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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屋,另一方可以以不知情為由追回房屋嗎?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434

律師解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如果第三方是善意且支付合理對價,不知情的一方不能追回該房屋,但是離婚時可以要求出售房屋的一方賠償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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