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生命   爭取自由

救贖人生   公平正義

890562446.jpg

微信號:

13802025566


聯系我們 在線服務

  咨詢熱線

13802025566/13802025599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王增強主任依法提出諸多從輕情節,被法院采納,依法判處被告人緩刑。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瀏覽數:917


   高某系未成年人,因戀愛問題與被人發生口角,進而相約斗毆,最終持械斗毆致多人受傷,其中致一人重傷,高某等人也因此被司法機關采取拘留措施。如果被指控罪名成立,根據《刑法》第292條之規定,高某將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高某親屬慕名委托王增強律師擔任高某辯護人。庭審期間,王增強律師依法提出被告人高某具有未成年、自首、被害人過錯、積極賠償、主觀惡性小、人身危險性小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審理本案的合議庭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專門對高某是否有自首情節行了核查,最終認定其有自首情節,并做出緩刑判決。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被告人是否存在量刑上的減免情節?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高某具有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如其犯罪時屬于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并且積極賠償、被害人一方存在過錯、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小。因而應當對被告人高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檢察機關指控:高某因戀愛問題與被人發生口角,進而相約斗毆,最終持械斗毆致多人受傷,其中致一人重傷,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在本案斗毆過程中造成被害方一人重傷的情形下,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如果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高某可能面臨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罰。

五、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屬委托,從而成為被告人某的辯護人。王增強主任憑借其在刑法方面的專業造詣和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方案,并對辯護方案的可行性開展了多次論證。參加庭審期間,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高某具有未成年、自首、被害人過錯、積極賠償、主觀惡性小、人身危險性小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最終在庭上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贏得當事人的高度信賴與普遍贊譽。

六、主要辯護意見

,被告人高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依法可從輕處罰。

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高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應當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郭大某和郭小某二被告人(亦為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存在過錯,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高某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9號】第22條規定,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于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分析可知,郭小某和郭大某二被告人對本案矛盾的產生、激化負有責任。

1)矛盾產生:辯護人發現從時間進程上看,本案可細化為三個階段,仔細分析這三個階段雙方的言辭可知,郭小某和郭大某二被告人對矛盾的產生存在過錯。

其一,2012年正月十六(2012年2月7日):《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和被告人郭大某因瑣事發生的“矛盾”,系指二被告人因2012年正月十六在葛沽看花會時,因喬某發生口角之事。經分析,辯護認為,此時二被告人雖因此事發生口角,但據被告人高某所述,其并無因此事要和被告人郭大某打架之故意。對此番言辭,同案孫某的供述可予作證。

①庭審中被告人高某強調:正月十六其與被告人郭大某發生口角后事情已經完結,其并無再與對方發生任何糾紛的故意。

②被告人孫某在2012年2月10日的供述明確表示:高某和我說前幾天他想打郭大某,但是喬某怕郭大某被打,從中間攔著不讓打,后來高某不想打了。

其二,2012年2月9日:被告人郭大某2012年3月5日的供述明確表示:2月9日晚上是其通過QQ找喬某要的被告人高某的電話,并在當晚主動給高某打電話,問高某是否還去南洋職專打他。這充分證實了被告人郭大某主動挑釁在先。

其三,2012年2月10日:案卷顯示,案發當天郭小某和郭大某二被告人向被告人高某挑釁在先,該挑釁直接引發了本案的發生。

①被告人高某在2012年3月1日和4月1日的供述中強調:2012年2月10日上午9點多,郭大某給我打電話說,“你來津南職專了嗎?”,我說“等一會”。又過了五六分鐘郭大某的哥哥給我打電話問:“你過來了嗎?”我說:“你等一會”。完事我就把電話給掛了。又過了40多分鐘郭大某哥哥又來電話說:“你家在哪,我你去。”我說我家在西泥沽,他說:“行,我找你去?!闭f完就把電話掛斷了。然后我就給孫某打電話,告訴他郭大某的哥哥要到家我來,讓他過來幫忙來打架。

②被告人郭小某在2012年4月2日的供述中表明:那天上午我弟弟給我打電話,告訴我有人要去南洋職專打他,完事他把對方的手機號告訴我了,我給對方打了電話要和對方在雙橋派出所門口談談。

