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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王增強主任發表“公司股東占有涉案款項,不應一概認定為職務侵占,應當充分考慮股東之間經濟糾紛問題”的無罪辯護意見。本站訊 日前,某公安機關對涉嫌職務侵占300余萬元的被告人張某做出取保候審決定,張某獲釋。 被告人張某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采取拘留,其親屬慕名委托王增強律師擔任辯護人。接受委托并會見當事人后,王增強律師了解到張某系某公司股東、經理,與大股東之間存在糾紛。其占有涉案款項后告知了大股東,并退還了部分資金。經過分析論證后,王增強律師依法為被告人提出無罪法律意見。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被告人張某是否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某所實施行為并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客觀要件。作為股東,其對單位資金享有權益,并將使用單位資金的事宜告知了大股東,事后還積極退還了該資金;主觀上并無職務侵占罪所要求的占有己有的目的,如果其想非法占為己有,就不可能事后還將占有事情告知大股東。本案實質上是股東之間的經濟糾紛,不應構成犯罪。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作為某公司股東,被告人張某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將單位資金300余萬元占為自有,其行為已經構成職務侵占罪。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由于被告人張某占有的單位資金數額巨大,如果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張某可能面臨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罰。 五、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屬的委托,從而成為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王增強主任憑借其在刑法方面的專業造詣和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為被告人出具了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方案,并對辯護方案的可行性開展了多次論證。在辦案過程中,王主任與辦案單位進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溝通與交流,并時刻與被告人及其家屬保持著動態聯系。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了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與人性化的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本案實屬股東之間的經濟糾紛,被告人的主客觀方面不符合職務侵占罪構成要件”的辯護意見。 六、主要辯護意見 第一部分:基本事實 1.被告張某系某公司股東:有工商登記資料證實。 2.公司大股東李某擅自增資,稀釋了被告人張某的股份,使得張某的股份從30%降至10%,侵犯了張某的權利,此事實有工商登記資料證實。 3.被告人張某從未取得分紅,股東權利未得到實現,此事實有公司財務賬目予以證實。 4.被告人張某取得涉案款項后告知了李某,并退還了部分資金。 第二部分:法律適用,不具有職務侵占罪的主觀要件。 根據刑法第271條之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職務侵占罪在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被告人張某系公司股東,本身對公司財產享有權益,且取得涉案款項后告知了大股東,退還了部分款項,故沒有非法占有故意,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主觀要件。 第三部分,本案性質:是股東之間的經濟糾紛,而非職務侵占犯罪。 本案的起因緣于股東之間的股權經濟糾紛,并非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單位資金的行為。 綜上所述,本案的性質實屬股東之間的經濟糾紛,并非職務侵占行為。張某屬于公司股東,其對公司財產享有權益,并且其取得涉案款項后告知了大股東,事后還退還了部分款項,其主觀上并無非法占有故意,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主觀要件。因而,被告人張某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應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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