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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時對日后可能發生的訴訟費等費用承擔的約定有效嗎?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69

律師解析:

依《天津法院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南(試行)》,出借人依據借貸合同約定,主張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訴訟保全擔保費、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和配套費等)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1) 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費繳納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進行判定;(2)訴訟保全擔保費,一般不予支持;(3) 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和配套費等屬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的其他費用,在審查借貸合同約定的效力、相關費用是否實際發生、費用是否合理的基礎上,對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與利息、違約金合并計算后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因此,應依上述規定確定不同費用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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