對350萬元的借條表示異議,辯稱該借條將250萬元涂改為350萬元不是本人所為,對其他證據未表異議;辯護人對上述證據均提出異議,辯護人認為證人周某、李某1系張某1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周某曾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借款給張某138萬元,而100萬元確以現金方式給付,張某1當時未寫借條,后補借條,李某1三次借款給張某1140萬元現金均在周某家中,均未讓張某1寫借條,且二人無相關取款憑證證實資金來源,周某、李某1的證言缺乏客觀合理性,建議對該證言不予采信。段某、王某1等八人證言僅證實借款給張某1,但借款時間及金額與張某1給付孫某錢款時間及金額不能相對應,上述證言與本案缺乏關聯性,不應采信。另,對上述相關書證均提出異議,認為張某1及家人的銀行取款記錄證實取款金額為52.7萬元,與指控詐騙54.5萬元不符,同時該取款記錄不能證實張某1取款及取款后給付了孫某,該書證與本案無關聯,該筆54.5萬元不應認定;指控詐騙抵押貸款60萬元,其中10萬元孫某給張某1購買轎車,張某1和其母親均能證實,應將該10萬元減除;指控詐騙270萬元,周某100萬元和李某1140萬元借條,除后補借條外無資金來源憑證等證據證實,該240萬元和30萬元現金不應認定;指控詐騙190萬元,178.2萬元系轉賬、其余為現金,實際轉賬僅為131.8萬元,與指控的金額不符,不應全部認定;350萬元的借條有明顯的涂改痕跡,190萬元四張借條所載明的時間內實際轉賬131.8萬元,借條的金額不能真實反映雙方的資金往來,不能作為詐騙數額認定;據張某1稱孫某使用虛假借款合同向其借錢,但借款合同金額與實際借款金額不能對應,也與560萬元的借條不能對應,借款合同不應作為詐騙證據采納。 關于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提交證據的異議。經查:被告人孫某詐騙被害人張某1錢款時間跨度近四年、次數達十多次、每次金額懸殊巨大、方式包括現金和銀行匯款及網銀支付,孫某所出具的借條系詐騙后補寫,不能與具體的詐騙時間及金額相互對應,且部分借條存在明顯涂改痕跡,借條與孫某偽造借款合同的時間及金額亦不能相互對應,證明資金來源的證人證言與本案有利害關系,部分證言內容缺乏客觀合理性,被告人孫某供述與被害人張某1陳述在詐騙時間及金額上不一致,且公訴機關未能提供詐騙消費錢款去向及相關錢款存放處的相關證據,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詐騙被害人張某1560萬元的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鎖鏈,證據之間不能相互對應并加以印證,證據不確實充分,依據在案現有的證據無法排除被告人孫某及辯護人辯解存在的可能性,因此上述全部證據雖來源合法,但具體證據的證明內容應與在案其他證據綜合評判確定客觀證明效力,本院對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予以綜合確認。綜上,被告人孫某詐騙的犯罪數額應以雙方有銀行匯款記錄及網銀支付記錄等客觀書證直接證實并為孫某和張某1均予以認可的數額認定,即認定被告人孫某詐騙犯罪數額為38.93萬元,被害人張某1給付孫某現金,無其他直接證據證實,不予以認定,辯護人認為應認定犯罪數額6.84萬元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人孫某辯解其沒有詐騙和辯護人關于孫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首先,辯護人有罪及無罪的辯護意見相互矛盾,其次,被告人孫某客觀上編造各種虛假借款理由及虛構向他人借貸可以賺取高額利息等事實,并采取偽造借款合同和借條的手段,多次騙取被害人張某1錢款,除歸還部分錢款外,其余大部分錢款均無法說明合理用途及去向,且未能實際歸還,主觀非法占用的故意明顯,因此孫某完全具備詐騙罪的主、客觀要件,被告人孫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孫某辯稱其與被害人系同性戀關系,是被害人張某1指使其偽造借款合同及借條用于欺騙張某1父母的辯解與客觀常理相悖,編造的錢款金額高達600余萬元,與被害人張某1家庭的經濟狀況承受能力不符,且上述辯解內容與庭前供述變化較大,并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亦無相關證據證實,故上述辯解意見,本院均不予支持。辯護人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酌情采納。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多次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的罪名成立,應定罪科刑。被告人孫某多次騙取被害人的錢款,可酌情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孫某能夠最終真誠悔罪,系初犯,且尚在哺乳期間,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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