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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寫的借據,本息怎樣計算?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128次
律師解析: 依《天津法院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南(試行)》,借款人未償還借款,出借人與借款人雙方對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進行滾動結算后將利息計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據再計算利息的,依據《民間借貸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分別認定各期本金,最終計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再依據上述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判斷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無超過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過24%的部分,不予保護。因此,債權人應注意保留確認函、對賬單等相關材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上一篇: 一份借貸能分次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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