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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涉嫌尋釁滋事被拘留,后以搶劫罪報逮捕,再以非法拘禁向檢察院移送起送,經得安律師全力辯護,某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來源: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瀏覽數:1242

得安訊:

日前,得安律師事務所程兵律師擔任辯護人的王某某(化名)非法拘禁一案,被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王某某因索要債務手段不合法,先是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拘留,后被以搶劫罪報請檢察院逮捕,經得安律師依法辯護被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將王某某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移送天津市某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辯護律師依法交了對王某某不予起訴的《不起訴法律意見書》。檢察機關在充分考慮辯護律師意見的基礎上,最終作出津濱檢一部刑不訴【2020】3號《不起訴決定書》,對王某某決定不起訴。

公訴機關:某區人民檢察院

案  號:津濱檢一部刑不訴【2020】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尋釁滋事罪、搶劫、非法拘禁

被告 人:王某某,男,漢族,被取保候審

偵查機關天津市濱海新區公安局偵查查明:

2018年6月7日19時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19時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為索要債務,將受害人李某騙至將李某騙至天津市濱海新區某酒店5012號房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間王某某對被害人李某進行毆打。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李某所受傷情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案件來源、被害人李某的陳訴、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鑒定意見。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綜上,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實施毆打行為行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涉嫌非法拘禁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現將本案移送審查起訴。

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的辯護意見: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王某某和李某關系非常好,王某某看到李某家庭條件不好,經常借給李某錢,實際借的錢遠超過本案5000元的數額,并且給李某買東西等。李某卻誘騙王某某從事網絡游戲,并且從而賺取游戲平臺支付的介紹提成。事后李某的行徑被發現后,不僅不歸還借款,反而將王某某微信、電話拉黑,玩起了失蹤。無奈王某某讓其女朋友張某加李某的好友,約其在天津市濱海新區某酒店開房,將李某騙到酒店后,王某某從李某微信上轉賬4780元,還拿走其手機抵債讓其書寫欠條。期間王某某因生氣曾對李某毆打,李某也認可雖然王某某讓寫了大額的欠條,但其知道王某某只是為了嚇唬他,王某某并沒有向其索要現金的意思。事后王某某將李某書寫的大額欠條丟棄。李某事后到當地派出所報警而案發。

一、本案不構成非法拘禁罪,亦不構成犯罪:

1、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本案存在非法拘禁的行為

(1)公安機關的立案登記表記錄也是沒有相關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記載。本案卷宗筆錄所體現的只是一種文字材料所反映的內容,公安機關現場接警和報警人交流溝通更能全面反映事物的全面情況,最初公安人員和李某面對面溝通交流的時候,警察對案件有全面深入的了解,所以作出的受案登記表如此記載:“李某到勝利街派出所報警被打,經了解……李某因欠賬問題被一名叫王某某的男子扇了幾個耳光,后王某某將李某銀行卡內錢強行用微信轉走,并搶走了華為手機一部,我單位受理為刑事案件偵查”。因此如果存在非法拘禁,作為警察最基本的應該記載非法控制人身自由,不讓其離開等基本信息。作為專業的法律人警察當面和李某交流也沒有認為存在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行為。

(2)受害人自己都沒有認為被非法拘禁。李某事后第一時間去公安報警的詢問筆錄:“問:你因為什么事情報警?答:我被人打了。問:王某某為什么打你?答:因為我欠他錢?!边@是第一時間報警的情況,李某在當時想報復的情況下,陳述有可能存在夸大虛構的情形下,都沒有說不讓自己走之類的話,即限制自己人身自由的情況,受害人自我感覺和認識都認為其人身自由并沒有受限制,何談王某某非法拘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也稱“李某沒有表示要離開,也沒提離開的事情”

(4)證人證言沒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

2、從時間上講,本案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客觀情況。案發晚上19時許,事后王某某把李某送到大港濕地公園,懲罰他跑回來,21時許李某到派出所報案,因此雙方在酒店的時間非常短,完全是正常的朋友處理矛盾和沖突的時間,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條件。

3、李某的輕微傷是否由于王某某造成存疑。案發時間2018年6月7日19時,根據醫學科學的規律,鼓膜緊張部穿孔臨床癥狀為聽力從正常到中度耳聾,自覺有阻塞感,甚至耳痛,數小時后由于滲出液產生,耳痛癥狀減輕,常伴有耳鳴。出起時僅見鼓膜單純性充血,隨著鼓膜內陷,出現點狀出血,引發神經性耳聾。爆炸性鼓膜穿孔,因鱗狀上皮內翻進入鼓室而形成鱗狀上皮囊腫,容易引發感染。

