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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安快訊】(最新)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78種經濟犯罪立案追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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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聯合公安部印發修訂后《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明確規定公安機關管轄的78種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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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聯合發布修訂后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修訂后《立案追訴標準(二)》”),依法懲治經濟犯罪,切實維護金融安全,以更實舉措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經濟犯罪呈現出新情況新特點,特別是刑法、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改完善以及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調整影響,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2011年11月聯合制定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及其補充規定(下稱“原《立案追訴標準(二)》”)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執法司法辦案實際。

對此,最高檢、公安部啟動了相關修訂工作。修訂后的《立案追訴標準(二)》對公安機關管轄的78種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予以進一步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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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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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立案追訴標準(二)》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修改,對21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了修改完善。其中,對證券期貨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了全面系統修改,進一步加大對欺詐發行證券、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的打擊力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按照修訂后的《立案追訴標準(二)》,欺詐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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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立案追訴標準(二)》結合“兩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釋,對25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了調整。其中,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采用與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相同的入罪標準,明確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對國企民企、內資外資、中小微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予以同等司法保護,充分體現和落實產權平等保護的時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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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立案追訴標準(二)》綜合考慮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以及相類似罪名立案追訴標準的協調一致等因素,對票據詐騙案等7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數額標準作了修改;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需要,在原《立案追訴標準(二)》的基礎上,對走私假幣案等8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的具體情形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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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17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沿用原《立案追訴標準(二)》的規定未作修改。

修訂后的《立案追訴標準(二)》在對部分經濟犯罪案件適度提高數額標準的同時,還通過增加犯罪手段、情節及危害后果等標準進一步織密刑事追責法網,繼續保持對嚴重經濟犯罪從嚴追訴的態勢不放松。




重要通知


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適應新時期打擊經濟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訂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管轄的部分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修改完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此規定立案偵查,各級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此規定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工作中,要依法懲治各類經濟犯罪活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司法,同時要認真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斷提高執法規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通知印發后,相關司法解釋對立案追訴標準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的,依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執行。各地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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