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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800余萬元,得安律師依法辯護,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取保候審后獲得緩刑判決。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2817

得安訊:

日前,某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做出一審判決,判處其緩刑。

被告人王某某被某人民檢察院指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800余萬元,依法面臨三年以上過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受得安律師所主任王增強律師指派,得安律師所業務主任葉娟依法出庭為被告人王某某辯護。

審理法院:某人民法院

案  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公訴機關:某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王某某

辯護律師:葉娟律師,得安律師所業務主任。

王增強律師[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電話: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強律師系天津電視臺新說法法律服務形象大使;天津電視臺法眼大律師;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等書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滿香助學基金”創立人;天津大學法學院王增強獎教金創立人;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河北工業大學法律學院兼職教授;領銜的團隊代理了舉國震驚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寶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資案,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國企老總、醫院院長等大量貪污受賄挪用案;走私廢物、皮毛、汽車、柴油、牛肉、塑料、汽車膜、紅酒、玉石等各類走私大案;累計案值數十億元的數十起詐騙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審理經過:

天津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以津濱檢公訴刑訴〔2018〕1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8年11月8日、2019年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8年12月7日,公訴機關建議本案延期審理一個月。天津市某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葉娟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某人民檢察院指控:

天津恒普惠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普惠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0日,注冊地為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泰達MSD-C1座1758室,實際辦公地址為天津市河西區友誼北路廣銀大廈14層,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經營范圍為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咨詢、互聯網金融信息技術服務等。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趙某3(另案處理),股東為趙某3、宋某某。2017年8月,恒普惠公司名稱變更為天津好會智能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會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趙某3變更為宋某某,股東由趙某3、宋某某變為宋某某和A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

在恒普惠公司與好會公司存續期間,趙某3與宋某某合謀通過互聯網渠道進行線上融資,宋某某是線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間,名義上,恒普惠公司和好會公司作為互聯網中介機構連接投資人和借款人,通過互聯網向投資者做宣傳,推出1-6個月內返本付息的“好會贏”理財產品,允諾年化收益率達8%-14%。實際上,兩公司通過虛構借款端的債權和虛構借款人的方式,將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的資金給公司自融使用,所吸收的資金主要用于推廣公司產品、發放員工工資、繳納房租以及投資線下房地產項目等,利用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形,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實。2017年9月,好會公司因資金鏈斷裂案發。

王某某于2017年4月被宋某某招聘至恒普惠公司任高級運營總監,主管網站運營、媒體宣傳、品牌建設、軟件開發等事務。2017年8月,該公司變更為好會公司之后,在變更第三方資金存款平臺之時,王某某發現該公司通過虛構借款人自融資金的事實,仍繼續從事上述工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提供必要幫助。

經審計,本案涉及投資人9481名,實際投資金額人民幣221,309,900.00元,實際損失金額51,995,124.86元。宋某某的涉案投資人數、實際投資金額和實際損失金額同本案整體數額。王某某的涉案投資人數為1352人,實際投資金額48,958,799.00元,實際損失金額44,610,210.48元。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公訴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出示、宣讀了相應的書證、證人證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通過互聯網平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有自首情節,王某某有從犯情節,二人均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判處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上,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

辯護律師主要觀點: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均予以認可,當庭自愿認罪。

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認為被告人具備以下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1.王某某具備自首情節;2.王某某系從犯;3.王某某全部退贓;4.王某某系初犯、偶犯;5.王某某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查明:

恒普惠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0日,注冊地為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泰達MSD-C1座1758室,經營范圍為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咨詢、互聯網金融信息技術服務等。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趙某3,股東為趙某3、宋某某。2017年8月,恒普惠公司名稱變更為好會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趙某3變更為宋某某,股東由趙某3、宋某某變為宋某某和A公司。

在恒普惠公司與好會公司存續期間,趙某3與宋某某合謀通過互聯網渠道進行線上融資,宋某某是線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間,恒普惠公司和好會公司作為互聯網中介機構連接投資人和借款人,通過互聯網向投資者做宣傳,推出1-6個月內返本付息的“好會贏”理財產品,允諾年化收益率達8%-14%。實質上,兩公司通過虛構借款端的債權和虛構借款人的方式,將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的資金給公司自融使用,所吸收的資金主要用于推廣公司產品、發放員工工資、繳納房租以及投資線下房地產項目等使用,利用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形,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實。2017年9月,好會公司因資金鏈斷裂案發。

王某某于2017年4月被宋某某招聘至恒普惠公司任高級運營總監,主管網站運營、媒體宣傳、品牌建設、軟件開發等事務。2017年8月,該公司變更為好會公司之后,在變更第三方資金存款平臺之時,王某某發現該公司通過虛構借款人自融資金的事實,仍繼續從事上述工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提供必要幫助。

經審計,本案涉及投資人9481名,實際投資金額人民幣221,309,900.00元,實際損失金額51,995,124.86元。宋某某的涉案投資人數、實際投資金額和實際損失金額同本案整體數額。王某某的涉案投資人為1352人,實際投資金額48,958,799.00元,實際損失金額44,610,210.48元。

案發后,宋某某、王某某先后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人民幣1,695,000.00元(俞某退款1,000,000元,王某某退款440,000元,宋某2退款255,000元),扣押臺式機133臺、顯示器104臺、打印機6臺、復印機6臺、椅子17把、實木家具1套、冰箱3臺、蘋果一體機2臺、筆記本電腦17臺、保險柜5個、鐵皮柜4個等物品。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宋某某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00元。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通過互聯網平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應當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認罪認罰且具結簽字,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二被告人案發后均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均自愿認罪,均具備自首情節,依法均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被告人到案后均退繳贓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事實及被告人王某某的情節,認為宣告緩刑對被告人王某某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決定依法宣告緩刑。公訴人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宋某某的辯護人以被告人宋某某具備自首、退贓、初犯等情節為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以被告人王某某具備自首、從犯、退贓、初犯等情節為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綜上,根據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一)、(二)、(三)項、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被告人王某某的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書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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