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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是否可以作為合同內容?得安律師認為可以。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267

房屋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是否可以作為合同內容?得安律師認為可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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