本案中,首先,李某案發二小時左右到公安機關陳述“耳朵嗡嗡響”,不符合鼓膜穿孔的臨床指證。其次,李某并無就醫需要,李某只是根據公安機關傷情鑒定的需要于2018年6月12日,即案發后第五天才去醫院檢。如果不是鑒定需要,李某可能都不去醫院。再次,按照日程生活常理推論,6月12號醫生如果還能見到左側面部軟組織挫傷,報警當日應該非常嚴重,而報警當日李某并未指出自己明顯外傷,公安機關也沒有主動詢問你臉部的傷怎么造成的等等客觀說明他當時沒有明顯外傷,證人也沒有看到哪兒受傷。

4、本案王某某沒有非法拘禁罪的主觀故意。

(1)本案王某某沒有從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動機。 王某某和李某都是生活中的好朋友,王某某對李某和非常照顧,兩人本來為好朋友,李某也稱:“我們在一起相處挺好的……其實我和王某某關系也不錯,他之前很照顧我,經常請我吃飯,沒錢花了就給我,我在于濤那拿了其實不止5000元,我希望我們還能成為朋友,”因此本案并非王某某專業放貸,為收回高額貸款,專門非法拘禁他人。多次借錢,并沒有利息,完全系幫助朋友,所借款項,一共才5000元,這種關系,即使借款人明確表示不歸還,出借人沒必要也不可能采取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如果不是李某欺騙并避而不見王某某,根據生活常理對朋友的欠款才5000元也不會追著索要。

(2)王某某沒有非法拘禁的犯罪目的。本來是好朋友,王某某真心待人,不僅借錢,還付出其他一些吃喝等費用,李某卻騙其網絡游戲,從中抽取于濤游戲付款的提成,后來電話、微信拉黑,一個人正常人都會非常氣憤,想法找到他,但沒必要采取犯罪的手段。

案發的房間雖然騙取李某到場,但這只是王某某為了找到他的一種方式,并沒有安排其他人來拘禁扣押李某的行為。

本案和于濤一起去的證人也證實,于濤只是找唐海峰,并沒有安排人員控制其人身自由,于濤本人更沒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想法。

從事件整個發展的過程來看,雙方在很短的時間內,處理完雙方的糾紛,王某某讓李某寫了欠條(后丟棄)又讓人把李某送到大港公園,李某也認可欠條只是嚇唬他,教訓他以后不再騙人,因此王某某不存在謀取不法利益,通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二、本案情節輕微,符合不起訴的條件

1、本案事出有因,被害方存在過錯;

2、本案涉嫌拘禁時間短暫,尚無法達到犯罪程度;

3、本案嫌疑人的手段輕微;

4、本案后果輕微;

5、本案社會危害性??;

6、本案嫌疑人主觀惡性??;

7、本案嫌疑人人身危險性小。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認定: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6月7日19時許至20時29分間,王某某為索要債務(李某欠王某某5000元),將李某騙至天津市濱海新區某酒店5012號房間,讓李某簽下事先準備好的兩張欠條(每張欠條5萬元),并索要手機微信轉賬密碼將綁定的銀行卡中的4780元轉至王某某的手機微信中,后又將李某的手機拿走抵債400元,期間對李某進行毆打。經法醫鑒定,李某所受傷情為輕微傷。

本院認為,王某某主觀上沒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觀上沒有非法拘禁或者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法定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刑法鏈接: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七十五條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王增強主任點評:

在目前的現實社會中,誠信普遍缺失的情況下,索要債務的過程中,經常涉及到相關的刑事法律風險。比如為讓債務人及時歸還,扣押債務人不讓其離開就涉嫌非法拘禁罪,如果去債務人家人采取了滋繞的行為,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如果采取的相關的暴力行為來謀取非法利益,又有可能涉及搶劫罪或敲詐勒索罪。在掃黑除惡的大形勢下,相關債務糾紛往外涉及“套路貸”的非法活動甚至黑惡勢力等犯罪。

本案一波三折,雖然只是單獨的一筆債務,在債務人報警后,公安機關先是以尋釁滋事立案,后認為存在暴力行為謀取搶劫他人財物,按照搶劫罪報捕,在未批捕后,因敲詐勒索非法牽強,故公安機關又以非法拘禁移送起訴。

尋釁滋事、搶劫、敲詐勒索均屬于刑法規定的重罪,甚至可能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即使相對比較輕的非法拘禁罪,也將給年輕的王某某造成巨大的災難。

得安律師介入本案后,經研究分析認為不構成犯罪,果斷提出本案沒有犯罪事實屬于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根據法律定,不起訴分為1、法定不起訴(應當或絕對不起訴),2、酌定不起訴(可以或相對不起訴,3、存疑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法定不起訴即確定本案王某某沒有構成犯罪,從而保證了其人生沒留下任何污點,有利于其以后正常的工作生活。

感謝本案檢察官的公正!但愿王某某此后人生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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