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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被指控非法經營煙草約80萬元,面臨五年以上刑期,最終獲得緩刑判決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5062

得安訊:

日前,河北省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A某被控非法經營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緩刑。

本案案發后,偵查機關A某經營場所查扣無合法進口證明的外國香煙、無碼段卷煙價值共計人民幣79萬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A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特別嚴重,以A某犯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被告人A某面臨五年以上刑期。

王增強律師擔任被告人A某的辯護律師,提出起訴書指控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A某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的無罪辯護意見。最終,河北省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充分考慮辯護律師辯護意見的基礎上,認定非法經營罪不成立,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A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審理法院:河北省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非法經營罪

公訴機關:河北省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人:A某,,漢族,被取保候審

王增強律師[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電話: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強律師系天津電視臺新說法法律服務形象大使;天津電視臺法眼大律師;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等書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滿香助學基金”創立人;天津大學法學院王增強獎教金創立人;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河北工業大學法律學院兼職教授;領銜的團隊代理了舉國震驚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寶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資案,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國企老總、醫院院長等大量貪污受賄挪用案;走私廢物、皮毛、汽車、柴油、牛肉、塑料、汽車膜、紅酒、玉石等各類走私大案;累計案值數十億元的數十起詐騙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檢察機關指控:

河北省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起訴書指控被告人A某犯非法經營罪,向河北省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A某案發時在天津市某區與其父A某某共同經營煙酒店。經營期間,A某違反國家規定,通過非正常途徑、從他人處低價購進大量卷煙,在煙酒店對外出售。2017年4月17日,A某以人民幣61200元的價格批發出售給王某某(已判決)ESSE(愛喜)卷煙1001條、黃金葉(發時達專供出口)卷煙100條、MILANO(米蘭)卷煙50條,王某某在運送卷煙回北京途中行至河北省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南營村北口附近被查扣。公安機關在天津市某區將A某抓獲,并在煙酒店查扣大量無合法進口證明的及無碼段卷煙,查扣的卷煙價值人民幣791338.02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A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意見:

王增強律師擔任被告人A某的辯護律師,庭審中提出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本案管轄違法、本案取證違法、本案鑒定違法、本案價格認定違法、本案涉案煙草來源不明、本案被告人與其父親屬于家庭共同經營,其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的無罪辯護意見。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A某作為銷售者在卷煙產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A某犯非法經營罪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指控被告人鄭犯非法經營罪不能成立;被告人A某銷售偽劣產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辯護人提出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夠充分和被告人A某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根據被告人A某的犯罪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A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確定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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