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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得安律師認為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293次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得安律師認為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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