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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信用證詐騙罪:被控十年以上刑期,最終判刑一年四個月瀏覽數:1074次
得安訊: 從十年以上刑期到一年四個月刑期。 闞某某因涉嫌信用證詐騙罪被拘留、逮捕、公訴,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親屬慕名求助于得安律師所。接受委托后,王增強主任委派律師所業務主任郝穎律師擔任闕某某辯護人。 根據指控,闕某某面臨十年以上刑期,辯護律師依法提出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被告人不構成信用證詐騙罪的辯護意見。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闞某某犯罪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罪名不當,應予更證,最終以被告人闞某某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公訴機關: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檢察院 案 由:偽造金融票證罪 案 號:(2021)川0104刑初6號 辯護律師:郝穎律師 律所主任:王增強(王增強律師系天津電視臺新說法法律服務形象大使;天津電視臺法眼大律師;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等書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滿香助學基金”創立人;天津大學法學院王增強獎教金創立人;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實踐導師;河北工業大學法律學院兼職教授;領銜的團隊代理了舉國震驚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寶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資案,公安局長、政協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國企老總等上百起貪污受賄挪用案,累計偷逃稅額數億元的數十起走私大案,累計案值百億元的數十起詐騙案,各地特大涉黑犯罪等數百起重大、特大案。),聯系電話: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
檢察院指控: 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成錦檢三部刑訴[2020] Z529號起訴書指控夢集團有限公司、被告人毛某、闞某某犯信用證詐騙罪,向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毛某系夢集團有限公 司、天津唐中進出口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告人闞某某系夢集 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0年3月23日,位于成都市錦江區工業園區畢昇路468 號創世紀大廈A座的四川能投物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夢集團有限公司簽訂電解銅買賣合同。同日,四川能投物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天津航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簽訂電解銅買賣合同。次日,天津航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天津唐中進出口有限公司簽訂電解銅買賣合同。按照以上系列合同安排,四川能投物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向夢集團有限公司購買900 ±2%公噸的電解銅,并將上述電解銅賣給天津航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天津航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再將上述電解銅賣給天津唐中進出口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4日,天津航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將天津唐中進出口有限公司支付給己方的合同保證金人民幣4540989.60元支付給四川能投物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同年4月10日,四川能投物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向銀行繳存423000美元信用證保證金,由交通銀行四川省分行作為開證行,開具了受益人為夢集團有限公司的金額為4 230000美元的跟單信用證,并由香港創興銀行作為通知行。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毛某,闞某某通過偽造信用證附隨的提單、箱單、貨物質檢報告、商業發票、貨物原產地證明等單據、文件,以承兌匯票貼現的方式從香港創興銀行議付貨款,并獲得了該筆信用證項下4191426美元。該筆款項被毛某用于償還其實際控制公司的債務、償還其個人債務和其實際控制公司的其他開支。 香港創興銀行議付貨款后向交通銀行四川省分行索償,同年 7月15日,四川能投物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按照交通銀行四川省分行的通知,支付了3807000美元尾款。 二被告人于2020年7月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2020年12月 7日,毛某家屬代為退賠四川能投物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損失后,二被告人獲得該公司的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夢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毛某、法定代表人闞某某使用偽造信用證附隨的單據、文件的行為已構成信用證詐騙罪,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辯護律師觀點: 一、被告人闞某某及同案毛某的行為不構成信用證詐騙罪: 1.毛某想利用該筆貿易的上、下家都是自己的公司,與川能投進行無盈利貿易,其目的不是為了盈利,而是為了利用信用證的延展期進行融資以獲取公司需要的流動資金。 2.毛某控制公司有上億的債權,其債務人為國企,有判決書、調解書和借款合同予以佐證,且判決、調解的時間在2018、2019年,并非年代久遠無法追回的債權,不屬于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行為。 3.毛某獲取資金后 用于公司的業務款往來、歸還借款和公司經營,未肆意揮霍資金 和逃跑,也未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4.毛某未抽逃、轉移資金、隱 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其主觀上有補貨或退款的意愿,客觀上也實施了相應的行為。相關證人證言能夠證實毛某有聯系購買 電解銅補貨的行為,也有委托律師與川能投協商退款事宜的行為。在毛某被關押后,其委托母親積極籌款、退款,并愿意用自己的 多處房屋作抵押進行退款,最后在五個月內將欠款退完。 綜上,在毛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不構成信用證詐騙罪的情況下,同案被告人闕某顯然也沒有非法扎沒有目的,也不構成此罪。 二、同案犯毛某的行為不構成騙取金融票證罪。1.騙取信用證是指行為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欺騙銀行,使其開出信用證的行為。本案中,開立信用證的主體是川能投而非夢集團,毛某并未直接欺騙銀行開立信用證。2.毛某的行為未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綜上,在毛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不構成騙取金融票證罪的情況下,同案被告人闕某顯然也不構成此罪。 三、闞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騙取票據承兌行為是指行為人通過虛假的貿易合同、虛假的稅票等文件,欺騙銀行開取承兌匯票的行為。闞某某并未作為申請主體直接向銀行申請承兌匯票,也未給銀行造成損失,不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 四、被告人闕某具有從犯、初犯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
