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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致死改判過失致人死亡,被告人獲得緩刑判決!切勿動手打架!來源: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777次
得安訊: 日前,被公訴機關指控犯故意傷害罪(致死)的被告人魏某被某人民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緩刑,并當庭釋放。
審理法院:某區人民法院 案 號:(2018)津0110刑初22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故意傷害罪 檢察機關:某區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魏某,女,漢族 辯護律師:王增強 得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檢察機關指控: 天津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以津麗檢公訴刑訴(2018)1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故意傷害罪,向天津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辯護律師意見: 1、法律辨護: 其一,被告人魏某之行為不符合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要件,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其二,被告人魏某之行為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觀要件,屬于意外事件,不宜定罪處罰。 2、量刑辯護: 其一,具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 其二,被害人有一定過錯和責任,可從寬處理; 其三,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可從輕處罰; 其四,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 其五,沒有前科劣跡,人身危險性小,可從輕處罰; 其六,沒有嚴重主觀惡性,依法可從輕處罰。
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6時許,被告人魏某騎行電動三輪車在本市某區某街某市場7號門附近與被害人孫某、相某,因讓路問題雙方發生爭吵并相互廝打,廝打后魏某離開現場,被害人孫某倒地后死亡。經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被害人孫某符合冠心病發作死亡,外傷、爭吵、情緒激動等是其發作的誘因。 當日,被告人魏某到公安機關投案。民事賠償事宜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已達成協議并履行完畢。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因瑣事與被害人發生爭吵并廝打,其應當預見到被害人系老年人,可能患有心臟病等疾病,因情緒激動可能引發不良后果,而沒有預見到上述后果的發生,造成被害人情緒激動誘發冠心病死亡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予以處罰。公訴機關指控雙方發生沖突及廝打的事實清楚,但指控被告人魏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罪名不當,不予采納。辯護人陳述的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是意外事件,不能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意見,因被害人系老年人的因素,而老年人體質因素明顯區別于青壯年人群,根據生活閱歷及習慣,被告人魏某應當能夠預見到老年人患有心臟疾病及因情緒激動可能誘發疾病的后果,故辯護人陳述的被告人無罪的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魏某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結合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主任點評: 我們見多了因為瑣事而口角、動手,導致他人受傷或者死亡的案例,原被告雙方都付出了沉重代價,所以忠告:社會生活中,難免發生這樣那樣的矛盾,退一步海闊天空!切記切記!
王增強律師[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電話: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強律師系天津電視臺新說法法律服務形象大使;天津電視臺法眼大律師;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等書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滿香助學基金”創立人;天津大學法學院王增強獎教金創立人;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河北工業大學法律學院兼職教授;領銜的團隊代理了舉國震驚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寶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資案,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國企老總、醫院院長等大量貪污受賄挪用案;走私廢物、皮毛、汽車、柴油、牛肉、塑料、汽車膜、紅酒、玉石等各類走私大案;累計案值數十億元的數十起詐騙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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