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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在審判階段辦理取保候審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124

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都沒有成功辦理取保,在法院階段辦理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就極小了,但是在審判階段仍然是有一定機率成功辦理取保候審的。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取保候審。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予以釋放:1)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2)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3)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當案件出現上述情形之一時,律師應當第一時間聯系案件的承辦人員,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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