法院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毛某系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集團)、天津唐中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唐中)實際控制人,被告人闞某某系夢集團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毛某控制了多家公司進行貿易,因其控制的公司資金周轉困難,想要利用信用證貼現資金來維持公司運轉,即利用自己控制的在香港成立的夢集團和在國內成立的天津唐中作為貿易 的上下游公司,四川能投物資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川能投)、天津航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航物)為貿易中間商,通過形式上的合同來營造表面上的貿易流,實際上不進行對應的真實貨物貿易。上游公司夢集團銷售電解銅給川能投,川能投向銀行申請開立夢集團為受益人的遠期信用證,下游公司天津航物將相同品名數量的貨物從川能投購回,再賣給唐中公司,待前述的信用證到期日前,下游公司以支付貨款名義向川能投轉 賬還款。毛某謊稱自己系天津航物的業務經理,有真實的貨物貿易,欺騙川能投與其簽訂買賣合同。2020年3月23日,夢集團與位于成都市錦江區工業園區畢昇路468號創世紀大廈A座的川 能投簽訂電解銅買賣合同,購買900 + 2%公噸的電解銅。同日,川能投與天津航物簽訂電解銅買賣合同。次日,天津航物與天津唐中簽訂電解銅買賣合同。 2020年3月24日,天津航物將天津唐中支付給己方的合同 保證金4540989.60元人民幣支付給川能投,同年4月10 日, 川能投向銀行繳存423 000美元信用證保證金,由交通銀行四川 省分行作為開證行,開具了不可撤銷的90天遠期信用證,金額為4230000美元,受益人為夢集團,該信用證的遠期到期付款日為2020年7月15日,由香港創興銀行作為通知行。 同年4月15日,被告人毛某安排被告人闞某某等公司員工, 通過偽造信用證附隨的提單、箱單、貨物質檢報告、商業發票、 貨物原產地證明等單據、文件,以承兌匯票貼現的方式從香港創 興銀行議付貨款,并獲得了該筆信用證項下4191426美元。該筆款項被毛某主要用于毛某系公司的業務款往來、歸還借款和公 司經營。 川能投于同年4月17日收到交通銀行的到單通知后,即前 往上海核實到單情況,發現運單和箱單造假,系空箱,即與毛某 聯系,毛某口頭表示補貨或退款,并委托律師與川能投協商延期 退款事宜,雙方未達成協議,毛某也一直未能補貨和退款。2020 年7月7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機關擋獲。 香港創興銀行議付貨款后向交通銀行四川省分行索償,交通 銀行四川省分行進行了承兌。同年7月15日,四川能投物資產業 集團有限公司按照交通銀行四川省分行的通知,支付了3807 000美元尾款。當日,毛某親屬代為退賠50萬元人民幣,同年8月3日退賠500萬元人民幣,同年12月8日退賠剩余全部款項。二被 告人獲得川能投的諒解。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夢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毛某、法定代理人闞某某在使用信用證時,偽造提單、商業發票、貨物原產地證明等信用證附隨單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夢集團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毛迪、闞某某犯罪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罪名不當,本院予以更正。對公訴機關的公訴意見及二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析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 闞某某的行為不構成信用證詐騙罪。二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理由如下: 1.毛某想利用該筆貿易的上、下家都是自己的公司,與川能投進行無盈利貿易,其目的不是為了盈利,而是為了利用信用證的延展期進行融資以獲取公司需要的流動資金。毛某在供述中亦對其利用無貨貿易,偽造信用證附隨單據貼現套取資金進行周轉予以供述。 2.毛某控制公司有上億的債權,其債務人為國企,有判決書、調解書和借款合同予以佐證,且判決、調解的時間在2018、2019年,并非年代久遠無法追回的債權,不屬于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行為。 3.毛某獲取資金后 用于公司的業務款往來、歸還借款和公司經營,未肆意揮霍資金 和逃跑,也未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4.毛某未抽逃、轉移資金、隱 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其主觀上有補貨或退款的意愿,客觀上也實施了相應的行為。相關證人證言能夠證實毛某有聯系購買 電解銅補貨的行為,也有委托律師與川能投協商退款事宜的行為。在毛某被關押后,其委托母親積極籌款、退款,并愿意用自己的 多處房屋作抵押進行退款,最后在五個月內將欠款退完。 二、毛某的行為不構成騙取金融票證罪。1.騙取信用證是指行為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欺騙銀行,使其開出信用證的行為。本案中,開立信用證的主體是川能投而非夢集團,毛某并未直接欺騙銀行開立信用證。2.毛某的行為未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 三、闞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騙取票據承兌行為是指行為人通過虛假的貿易合同、虛假的稅票等文件,欺騙銀行開取承兌匯票的行為。闞某某并未作為申請主體直接向銀行申請承兌匯票,也未給銀行造成損失,不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 四、毛某作為夢集團的實際控制人,指使員工偽造信用證附隨單據、文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闞某某作為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受毛某的安排,偽造部分附隨單據、文件,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五、二被告人系初犯,歸案后如實供述偽造信用證附隨單據的犯罪事實,已對造成 損失的單位進行了退賠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 第(三)項、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 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單位夢集團有限公司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罰金 人民幣四十萬元。 二、被告人毛某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 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 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5年7月 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 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三、被告人闞某某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 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 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1年11 月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內向本院 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四、扣押在案的贓物、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其他非涉案財物 予以發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 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 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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