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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取保候審的情形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149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除非:1)沒有證據證實有犯罪事實;2)沒有證據證實犯罪行為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6)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7)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

8)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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