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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被控貪污罪,辯護人依法提出定性不當的辯護意見,最終法院采納該辯護意見,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某一年有期徒刑、緩期一年執行。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瀏覽數:961

本站訊

被告人趙某某因涉嫌貪污罪被檢機關拘留、逮捕,其家屬在了解事態的嚴重性后,來到以刑事辯護專長的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尋求王增強主任的幫助。王增強主任介入本案后,通過查閱卷宗材料、會見被告人、分析案情,認為趙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貪污罪的主體身份,不具有貪污罪的主觀要件,更不符合貪污罪的客觀要件,并當庭發表了被告人不構成貪污罪的意見。人民法院采納了王主任有關被告人不構成貪污罪的辯護意見,以職務侵占罪從輕判處被告人趙某某一年有期徒刑、緩期一年執行。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的主體身份、主觀罪過以及客觀行為都不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不應構成貪污罪。

、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于1998年10月被某國有企業化學總公司聘任為某集體企業工廠的副廠長。2003年7月至2007年6月間,趙某某受某廠委派,兼任下屬的集體企業某技術開發公司的經理。在此期間,被告人趙某某利用擔任某技術開發公司經理的職務便利,伙同該公司會計劉某、出納張某,擅自在該技術開發公司設立賬外賬。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間,被告人趙某某伙同上述二人,多次巧立名目,以發放獎金、銷售提成及技術推廣費等名義,累計將帳外款31500元私分。其中被告人趙某某得款9700元,均用于個人日常生活消費。2007年7月間,被告人趙某某主動向某廠領導交代了其侵吞公款的事實,并退繳了贓款。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第三項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伙同劉某、張某共同貪污31500元,其個人得款9700元的事實成立。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罰。

、律師點評

本案被告人趙某某被指控為貪污罪,從犯罪構成的角度分析,檢方指控不能成立。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本案中的被告人趙某某由國有公司委派到集體企業從事管理工作的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而由該集體企業再委托其管理另一集體企業的身份則是非國家工作人員。本案被告人在實施侵吞公司款物的過程中,所依賴的正是其作為集體企業委派到集體企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因此被告人趙某某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

在復雜的案情中分析出這個關鍵性問題,需要的是辯護人對法律知識的熟練掌握以及嚴謹縝密的法律思維。王增強主任的精彩辯護更是贏得了當事人及家屬的肯定和贊譽。

、主要辯護意見

, 犯罪嫌疑人趙某某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

起訴書認定被告人趙某某系國有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辯護人對此持有異議。

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某化工廠(以下簡稱某工廠)、某技術開發公司(以下簡稱某技術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顯示:某公司的經濟性質為國有公司,而某工廠與某技術公司的經濟性質均為集體企業。由于企業性質不同,導致犯罪嫌疑人趙某某的身份不同,其行為的性質亦產生差異:

(一)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只有涉嫌貪污某工廠財物時,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但其并未涉嫌貪污某工廠的財物。

犯罪嫌疑人趙某某于1998年10月被某公司聘為某工廠副廠長,辯護人并不否認其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其非法占有某工廠的財物,其無疑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此點亦是反貪局認定犯罪嫌疑人趙某某構成貪污罪的關鍵。然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貪污財物并非某工廠所有,而是某技術公司的財產(某技術公司系財務獨立核算的公司法人),其行為的性質亦因此發生巨大變化。

(二)因犯罪嫌疑人趙某某涉嫌貪污某技術公司之財物,故其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

如前所述,某技術公司是集體企業,而犯罪嫌疑人趙某某是受某工廠委派兼任某技術公司經理,那么其相對于某技術公司就屬于集體企業委派到集體企業的人員,顯然不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貪污罪的主體??梢?,即便犯罪嫌疑人趙某某非法占有某技術公司的財產,其亦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更何況其并未非法占有涉案財物。

,犯罪嫌疑人趙某某不具備貪污罪的主觀要件。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貪污罪的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本案犯罪嫌疑人趙某某不僅不具備貪污罪的主體資格,亦缺乏主觀故意。

