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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后37天內如何辦理取保候審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267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對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最長30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實踐中稱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的37天為“取保的黃金時期”。在取保的黃金時期內,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可以為其聘請律師。 上一篇: 刑事拘留后,律師如何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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