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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遲延交房怎么辦?得安律師認為可以在催告后要求解約,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359

出賣人遲延交房怎么辦?得安律師認為可以在催告后要求解約,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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