(一)犯罪嫌疑人趙某某獲取涉案款項的行為未違反上級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

據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反映,反貪局認定其貪污罪的關鍵依據在于天津有機化學工業總公司于2001年制定的《關于2001年對企業經營者實行崗位工資的管理辦法》【津有機宗[2001]第1號】(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確定了企業經營者“兼職不得兼薪”的原則,那么犯罪嫌疑人趙某某的行為是否違反了《辦法》的相關規定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收入由總公司負責考核發放或獎罰,在本單位不許領取任何名目的津貼、補貼、獎金、加班費(午餐、值班、保健費除外)”、“各單位的黨政副職,原則上可按經營者實際工資60%-80%掌握”??梢?,《辦法》的適用對象僅限于收入由天津有機化學工業總公司發放的經營者,而非經營者的副職。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工資一向由某工廠發放,其亦屬于某工廠經營者—馬某某廠長的副職,故其不屬于《辦法》禁止“兼職兼薪”的經營者,其從某技術公司領取加班費、獎金等項收入亦不違背《辦法》規定。

(二)犯罪嫌疑人趙某某領取涉案款項的行為亦未違背任職公司的規章制度。

根據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反映,不論是某工廠,抑或是某技術公司,均未有相關規章制度限制其領取加班費、業務獎金等項收入。故其在工作強度倍增、企業業績增長的情況下,與公司其他員工一同領取相應加班費、獎金的行為未違背任職公司的規章制度。

(三)犯罪嫌疑人趙某某任某技術公司經理后,企業業績增長迅速,工作強度亦不斷增大,故其有正當理由領取相應補貼、獎金等收入。

據某工廠提供的資料,本案犯罪嫌疑人趙某某自2003年7月兼任某技術技術開發公司經理以來,帶領某技術公司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通過新產品的開發、推廣,使某技術公司在生產、銷售、產值、產量等各方面上了新臺階,使某技術公司產值達1368.45萬元,銷售額達到1167.82萬元,上交利稅49.20萬元,實現利潤38.94萬元,并向某工廠上交管理費15.95萬元,支付某工廠返聘人員工資12.95萬元,各項指標均比趙某某任經理前增加數倍,而此種業績的背后是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及某技術公司員工的艱辛努力。

由于本案犯罪嫌疑人趙某某擔任某技術公司經理的同時,還擔任某工廠副廠長,負責該廠生產和動力工作,故其工作強度要遠遠大于某工廠的其他領導干部。那么其在某技術公司領取與普通員工一樣的加班費(某技術公司財務帳上列為工資)、補貼、業務獎金等款項完全是合情合理的,根本無須產生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犯罪嫌疑人趙某某曾就領取獎金一事征得某工廠廠長馬某某的口頭同意。

根據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反映,其在某技術公司領取獎金前,曾口頭請示某工廠廠長馬某某。馬某某明確表示:“公司效益好可以拿,自己掌握好獎金的分配方案。(馬某某予以證實)”可見犯罪嫌人趙某某是在向主管領導請示后才領取相應的獎金收入,故其顯然不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犯罪嫌疑人趙某某領取涉案款項的行為并未違反上級單位和任職公司的規章制度,其是在公司業績不斷增長、工作強度不斷增加的情況下,經請示主管領導后領取了涉案款項。可見其完全將領取涉案款項的行為視為理所當然的收益,并未產生任何非法占有目的。

,犯罪嫌疑人趙某某之犯罪行為不符合備貪污罪的客觀要件。

根據某技術公司2003年至2007年度職工收入明細,犯罪嫌疑人從某技術化工廠所得每一筆收入均明確載于公司財務帳簿,且其每月所領取每項收入均未超過某技術公司的其他管理人員,甚至少于某技術公司的一般員工??梢?,其完全是按照某技術公司的財務制度,公開領取涉案款項,并未實施任何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故其行為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的貪污罪的客觀要件。

綜上所述,本案犯罪嫌疑人趙某某既不具有貪污某技術公司財物的主體資格,亦不具備貪污罪的主觀故意,更未實施任何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某技術公司財物的行為,故其行為顯然不符合貪污罪的主、客觀要件,不構成貪污罪。據此,辯護人懇請貴院審慎考慮上述法律意見,撤銷對犯罪嫌疑人趙某某的指控,以體現我國刑法罪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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