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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未經我同意將房屋出售有效嗎?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123

律師解析: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痹诖饲闆r下,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可向另一方主張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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