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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警示:請務必不要在從事非法集資的公司工作--得安律師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526次
得安訊 近年來,得安律師在天津、河北、北京、新疆等全國各地代理了包括e租寶數百億非法集資案、善林數百億非法集資案等大量非法集資案件(非法集資是個法律概念,具體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遇到很多被告人或者家屬哭訴:“打份工怎么就犯罪了?承受了嚴重的刑事責任和經濟代價?!?/span> 鑒于此,得安律師對此加以分析,希望為走在求職路上及正在理財類公司工作的人員甄別某一公司是否涉嫌非法集資提供幫助。 一、得安律師:在非法集資類公司工作的法律后果。 其一,被拘留:很多員工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拘留、逮捕、起訴、審判,看守所關押了大量在非法集資公司工作的被告人。 其二,被判刑:很多員工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三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部分高管被以集資詐騙罪拘留、逮捕、起訴、審判,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其三,長時間羈押:從被拘留到法院判決,往往面臨著一年到三年,甚至更長的訴訟周期,多數案件歷時兩年左右。 其四,收入被追繳:在公司工作的工資、獎金、提成全部會被追繳。 其五,投資虧損:往往有過多員工及家屬也在公司投入大筆資金,血本無歸。 其六,退賠損失:面臨著向自己的客戶退賠損失的嚴重法律后果,動輒幾十萬、數百萬。 其七,影響一生:因涉嫌犯罪被判刑,有了刑事犯罪前科,對自己的未來職業、榮譽、家庭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二、得安律師:如何甄別所在單位存在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一個法律概念,具體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一般情況下非法集資類公司的員工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作出了解釋,即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但是司法實踐中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有的是對外借款形式的非法集資,有的是理財形式的非法集資,有的是ptp形式非法集資,有的是股權形式的非法集資,比較難以甄別,簡單來說,符合以下特點就極大可能屬于非法集資: 1、銀行、保險公司等有資質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單位; 2、以向社會吸攬資金為目的; 3、面向社會大眾,誰來投錢可以,不限制客戶人數、不限制客戶來源、不限制客戶資質; 4、承諾給付回報; 5、公開宣傳(包括口口宣傳)。 三、得安律師建議:如果您的求職單位或者在職單位具有上述特征,得安律師建議您: 1、求職的:請務必不要到這類單位工作; 2、在職的:請務必遵照執行以下方面 1)應該盡快離職; 2)應盡快幫助自己的客戶從公司贖回本金; 3)應盡快贖回本人或親屬在公司的本金。 4)如果公司已經出現了資金兌付延遲,請注意: 其一,意味著公司資金鏈斷裂,公司基本無法存續; 其二,意味著公司很快會被公安機關查處; 其三,意味著作為員工或者高管的你可能會被公安機關傳喚,或者被拘留; 其四,積極搜集、準備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和辯解理由; 其五,需要積極準備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包括但不限于投案自首、主動報案、準備退賠資金等,爭取不被拘留; 其六,積極向專業律師咨詢,在法律框架內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斷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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