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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得安律師解析取保候審的概念、條件、方法等要件。

來源: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1740

本站訊:

刑事案件中,當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采取拘留、逮捕等羈押性措施時,被告人及委托人最大的心愿可能就是取保候審,顧名思義,取保候審是被告人無需被羈押,在看守所等監管場所以外候審的一種措施。得安律師所主任王增強領銜的團隊從案件證據、法律規定、從輕情節等方面入手,先后為大量被告人申請了取保候審。

為了厘清取保候審的概念、條件,以及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如何辦理取保候審,得安律師所專業刑辯律師路沖根據自己的專業、經驗撰寫本文,以作參照。

1、得安律師:取保候審的概念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簡而言之,取保候審后,原本羈押在看守所的人可以離開看守所,與家人團聚,但是案件仍然要繼續走訴訟流程,案件尚未完結。

2、得安律師:辦理取保候審的階段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

據此,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都是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

3、得安律師: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財物取保候審的。

4、得安律師:不能取保候審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除非:1)沒有證據證實有犯罪事實;2)沒有證據證實犯罪行為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6)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7)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

8)身份不明的;

5、得安律師:取保候審的申請人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6、得安律師:取保候審的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簡而言之,取保候審可以通過提供保證人,也可以通過繳納保證金的方式,實踐中,繳納保證金的方式居多。

7、得安律師:取保候審期間的注意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8、得安律師:取保候審的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9、得安律師:拘留后37天內如何辦理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對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最長30內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實踐中稱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的37天為“取保的黃金時期”。在取保的黃金時期內,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可以為其聘請律師。

10、得安律師:刑事拘留后,律師如何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

為了增加取保的成功幾率,律師在接到所在事務所指派后,建議有步驟的進行以下事項:

1)做好會見前的準備工作。古語有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對于會見,不同看守所有不同的要求,建議會見前與同事或有相關看守所會見經驗的同行進行交流。一般來說,要做好備案、預約、準備會見手續(委托書、會見信、親屬關系證明、律師執業證)、準備會見必備工具(紙、筆、手表、印臺)等工作,當然啦,一份詳盡的會見提綱可以讓會見事半功倍。

2)會見犯罪嫌疑人。在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之前,律師是看不見案卷材料的,家屬了解的犯罪事實也是不完整的,因此,詳細了解案件事實的唯一途徑是在會見過程中與犯罪嫌疑人溝通,因此,會見——有效的會見是很重要的。達到有效的會見,建議律師在會見時了解如下情況: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主要的犯罪事實(同案的犯罪事實)、拘留的時間(逮捕的時間)、辦案單位及辦案人員、到案經過、辦案單位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了哪些證據等。

3)根據會見了解到的情況書寫《取保候審申請書》/《不予批準逮捕申請書》,并收集、提交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

4)向辦案單位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不予批準逮捕申請書》。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沒有報請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前(一般30天,部分罪名為3-7天),應當向公安機關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在案件進入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后,應當向檢察機關遞交《不予批準逮捕申請書》。

5)與辦案單位人員進行必要溝通。遞交書面材料后,與辦案單位人員電話溝通或者見面溝通也是有必要的(一般為案件報請審查批準逮捕后的第5-6天),在溝通中,你可以再次強調犯罪嫌疑人具有的可以取保的情節,了解辦案人員的態度,有時在與辦案人員的溝通中,甚至可以了解到取保的障礙,及早解決掉這些障礙,更能增加取保成功的機率。

6)等待/查詢結果。對于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公安機關會在3日內作出是否變更強制措施的結果,并會通知律師,律師等待即可。對于遞交《不予批準逮捕申請書》,檢察機關原則上不通知律師,律師可以在案件進入審查批準逮捕后的第6-7天自行聯系辦案單位的案件管理中心進行查詢,了解是否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

7)聯系家屬,告知辦案單位是否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

11、得安律師:律師如何在逮捕后辦理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據此,即便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被逮捕了,仍然有變更強制措施的機會。

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律師仍然可以為其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建議檢察機關對其變更強制措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批捕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部門都是檢察機關,如果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或證據發生變化,檢察機關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的可能性極低,所以了解檢察機關會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進而有針對性的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至關重要。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情形,檢察機關應當向辦案單位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1)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2)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3)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4)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第十八條規定,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1)預備犯或者中止犯;2)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3)過失犯罪的;4)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5)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7)與被害方依法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8)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9)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11)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12)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律師除了充分結合上述規定及犯罪嫌疑人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外,還要創造、收集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并提交給辦案單位。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創造”不是偽造、捏造證據,而是針對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能達成和解、調解,進行退賠,那么《諒解書》、《和解協議》、《調解協議》、《收條》等證據就是新產生的、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創造”證據。

12、得安律師:律師如何在審查起訴階段辦理取保候審

在審查起訴階段辦理取保候審類似于偵查階段逮捕后如何辦理取保候審,不同的是,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具有了查閱案卷權。在審查起訴階段辦理取保候審,律師能通過對案卷的分析,結合會見的情況,綜合提出《法律意見》。

在這份《法律意見》中,應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意見,申請取保候審。

2)構成犯罪:是否構成其他較輕的犯罪,具有哪些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3)有哪些利于取保候審的條件。

在審查起訴階段辦理取保候審,除了向辦案單位提交《法律意見》外,如果有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材料,也要一并提交給辦案單位。

13、得安律師:律師如何在審判階段辦理取保候審

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都沒有成功辦理取保,在法院階段辦理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就極小了,但是在審判階段仍然是有一定機率成功辦理取保候審的。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取保候審。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予以釋放:1)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2)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3)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當案件出現上述情形之一時,律師應當第一時間聯系案件的承辦人員,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

王增強律師[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電話: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強律師系天津電視臺新說法法律服務形象大使;天津電視臺法眼大律師;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等書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滿香助學基金”創立人;天津大學法學院王增強獎教金創立人;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河北工業大學法律學院兼職教授;領銜的團隊代理了舉國震驚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寶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資案,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國企老總、醫院院長等大量貪污受賄挪用案;走私廢物、皮毛、汽車、柴油、牛肉、塑料、汽車膜、紅酒、玉石等各類走私大案;累計案值數十億元的數十起詐騙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得安律師所律師路沖

  重點大學法學院法學研究生,天津電視臺新說法欄目特邀點評律師,畢業后即專職在律師所工作,專業代理刑事案件,在刑事訴訟領域具有極強的專業性,經驗豐富,認真負責。執業期間,辦理了大量貪污、受賄、挪用公款、非法集資、走私等大案要案,代理了馮某某走私普通貨物案無罪、李某某挪用公款案無罪、高某某故意傷害案不起訴等一批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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