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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偵查機關認定參與集資詐騙5157萬余元,最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95萬余元獲刑兩年八個月(已經羈押約兩年半)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2091

得安訊:

日前,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對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做出一審判決,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兩年八個月。

某因涉嫌集資詐騙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并以《起訴意見書》認定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涉嫌集資詐騙罪,涉案金額人民幣5157 5950元,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階段,王增強律師、謝荷律師依法向檢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見書,認為張某某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涉案款項僅為五百余萬元,其不應對同案犯的集資詐騙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在充分考慮辯護律師法律意見的基礎上,以被告人張某某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人民幣5953000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

海港區人民法院在充分考慮辯護律師辯護意見的基礎上,做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審理法院:秦皇島市海港區人民法院

案  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公訴機關:某人民檢察院

人:張某某

王增強律師[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電話: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強律師系天津電視臺新說法法律服務形象大使;天津電視臺法眼大律師;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等書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滿香助學基金”創立人;天津大學法學院王增強獎教金創立人;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河北工業大學法律學院兼職教授;領銜的團隊代理了舉國震驚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寶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資案,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國企老總、醫院院長等大量貪污受賄挪用案;走私廢物、皮毛、汽車、柴油、牛肉、塑料、汽車膜、紅酒、玉石等各類走私大案;累計案值數十億元的數十起詐騙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認定:

秦皇島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認定,自2008年以來被告人楊某某以放貸和在銀行倒貸為名伙同被告人張某東、被告人魏某某、被告人張某某等人,以高利為誘惑,吸收公眾存款,認定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涉嫌集資詐騙罪,涉案金額人民幣51575950元。

檢察機關起訴書認定

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楊某某虛構資金用途,以放高利貸和銀行倒貸為名,直接或通過被告人張某某、魏某某等人間接向集資參與人占某某、劉某某、宋某某等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集資人民幣322259853元,且全部用于非法集資的資金周轉和虧空添補。經司法審計,楊某某在銀行開立的8個銀行賬戶由張某某、魏某某、占某某等人轉入資金總額為人民幣322259853元,轉回上述人員銀行賬戶資金總額為333648481元。

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張某某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人民幣5953000元,并將款項轉交由楊某某進行資金運作。期間,張某某負責制定利潤分配方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且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律師主要辯護意見:

王增強律師、謝荷律師擔任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律師,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依法向檢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見書,認為張某某不構成集資詐騙罪,涉案金額為人民幣五百余萬元,并非秦皇島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認定的人民幣五千余萬元。檢察院充分考慮辯護律師法律意見,未以集資詐騙罪對被告人張某某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張某東、某某違反金融管理法規,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單獨或共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東、張某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考慮被告人張某某的參與數額、且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能夠得到部分投資參與人的諒解等情節,故對被告人某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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