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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后37天內如何辦理取保候審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267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對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最長30內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實踐中稱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的37天為“取保的黃金時期”。在取保的黃金時期內,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可以為其聘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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