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風險警示四:民間借貸,應當讓夫妻“共同簽字”!來源: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468次
得安訊: 近年來,得安律師代理了諸多民間借貸案件,部分案件中出借人熱心出借給借款人用于生計的資金,卻遇人不淑,借款到期時借款人不歸還借款。出借人訴至法院,才恍然大悟自己遭遇“借款人財產不足償還借款”的情形: 情形一:借款人與配偶已離婚,借款人的財產全部歸配偶所有,借款人無任何財產。 情形二:借款人配偶主張,借款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配偶不知情,債務與配偶無關; 鑒于此,得安律師提示您為避免事后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借款發生時盡可能要求借款人夫妻共同簽字,這樣“共債共簽”,即便借款人離婚,也不會對出借人的追償借款行為造成不便,出借人可以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有效保護了出借人的權益,保障交益安全。 一、借款時出借人務必要求借款人夫妻雙方簽字、捺印 經夫妻雙方簽字認可的借款,形成的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還款時限屆滿時借款人無論是否離婚,夫妻雙方均需承擔債務。 二、借款時未能獲取夫妻雙方共簽的,怎么辦?三種辦法補救: 1、如果配偶沒有簽字,出借人通過“事后追認”方式彌補: 根據相關規定,出借人(債權人)未能在出借款項時完成借款人夫妻雙方簽字,可通過事后要求未簽字方進行追認,追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書面追認(在原有借條、借款協議上補簽字、出具還款承諾書等)、郵件、電話傳真、微信、錄音等追認方式。 2、如果配偶沒有簽字,重點考慮是否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根據相關規定,認定借貸款項是否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應當考慮夫妻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習慣、家庭人口等情況進行判斷; (2)借貸款項是否用于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等八類家庭消費支出; (3)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超過上一年度天津居民人均消費支出三倍; (4)其他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如果配偶沒有簽字,重點考慮是否屬于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 根據相關規定,認定夫妻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 夫妻一方負債系用于個體工商戶或農村承包經營戶經營的; (2) 夫妻一方從事經營、投資,另一方雖未直接參與經營、投資但分享了經營、投資收益的; (3) 其他可被認定為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 三、相關法律規定、司法文件: 1、關于印發《天津法院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指南(試行)》的通知(津高法〔2020〕22 號) 【共同舉債意思表示的審查重點】認定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 夫妻雙方是否在借貸合同中作為債務人共同簽字; (2) 非借款方事后是否補簽還款方案、保證書或在庭審過程中表明對該債務進行追認; (3) 是否存在其他共同舉債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非借款方作出口頭承諾,或者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形式予以認可。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審查重點】認定借貸款項是否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應當考慮夫妻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習慣、家庭人口等情況進行判斷; (2) 借貸款項是否用于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等八類家庭消費支出; (3)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超過上一年度天津居民人均消費支出三倍; (4) 其他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共同生產經營的審查重點】認定夫妻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 夫妻一方負債系用于個體工商戶或農村承包經營戶經營的; (2) 夫妻一方從事經營、投資,另一方雖未直接參與經營、投資但分享了經營、投資收益的; (3) 其他可被認定為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王增強律師[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電話: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強律師系天津電視臺新說法法律服務形象大使;天津電視臺法眼大律師;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等書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滿香助學基金”創立人;天津大學法學院王增強獎教金創立人;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河北工業大學法律學院兼職教授;領銜的團隊代理了舉國震驚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寶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資案,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國企老總、醫院院長等大量貪污受賄挪用案;走私廢物、皮毛、汽車、柴油、牛肉、塑料、汽車膜、紅酒、玉石等各類走私大案;累計案值數十億元的數十起詐騙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
LINK 友情鏈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