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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男足國家隊門將、天津天海隊足球隊長危險駕駛案終結,得安律師以案示警,特別提示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不心存僥幸,為自己、為家人、為他人,請拒絕酒駕!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742次
得安訊: 9月26日下午,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對男足國家隊門將、天津天海隊足球隊長涉嫌醉駕一審宣判,當事人認罪認罰獲刑四個月拘役,判決已經法律法律效力,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增強、葉娟作為辯護人出庭辯護。
得安律師提醒您:
飲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1、 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 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醉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1、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危險駕駛罪刑事責任,判刑六個月以內拘役,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判刑六個月以內拘役,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3、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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