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受賄罪:四被告被指控單位犯罪,王增強主任四位律師依法出庭辯護,三被告人最終被法院免予刑事處罰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2672次
本站訊
日前,某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某、暴某某涉嫌單位受賄罪做出一審判決,以單位受賄罪對三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單位系某國有單位,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系單位負責人,因涉嫌單位受賄罪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委托得安律師所四名律師為被告人單位及被告人辯護,最終法庭在充分考慮控辯各方意見基礎上,做出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
審理法院: 某人民法院 案 號: 案件類型: 刑事 審理程序:一審 原 告: 某人民檢察院 被 告: 某單位 王某某 陳某某 暴某某 辯護律師: 王增強 [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 胡寶塘 [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 康寶釵 [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 謝荷 [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 王增強律師[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電話: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強律師系天津電視臺新說法法律服務形象大使;天津電視臺法眼大律師;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等書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滿香助學基金”創立人;天津大學法學院王增強獎教金創立人;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河北工業大學法律學院兼職教授;領銜的團隊代理了舉國震驚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寶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資案,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國企老總、醫院院長等大量貪污受賄挪用案;走私廢物、皮毛、汽車、柴油、牛肉、塑料、汽車膜、紅酒、玉石等各類走私大案;累計案值數十億元的數十起詐騙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審理經過
天津市某人民檢察院以2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某單位、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某、暴某某犯單位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某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某單位的訴訟代表人王A、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某、暴某某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案經依法延長審理期限,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09年末,經某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某、暴某某研究決定,對該單位直管的、存在拆改情況的公產房,在辦理公產房置換或購買產權手續時,承租人只需向該站繳納一定數額的拆改費即辦理相關手續,而不再按規定做恢復原狀或房屋安全鑒定。自2010年1月至2014年9月間,該站要求轄區內所有辦理公產房置換或購買產權的租戶填寫“拆改恢復保證”或“某地單位拆改恢復保證”,并以繳納押金的形式,收取承租人拆改費人民幣388070元,某地單位違規為繳納拆改費的承租人辦理相關手續,2010年至2013年間,三名被告人研究決定使用收取的拆改費為單位職工購買禮品,總共花費125810元。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材料、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某單位、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某、暴某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應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提請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單位某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亦未發表意見。
辯護律師主要觀點: 辯護人王增強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公訴機關未向全部“行賄人”搜集證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收取的拆改費全部系租戶為辦理過戶手續而給付的“行賄款”,公訴機關的指控屬證據不足;2.依據合同法、地方管理條例及租賃合同的規定,單位有權向轄區內擅自拆改公產房的承租人收取修繕及賠償費用,收費的時間節點不應成為其犯罪的依據;3.某地單位收取的涉案款項性質不明確,首先某地單位有將該款退給承租人的情況,說明該款具有押金性質,其次某地單位將該款以補償款科目入單位賬,說明該款具有賠償款性質,故該款不宜認定為非法所得;4.2014年7月以前的規定并未就存在拆改情況的公產房能否出售作出限制性規定,本案中的涉案款項又多因出售產權而收取,被告單位為繳納拆改費的承租人辦理過戶系正常履行職責,并非為他人謀取利益。綜上,被告單位不符合單位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依法應宣告無罪。
辯護人胡寶塘同意被告單位辯護人提出的無罪辯護意見及理由,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不構成單位受賄罪。另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經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檢察機關配合調查,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收取拆改費是普遍現象,該收費項目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即使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有罪,亦建議法庭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辯護人康寶釵同意被告單位辯護人提出的無罪辯護意見及理由,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不構成犯罪;另提出,被告人陳某某具有自首情節,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且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使認定被告人陳某某有罪,亦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辯護人謝荷同意被告單位辯護人提出的無罪辯護意見及理由,認為被告人暴某某不構成犯罪。辯護人另提出,被告人暴某某在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接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后到案接受詢問,并始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被告人暴某某僅負責黨務工作,其不是收取拆改費的提議者、亦非執行者,應認定其為從犯;被告人暴某某主觀惡性較小,無前科劣跡,具有悔罪表現;收取拆改費具有特殊的現實背景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綜上,即使認定被告人暴某某有罪,亦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辯護人提交證據: 被告單位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天津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天津市某房管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地稅發票及財務憑證、退款憑證及都市報道等證據,以證明某地單位有權向擅自拆改房屋的承租人收取修繕費及賠償費用的權利;單位以押金形式收取的款項已經合法入賬;單位收取的押金在承租人進行鑒定后,退還給了承租人;單位收取拆改費并非某地單位個別的私下權錢交易行為,系業內普遍現象。
針對上述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辯護人提交的證據不能夠證實某地單位收取拆改費的行為具有合法性,本案是追究被告單位犯單位受賄罪的刑事責任,而收取拆改費是否為該行業內的普遍現象與本案無關。綜上,建議法庭不予以采納。
法院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某單位系由天津市某房地產管理局舉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某、暴某某三人組成該單位的領導班子,其中王某某擔任站長、黨支部書并負責全面工作,陳某某作為副站長協助站長工作,暴某某擔任黨支部副書記負責黨建工作。
2009年末,經王某某、陳某某、暴某某研究后決定,某地單位對轄區內直管的、存在拆改情況的公產房,在承租人辦理購買產權或房屋置換手續時,只需向單位繳納一定的費用,單位即給承租人辦理過戶手續,而不再要求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或做恢復原狀處理。自2010年1月至2014年4月間,某地單位向申請辦理購買產權和房屋置換手續的承租人,以自愿簽訂“拆改恢復保證”、“某地單位拆改恢復保證書”的形式收取押金,共計收取人民幣388070元,并為交費承租人辦理了過戶手續,因該費用無對應的財務科目而無法入單位賬目,王某某遂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此筆費用。2010年9月至2013年2月間,經王某某、陳某某、暴某某商議后,先后六次共計支取人民幣125810元,用于為單位職工購買過節禮品。2014年4月起,某地單位將收取的錢款以暫收款的名義入該站財務賬目。案發后,王某某、陳某某、暴某某各退繳二萬元。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某單位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依法構成單位受賄罪,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某、暴某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亦應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某、暴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暴某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處于從犯地位,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三名被告人主動退繳用于購買禮品的錢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單位某單位的行為并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對此情節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綜合考慮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地位作用及悔罪表現等因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單位某單位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單位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陳某某犯單位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暴某某犯單位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被告單位某單位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八萬八千零七十元,予以追繳。
|
LINK 友情鏈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