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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在逮捕后辦理取保候審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139次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據此,即便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被逮捕了,仍然有變更強制措施的機會。 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律師仍然可以為其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建議檢察機關對其變更強制措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批捕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部門都是檢察機關,如果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或證據發生變化,檢察機關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的可能性極低,所以了解檢察機關會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進而有針對性的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至關重要。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情形,檢察機關應當向辦案單位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1)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2)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3)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4)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第十八條規定,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1)預備犯或者中止犯;2)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3)過失犯罪的;4)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5)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7)與被害方依法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8)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9)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11)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12)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律師除了充分結合上述規定及犯罪嫌疑人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外,還要創造、收集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并提交給辦案單位。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創造”不是偽造、捏造證據,而是針對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能達成和解、調解,進行退賠,那么《諒解書》、《和解協議》、《調解協議》、《收條》等證據就是新產生的、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創造”證據。 上一篇: 律師如何在審查起訴階段辦理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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