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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斗毆:不能理性處理戀愛、情感問題,雙方約定斗毆,導致多人重傷、輕傷,辯護律師積極促成調解,被告人獲緩刑。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瀏覽數:810

聚眾斗毆:不能理性處理戀愛、情感問題,雙方約定斗毆,導致多人重傷、輕傷,辯護律師積極促成調解,被告人獲緩刑。

本站訊

日前,被告人孟大某因涉嫌聚眾斗毆罪致人重傷被公安機關拘留,其親屬慕名委托王增強律師擔任辯護人。由于本案系持械聚眾斗毆且被害人重傷,如果被告人孟大某的罪名成立,根據刑法292條234條之規定,被告人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介入本案了解案情后,王律師注意到雖然公安機關認定被告人孟大某系被抓獲歸案,但被告人在現場有人報警后沒有逃離現場,而是在現場等候民警到來,后無任何拒捕行為,積極配合民警調查案件,具有非典型意義上的自首情節。另外,被告人具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在與被害人和解取得諒解的情況下,可以爭取緩刑。法院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對被告人孟大某判處緩刑。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辯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爆炸案、薊縣大火案、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多位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等上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屬委托,從而成為被告人某的辯護人。王增強主任憑借其在刑法方面的專業造詣和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方案,并對辯護方案的可行性開展了多次論證。在辦案過程中,王主任與辦案單位進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溝通與交流,并時刻與被告人及家屬保持著動態聯系。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人性化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本案適用法律出現錯誤,一審裁判時未能考慮上訴人牛某存在的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也未基于牛某家境十分貧寒亟需其盡責撫養家庭,從中對其適用緩刑的可能性予以考慮。在辯護律師王增強主任的精準辯護下,上訴人牛某最終在二審中獲得緩刑判決,無疑是一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兼具的共贏結果。

三、主要辯護意見  

,被告人孟大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應從輕、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自首需要滿足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條件。通過分析本案證據材料,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孟大某之行為完全符合自首要件:

1.自動投案:被告人孟大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處理,依法屬于自動投案。

根據被告人孟大某所述:被告人孟大某在案發后明知他人報警,但并未離開案發現場,而是在現場等候民警到來,后無任何拒捕行為,積極配合民警調查案件,故其行為符合2010年12月22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60號】第一條“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之規定,屬于自動投案。

2.關于如實供述:

   根據1998年5月9日起實施的《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所謂“如實供述”即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本案被告人孟大某在自動投案后,對案件的起因、案發過程等方面,均予以如實供述,且當庭認罪悔罪,故其行為符合如供述之要件。

綜上,被告人孟大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其行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有關自首的規定。因此辯護人提請合議庭考慮被告人孟大某具有的自首情節,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孟大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依法可從輕處罰。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孟大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郭某和郭大某二被告人(亦為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存在過錯,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孟大某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9號】第22條規定,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于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分析可知,郭大某和郭某二被告人對本案矛盾的產生、激化負有責任。

1)矛盾產生:辯護人發現從時間進程上看,本案可細化為三個階段,仔細分析這三個階段雙方的言辭可知,郭大某和郭某二被告人對矛盾的產生首先存在過錯。

其一,2012年正月十六日(2012年2月7日):《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大某和被告人郭某因瑣事發生的“矛盾”,系指二被告人因2012年正正月十六在葛沽看花會時,因楊紅發生口角之事。經分析,辯護認為此時二被告人雖因此事發生口角,但據被告人人孟大某所述,其并無因此事要和被告人郭某打架之故意,對此番言辭同案孫某的供述可給予作證。

①庭審中被告人孟大某強調:正月十六其與被告人郭某發生口角后事情已經完結,其并無再與對方發生任何糾紛的故意。

②被告人孫某在2012年2月10日的供述明確表示:孟大某和我說前幾天他想打郭某,但是楊紅怕郭某被打,從中間攔著不讓打,后來孟大某不想打了。

其二,2012年2月9日:被告人郭某2012年3月5日的供述明確表示:2月9日晚上是其通過QQ找楊紅要的被告人孟大某的電話,并在當晚主動給孟大某打電話,問孟大某是否還去南洋職專打他的。這充分證實了被告人郭某主動挑釁在先的。