③被告人郭大某在3月15日的供述中表明:2月10日上午9點多我給郭小某打電話,我跟他說有幾個人要打我,讓他出面說說這事,郭小某說行。我給郭小某發短將高某的手機號發給他。過半小時,我給高某打電話問他過來嗎。他說:“你先掛吧,我正和你哥哥談著呢?!?/span>

縱觀全案,看花會前被告人高某和對方互不相識,此前雙方無任何恩怨??椿〞斕?,被告人高某和被告人郭大某雖有口角,但當日并無肢體沖突,此事當日已經了結。2月9日和10日,均是郭大某和郭小某二被告人主動聯系被告人高某提及打架事宜,被告人高某雖口頭應允但其未做任何打架準備,直到被告人郭小某揚言要去他家掏他(打架),其才給同案孫某等人打的電話。由此可知,現有證據足以證實本案系郭小某和郭大某二被告人主動挑釁所引發,被告人高某一直處于被動地位。

2)矛盾激化:被告人郭小某先動手推被告人付,而后其又先使用具有殺傷力的砍刀砍被告人高某,其行為激化了雙方矛盾。

①本案中被告人高某以及同案犯付某、孫某、魏某的諸次供述均能證實:被告人高某這方到達案發現場后,先是被告人郭小某和被告人付某先發生口角,而后其先推了被告人付某,至此引發雙方開始相互廝打。

②被告人高某以及同案孫某、沈某、劉某的諸次供述均能證實:是被告人郭小某先用砍刀將被告人高某頭部砍流血了,然后被告人高某才將砍刀奪過來,砍了被告人郭小某。

綜上,客觀評析被告人高某和對方上述言辭及行為可知,案發前郭大某和郭小某二被告人首先挑釁引發矛盾,案發當天被告人郭小某先動手推被告人付某,并先動刀將被告人高某頭部砍流血,這進而激化了矛盾。據此辯護人認為,郭小某和郭大某二被告人對案件的發生和矛盾的激化首先存在著過錯,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9號】第22條之規定,懇請法庭對被告人高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高某已經積極賠償對方經濟損失,并得到對方的諒解,建議法庭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23、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缸锴楣澼p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币罁朔晌募幎?,可以對被告人高某從輕處罰。

,本案系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建議法庭酌情對被告人高某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22、對于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于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北景钢斜桓嫒伺c被害人之前并不相識且未有冤仇,只是基于民間矛盾激化而最終引發犯罪行為,應酌情對被告人高某從寬處罰。

,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應從輕、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自首需要滿足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條件。通過分析本案證據材料,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高某之行為完全符合自首要件:

1.自動投案:被告人高某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候處理,依法屬于自動投案。

根據被告人高某所述:被告人高某在案發后明知他人報警,但并未離開案發現場,而是在現場等候民警到來,后無任何拒捕行為,積極配合民警調查案件,故其行為符合 2010年12月22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60號】第一條“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之規定,屬于自動投案。

2.關于如實供述:根據1998年5月9日起實施的《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所謂“如實供述”即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本案被告人高某在自動投案后,對案件的起因、案發過程等方面,均予以如實供述,且當庭認罪悔罪,故其行為符合如供述之要件。

綜上,被告人高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其行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有關自首的規定。因此辯護人提請合議庭考慮被告人高某具有的自首情節,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高某主觀惡性較輕,人身危害性小,建議法庭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高某并非有預謀的實施犯罪,是初犯、偶犯,且沒有前科劣跡。被害方存在過錯,對引發犯罪具有關鍵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19、對于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后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酌情予以從寬處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也應當盡量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span>

綜上,被告人高某具有上述從寬處罰情節,建議法院對其從寬處罰。

因而,鑒于存在:被害人一方對誘發犯罪存在過錯;被告人一方已經認罪、悔罪并進行了積極賠償;被告人犯罪時屬于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節;主觀惡性以及人身危險性小等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建議法院對被告人高某從寬處理。


LINK

友情鏈接:


手機:13802025566   13802025599

傳真:022-27253350

郵箱:deanlvshi@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開區北城街與城廂東路交口得安律師樓(城廂嘉園3號)

Copyright ? 2017 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