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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受賄66萬余元,認罪認罰獲緩刑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3062

某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史某涉嫌受賄罪一案做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緩刑。

史某因涉嫌受賄罪被檢察機關指控受賄66萬余元,屬于數額巨大。本案審理中,根據客觀事實、證據、法律,辯護律師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部分不持異議,量刑方面王增強律師憑借豐富辦案經驗向法庭提出被告人史某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無前科劣跡,部分涉案贓款用于公務支出,被告人認罪認罰,建議法庭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并判處緩刑。

審理本案的合議庭充分考慮了辯護律師對本案證據、事實認定所發表的意見,采納了辯護律師的建議對被告人史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最終被告人被判決受賄罪,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審理法院:人民法院

案  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受賄

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人:史某,,漢族,因本案被取保候審。

辯護律師:王增強 [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路沖 [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

王增強律師[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電話: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強律師系天津電視臺新說法法律服務形象大使;天津電視臺法眼大律師;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等書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滿香助學基金”創立人;天津大學法學院王增強獎教金創立人;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河北工業大學法律學院兼職教授;領銜的團隊代理了舉國震驚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寶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資案,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國企老總、醫院院長等大量貪污受賄挪用案;走私廢物、皮毛、汽車、柴油、牛肉、塑料、汽車膜、紅酒、玉石等各類走私大案;累計案值數十億元的數十起詐騙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檢察機關指控:

被告人史某2008年5月至2010年2月,利用職務便利在其負責經營公司業務過程中,先后非法收受業務單位香港某公司總經理王某、辦公室主任張某(受王某指派)分九次向被告人史某本人招商銀行賬戶匯入的美元7.1萬元、人民幣5萬元。

2010年2月、2011年1月,被告人史利用職務便利,在其任職公司與上海公司開展業務過程中,非法收受該公司執行董事陳某指派會計劉某向被告人史某本人招商銀行賬戶匯入的人民幣13萬元。

被告人史先后將上述美元兌換成人民幣48萬余元。除將部分款項用于支付本單位調度員電話費外,余款均用于個人消費、購買商品房等。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史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時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史退繳贓款5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史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犯罪數額為663794.89元,屬于數額巨大。

辯護意見:

被告人史某的辯護律師對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但辯護律師提出被告人史某具有自首情節,本案部分涉案贓款用于公司使用,被告人認罪認罰退繳全部贓款,且史某系初犯,無前科劣跡,建議法庭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并判處緩刑。

審理查明:

被告人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訴人及辯護人均提出被告人史某具有自首情節,退繳全部贓款,認罪認罰,且部分贓款用于公務支出,對被告人史某可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公訴意見及辯護意見,均客觀有據,本院予以采納。

法院判決:

被告人史的犯罪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及相關貪污賄賂犯罪的司法解釋施行之前,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應適用修訂后的法律及新的司法解釋進行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史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刑罰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史退繳的贓款663794.89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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