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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奸罪無罪:被指控強奸罪,檢察機關撤回起訴,被告人獲釋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1422

得安訊:

被告人B某某因涉嫌強奸罪被河北省衡水市某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面臨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期,其親屬慕名到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律師所主任求助。

接受委托后,王增強主任指派業務主任袁金磊律師、張波律師擔任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經辯護律師多次會見被告人、查閱案件證據材料,并經業務會議研究,辯護律師認為該案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程度,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能得出唯一結論,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審理期間,公訴機關因證據不足撤回起訴,被告人獲釋。

審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某人民法院

案  號:2018冀1128刑初字17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強奸罪

公訴機關:某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B某某,男,漢族

辯護律師:

袁金磊,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   波,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法院裁定:

河北省衡水市某人民檢察院以起訴書指控被告人B某某犯強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在訴訟過程中某人民檢察院因證據不足,決定對被告人B某某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某人民檢察院的撤回起訴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準許某人民檢察院撤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王增強主任點評:

刑事案件定罪的標準永遠是證據確實充分,要求對案件事實(或者主要事實)的認識必須完全符合客觀事實,即符合客觀標準的真實,

這一標準被進一步細化為:①據以定案的每個證據都已查證屬實;②每個證據必須和待查的犯罪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具有證明力;③屬于犯罪構成各要件的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④所有證據在總體上已足以對所要證明的犯罪事實得出確定無疑的結論,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結論。就本案而言,現有定罪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合理可能,不能得出唯一結論,定罪的證據尚未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則本案不構成犯罪。

王增強律師[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電話: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強律師系天津電視臺新說法法律服務形象大使;天津電視臺法眼大律師;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等書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滿香助學基金”創立人;天津大學法學院王增強獎教金創立人;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河北工業大學法律學院兼職教授;領銜的團隊代理了舉國震驚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寶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資案,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國企老總、醫院院長等大量貪污受賄挪用案;走私廢物、皮毛、汽車、柴油、牛肉、塑料、汽車膜、紅酒、玉石等各類走私大案;累計案值數十億元的數十起詐騙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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