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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里我出借給朋友多筆大額資金屬于職業放貸嗎?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1057次
律師解析: 依《天津法院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南(試行)》,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的,一般可以認定構成職業放貸行為。因職業放貸行為形成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職業放貸行為具有營業性和營利性。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可以根據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放貸次數、同一原告或關聯原告提起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借貸合同約定格式化程度以及出借人是否公開推介、宣傳或明示出借意愿、借款金額和利息等因素綜合認定出借人是否具有營業性。同一原告或者關聯原告在兩年內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間借貸案件5 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兩年內向社會不特定人出借資金3 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認定出借人的放貸行為具有營業性。借貸合同約定利息、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違約金等相關費用的,或者借款人已實際支付上述費用的,應認定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出借款項。主要業務或日常業務不涉及放貸的出借人偶爾出借款項,或者出借人基于人情往來不以營利為目的出借款項,不構成職業放貸行為。因此,要綜合上述因素來進行認定。 上一篇: 借貸合同被認定無效了,我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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