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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被指控詐騙四千余萬元,王增強主任依法辯護,法院判決無罪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2993次
得安訊: 2019年8月28日,王增強主任代理的蔡某被江蘇法院判決無罪!從被舉報涉案四十八億余元,到陷入百億元經濟糾紛,到被指控詐騙兩千四百萬,到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九年半,到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到重審被追加起訴為詐騙四千六百余萬元,再到重審判決無罪!四年無罪辯護,終成正果!感謝江蘇法院公正判決!繁重的工作!這是我們堅持的動力!感謝我的團隊律師葉娟、路沖的配合!加油,得安律師! 審理法院: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公訴機關: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蔡某,女,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2019年8月28日無罪釋放。
審理過程: 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以張檢訴刑訴[2016]7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某犯詐騙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蘇0582刑初79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蔡某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6)蘇05刑終835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18年5月24日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以張檢訴刑追訴[2018]2號向本院追加起訴被告人蔡某的詐騙犯罪事實,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紙牌檢察員張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某及其辯護人王增強、任潔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2015年3月至6月間,被告人蔡某在明知其身負巨額債務已無法歸還的情況下,虛構在廈門市電力局有巨額應收款,虛開具發票收取應收款,已開發票缺少稅金為由,騙取A某、B某、C某共計人民幣2400萬元。具體分述如下:1.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蔡某以開發票缺少稅金為由騙取B某人民幣800萬元。2.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蔡某以開發票缺少稅金為由騙取A某人民幣600萬元。3.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蔡某以開發票缺少稅金為由騙取C某500萬元。4.2015年6月4日,被告人蔡某以開發票缺少稅金為由騙取C某300萬元。5.2015年7月1日,被告人蔡某已開發票缺少稅金為由騙取C某200萬元。追加起訴(一)2015年2月至6月間,被告人蔡某在明知自己資不抵債已無力歸還欠款的情況下,以向E某許諾炒股票可以獲得高額回報等為由,向E某多次騙借人民幣共計1925萬元。(二)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蔡某在明知自己資不抵債已無歸還欠款的情況下,向F某借款人民幣300萬元。
辯護律師意見: 辯護人主要提出: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被告人蔡某在實施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時已經資不抵債,也無法證實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騙取C某,D某、B某、E某、F某錢財的犯罪事實,故認定被告人蔡某構成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經審理查明: 2015年2月至7月間,被告人蔡某在經營1公司、2公司、3公司期間,先后多次與B某、D某,C某,E某、F某之間發生經濟往來,具體分述如下: 一、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蔡某向B某借款人民幣800萬元,案發后,被告人潘曉東親友已代其歸還B某人民幣800萬元。二、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蔡某向D某借款人民幣600萬元。 三、2015年5月22、6月4日、7月1日,被告人蔡某分別向C某借款人民幣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共計人民幣1000萬元。 四、2015年2月至6月間,被告人蔡某向E某多次借款共計人民幣1945萬元。五、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蔡某向F某借款人民幣300萬元。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從本案證據來看,被告人蔡某及其所在的悉華公司在實施起訴指控的事實的過程中,仍有大額的資金進賬,縣域其本人及家屬仍有大量的股權及房產可用于歸還欠款,無法確定被告人蔡某在實施借款行為前已經明知資不抵債,也不足以證實被告人蔡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蔡某與B某、A某、C某、E某、F某之間均有著長期的借貸關系,都是朋友或者親戚,之間的資金往來數額巨大,根據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無法確定起訴指控的最后幾筆就是詐騙,其他的就是借貸。被告人蔡某一直辯稱其與被害人之間都是一般的民間借貸關系,其一直要歸還的,也有能力歸還,其辯解存在合理性,且在本案中關于借款的理由供證不一,因此認定被告人蔡某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騙取行為依據不足。故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蔡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的行為,認定被告人蔡某犯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張家港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犯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指控的詐騙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蔡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蔡某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蔡某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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