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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職務侵占:是單位業務而不是股東個人業務,是單位資金而不是股東個人資金,王增強主任依法代表單位提出控訴,被告人獲刑。本站訊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段某職務侵占罪一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對段某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有罪判決。 段某系某單位股東、經理,其在多地承攬工程后,以工程系個人工程,工程收入系個人收入為由不將款項入公司帳,公司因此經營困難,法定代表人蔡某向得安律師所王增強主任求助。王主任介入本案了解情況后,認為段某承攬的工程屬于公司的工程,業務收入應當屬于公司收入,而非股東段某個人收入,并依法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段某雖然拒不認罪,但歷經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后,其最終被法院判決有罪。
一、代理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主要控告事實和理由 第一,控告事實:現有證據證實犯罪嫌疑人段某涉嫌利用擔任某單位業務經理之職務便利,非法截留、占有公司工程款191.76萬元。 (一)甲工程:段某涉嫌非法占有工程款103萬元。 天津市某單位于2009年6月承攬甲工程,犯罪嫌疑人段某先后利用個人賬戶收取工程款112萬元,除于2009年9月19日上繳9萬元外,余款113萬元被其占為己。 1.甲工程款總額為112萬元:有某醫院與某單位借用的某公司名義簽訂的施工協議書證實。 2.段某收取全部112萬元工程款::某公司的的付款相關憑證及完稅證明證實。 3.段某涉嫌非法占有103萬元工程款:證據證實犯罪嫌疑人段某于2009年8月28日取現15萬元,于2009年11月20日以段某、寧某的名義購買房產(通過POS機支付834460元)。 (二)乙工程:犯罪嫌疑人段某涉嫌非法截留、侵占工程款52.8萬元。 2007年3月28日,天津市某開發公司與某科技公司簽訂合同,其中潔凈工程由某單位承攬(以下簡稱乙工程),合同額為148萬元,犯罪嫌疑人段某涉嫌截留、侵占乙工程款52.76萬元。 1.乙工程的工程款總額為148萬元: 2.某科技公司實際支付給某單位123.46元: 其一,某科技公司“證明“證實, 其二,某科技公司志法證實款項是跟段某結清的。 3.某科技公司實際支付給某單位的123.46萬元由段某收?。?/span> 4.犯罪嫌疑人段某向某單位上繳工程款70.7萬元:此事實有某單位賬目明細①2008.10.24:5.7228萬(承兌匯票)②2008.11.26:5萬(承兌匯票)③2007.9:10萬(誠博支付)④2007.9:10萬(誠博支付)⑤2007.4:30萬(誠博支付)⑥付安美空調凈化公司彩板款10萬元(貨款承兌匯票兩張共計10萬元)予以證實。 5.犯罪嫌疑人段某涉嫌截留、侵占乙工程款52.76萬元:某單位收到工程款為70.7萬元,剩余123.46萬—70.7萬=52.76萬元被段某截留、侵占。 經分析犯罪嫌疑人段某供述,代理人注意到其辯稱,但代理人認為其辯解不能成立, (三)丙工程:犯罪嫌疑人段某涉嫌截留、侵占某單位工程款36萬元。 2008年底,某單位承攬丙工程工程(以下簡稱丙工程),工程總額為106萬元,現工程款已跟段某結清,某單位現收到工程款70萬元,其余36萬元被犯罪嫌疑人段某侵占。 1.丙工程款總額為106萬元,工程款項已全部由段某結清: 2.元豐通達公司共計收到工程款70萬元:有某單位帳目明細證實:①2008.12:20萬②2009.1 :10萬③2009.3 :10萬④2009.4 :10萬,⑤段某支付安美公司彩板費20萬元。 3.段某涉嫌非法占有公司工程款項36萬元: 第二,法律適用:被告人段某之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之主、客觀要件,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雖存在諸多相似之處,如主體均為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客觀上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等,但二罪在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和客體方面均有不同,本案犯罪嫌疑人段某之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之主客觀要件,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主觀方面:犯罪嫌疑人段某具有職務侵占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而無挪用資金罪之非法使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目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職務侵占罪在主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之犯罪目的,而挪用資金罪要求行為人僅具有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使用權之犯罪目的,并不企圖永久非法占有,而是準備用后歸還。本案證據材料顯示,犯罪嫌疑人段某的主觀目的在于非法占有涉案財物,而非暫時使用。 1.犯罪嫌疑人段某具有非法占有涉案款項的意思表示。 1)關于甲工程:意圖將工程款據為己有,不交回公司。 2.犯罪嫌疑人揮霍涉案款項: 3.犯罪嫌疑人段某隱匿涉案款項,并拒不歸還。 (二)在客觀方面:犯罪嫌疑人段某利用職務便利截留、侵吞涉案款項,其行為符合職務侵占之客觀要件,而不符合挪用資金之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的客觀要件。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職務侵占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本案犯罪嫌疑人段某是之行為符合職務侵占之客觀要件。 1.利用職務便利:犯罪嫌疑人段某利用擔任某單位業務經理的職務便利,收取涉案款項。 2.利用侵吞、竊取等手段非法占有涉案款項:犯罪嫌疑人段某明知涉案款項系公司款項,但其收取涉案款項后,予以截留、揮霍涉案款項,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莫隱瞞收取涉嫌款項的事實,無任何向公司歸還涉案款項的行為及意思表示。 (三)客體方面:犯罪嫌疑人段某拒不歸還涉案款項,侵犯了單位財物所有權,符合職務侵占罪之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的所有權,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犯罪嫌疑人段某拒不歸還涉案款項,侵犯某單位的資金所有權。 1.向公司隱瞞收取款項的事實: 2.公司催要后拒不歸還: 3.案發后百般抵賴,拒不歸還: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段某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191.76萬元工程款非法占為已有,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某單位的財產所有權,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犯罪嫌疑人段某的刑事責任為妥,以體現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則,保護受害單位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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