其三,2012年2月10日:案卷顯示,案發當天郭大某和郭某二被告人向被告人孟大某挑釁在先,該挑釁直接引發了本案的發生。

①被告人孟大某在2012年3月1日和4月1日的供述中強調:“2012年2月10日上午9點多,郭某給我打電話說:“你來津南職專了嗎?”,我說“等一會”。又過了五六分鐘郭某的哥哥給我打電話問:“你過來了嗎?”,我說:“你等一會”,完事我就把電話給掛了。又過了40多分鐘郭某哥哥又來電話說:“你家在哪,我掏你去?”我說我家在西泥沽,他說:“行,我找你去?!闭f完就把電話掛斷了。然后我就給孫某打電話,告訴他郭某的哥哥要到家掏我來,讓他過來幫忙來打架?!?/span>

②被告人郭大某在2012年4月2日的供述中表明:“那天上午我弟弟給我打電話,告訴我有人要去南洋職專打他,完事他把對方的手機號告訴我了,我給對方打了電話要和對方在雙橋派出所門口談談?!?/span>

③被告人郭某在3月15日的供述中表明:“2月10日上午9點多我給郭大某打電話,我跟他說有幾個人要打我,讓他出面說說這事,郭大某說行,我給郭大某發短息將孟大某的手機號發給他。過半小時我給孟大某打電話問他過來嗎?他說:“你先掛吧,我正和你哥哥談著呢?!?/span>

縱觀全案,看花會前被告人孟大某和對方互不相識,此前雙方無任何恩怨??椿〞斕?,被告人孟大某和被告人郭某雖有口角,但當日并無肢體沖突,此事當日已經了結。2月9日和10日,均是郭某和郭大某二被告人主動聯系被告人孟大某提及打架事宜,被告人孟大某雖口頭應允但其未做任何打架準備,直到被告人郭大某揚言要去他家掏他(打架),其才給同案孫某等人打的電話。由此可知,現有證據足以證實本案系郭大某和郭某二被告人主動挑釁所引發,被告人孟大某一直處于被動地位。

2)矛盾激化:被告人郭大某先動手推被告人付某,而后其又先使用具有殺傷力的砍刀砍被告人孟大某,其行為激化了雙方的矛盾。

①本案中被告人孟大某以及同案付某、孫某、王小某的諸次供述均能證實:被告人孟大某這方到達案發現場后,先是被告人郭大某和被告人付某先發生口角,而后其先推了被告人付某,至此引發雙方開始相互廝打。

②此外,被告人孟大某以及同案孫某、頓某、劉某的諸次供述均能證實:是被告人郭大某先用砍刀將被告人孟大某頭部砍流血了,然后被告人孟大某才將砍刀奪過來,砍了被告人郭大某。

綜上,客觀評析被告人孟大某和對方上述言辭及行為可知,案發前郭某和郭大某二被告人首先挑釁引發矛盾,案發當天被告人郭大某先動手推被告人付某,并先動刀將被告人孟大某頭部砍流血,這進而激化了矛盾。據此辯護人認為,郭大某和郭某二被告人對案件的發生和矛盾的激化首先存在著過錯,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9號】第22條之規定,辯護人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孟大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孟大某已經積極賠償對方經濟損失,并得到對方的諒解,建議法庭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9號】第23款規定,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缸锴楣澼p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孟大某的家屬已經代其賠償郭某和郭大某二被告人經濟損失高達60萬元,且被告人孟大某認罪、悔罪,亦取得了二被告人的諒解,故辯護人建議法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9號】第23款之規定,對被告人孟大某從輕處罰。

,本案系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建議法庭酌情對被告人孟大某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9號】第22條規定,對于因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究其根本,本案系被告人孟大某、被告人郭某與楊紅三人之間先后的戀愛所引發,該案即屬于民間糾紛引發的犯罪,且被告人孟大某之犯罪動機并不卑劣,故辯護人建議法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9號】第22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孟大某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孟大某主觀惡性較輕,人身危害性小,建議法庭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法發[2010]9號】第14條規定,對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的被告人,依法可從輕處罰。

其一,主觀惡性相對較?。罕景钢斜桓嫒嗣洗竽称鸪醪o聚眾斗毆之主觀故意,其是在郭某和郭大某二被告人再三主動挑釁的情況下,才與對方定點在瑞灣酒店打架。

其二,人身危險性不大:被告人孟大某此前無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且在案發后認罪、悔罪。另因其系未成年,可造性強,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不大。

本案被告人孟大某即屬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的被告人,故辯護人懇請法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法發[2010]9號】】第14條之規定,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孟大某雖涉嫌犯罪,但其具有上述諸多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加之其系未成年,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釋[2001]9號】對未成年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執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的精神,建議法庭對其從輕、減輕處罰,以達刑法之感化、教育功效,同時亦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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