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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890萬元,一審獲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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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安訊:


犯罪嫌疑人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涉案金額人民幣891.92萬元,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得安律師所接受委托,王增強主任指派路沖律師擔任王某的辯護律師。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王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緩刑。


審理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縣人民法院

    號:(2019)新4221刑初200號

案件類型:

    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檢察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人:王某

辯護律師:路沖   得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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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路沖


律師所主任王增強 [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電話: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強律師系天津電視臺新說法法律服務形象大使;天津電視臺法眼大律師;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等書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滿香助學基金會”創立人;天津大學法學院王增強獎教金創立人;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河北工業大學法律學院兼職教授;領銜的團隊代理了舉國震驚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寶公司重大非法集資案、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國企老總等上百起貪污受賄挪用案;累計偷逃稅額數億元的數十起走私大案;累計案值數十億元的數十起詐騙案;各地特大涉黑犯罪等數百起重大、特大案。)


   由:


額敏縣人民檢察院以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額敏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以非法盈利為目的,自2014年11月13日注冊鴻泰理財公司至今,在不具有銀行監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對外打廣告,向不特定人去宣傳,并承諾高息回報,并以公司擔保代償,向23名理財人簽訂委托融資合同61份,共非法吸收資金891.91萬元,并從中獲利。鴻泰公司自2014年11月13日公司成立之日,其共收取人民幣2880730元的服務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給當地的經濟秩序造成混亂,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請審判機關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王某刑事責任。


案件結果:


審判機關經審理查明認為被告人王,作為額敏縣鴻泰理財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托里縣財路通財務咨詢有限公司實際經營管理人,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情況下,通過廣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以公司作為擔保,固定利率作為回報為條件,采取委托撮合、“一對一”、理財人委托公司員工“一對一”的委托理財方式,直接和變相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及收取服務費,數額巨大,擾亂了金融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當依法懲處。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王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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