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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趙某某被指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7億7000萬3750元,得安律師依法辯護,某某獲刑五年六個月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2759

得安訊:

被告人趙某某作為河北省某公司負責人,被警方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采取拘留措施,后被檢察機關指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27億7000萬3750元。

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王增強律師、閆曉菲律師接受委托,為被告人趙某某辯護,并依法對本案證據采信、事實認定、量刑情節發表意見,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最終采納了辯護律師的建議,對被告人依法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審理法院: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案  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公訴機關: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某某,男,漢族

辯護律師:王增強律師[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電話: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強律師系天津電視臺新說法法律服務形象大使;天津電視臺法眼大律師;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等書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滿香助學基金”創立人;天津大學法學院王增強獎教金創立人;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河北工業大學法律學院兼職教授;領銜的團隊代理了舉國震驚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寶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資案,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國企老總、醫院院長等大量貪污受賄挪用案;走私廢物、皮毛、汽車、柴油、牛肉、塑料、汽車膜、紅酒、玉石等各類走私大案;累計案值數十億元的數十起詐騙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檢察機關起訴書認定:

    被告單位廊坊市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原廊坊市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1日注冊成立,被告人趙某某任法定代表人。被告單位通過開展“內部福利”業務,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共計吸攬資金27億余元,被告人趙某某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指揮、操控該公司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活動。本院認為,被告單位廊坊市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數額巨大,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系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被告單位實施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活動中起決定、批準、縱容、指揮作用或在該活動中起較大作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律師主要辯護意見:

辯護律師認為:1、關于證據采信:本案據以定罪量刑的審計報告、電子數據等證據存在瑕疵;2、關于事實認定:認定被告人趙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7億元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3、關于量刑情節:被告人具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提請合議庭依法對被告人趙某某從輕、減輕處罰。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廊坊市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存款,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數額巨大;被告人趙某某、陸某、王某、趙某、李某某、孟某某、張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為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上述單位及各被告人之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河北省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單位廊坊市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趙某某、陸某、王某、趙某、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居住的,指定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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