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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斗毆罪:被控聚眾斗毆罪(致人死亡),王增強律師依法提出“被告人年齡存疑,應當推定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辯護意見。法院最終采納上述辯護意見,判決被告人無罪。聚眾斗毆罪:被控聚眾斗毆罪(致人死亡),王增強律師依法提出“被告人年齡存疑,應當推定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辯護意見。法院最終采納上述辯護意見,判決被告人無罪。 本站訊 日期,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李某某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過程中致人死亡)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后,其親屬從邯鄲到天津委托得安所主任王增強律師擔任李某某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王律師注意到李某某的身份證及戶口薄登記的出生日期顯示其在案發時已滿16周歲(達到法定追訴年齡),但其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其兄長的出生登記日期僅僅相隔10個月,有悖正常生育規律。遂向其親屬詢問,其親屬稱李某某在案發時的實際年齡尚未滿16周歲(對聚眾斗毆罪不承擔刑事責任),戶口薄及身份證登記有誤。獲知此重要信息后,王律師調取了某鎮計生委出具的已婚育齡婦女登記卡(登記的李某某的出生日期為1994年6月1日)、常住人口入戶調查登記表(登記的李某某的出生日期為1994年7月),并依法申請法院通知某鎮計生委副書記焦某某作為證人到庭作證,以證實被告人李某某在案發時尚未滿16周歲。審理本案的合議庭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本著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推定李某某在犯罪時尚未滿16周歲,判決其無罪。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被告人犯罪時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犯罪時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直接關乎到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即對罪與非罪的判斷起到決定性作用。正是基于對此關鍵性事實的把握,辯護人認為:李某某的出生日期是1994年7月9日,其在犯罪時不滿十六周歲,并當庭出示了由某鎮計生委出具的已婚育齡婦女登記卡、常住人口入戶調查登記表,某鎮計生委副書記焦某某作為證人亦到庭證明該委出具的材料是真實有效的。且李某某與其兄在公安機關戶籍登記上的出生日期僅間隔十個月,從人的正常生育規律方面考慮確實存在疑點。在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某某準確出生日期的情況下,根據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應推定李某某在犯罪時未滿十六周歲,對其依法不予刑事處罰。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王a、李某某、張某某、王b、王c均為某有限公司員工。2010年2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因爭搶椅子發生矛盾繼而相互廝打,被他人勸開后雙方約定當晚下班后糾集他人斗毆。為此,李某某糾集王a及馮某某等人,張某某亦糾集了被告人王b、王c等人。當晚下班后,雙方按約定聚集到廠區門前,被告人王a見對方人多勢眾遂隨身攜帶一把單刃折疊尖刀前往。被告人李某某先與張某某單獨打架,在此過程中張某某將李某某左耳及左腳打傷,其后被告人王a與被害人王d亦到廠區門前一空地處相互廝打,王a在遭受打擊后惱羞成怒,遂掏出折疊刀朝王d左側胸部猛刺一刀,被打倒后又朝王d左側背部猛刺一刀,后將折疊刀拋于現場向廠門口逃跑。見此被告人張某某、王b、王c等人追上王a,對其及李某某拳打腳踢,致使王a左手指骨折、眼部受傷。廠保安a等人發現此情形遂制止斗毆,將被告人王a、李某某予以控制并撥打110報警,民警趕到后將被告人王a、李某某、張某某、王b、王c抓獲歸案。經法醫鑒定:王d系被他人用單刃刺器刺破心臟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a左手第2指近節指骨骨折的損傷已構成輕傷,眼部軟組織挫傷的損傷已構成輕微傷;李某某左耳后裂傷、左足軟組織挫傷的損傷均已構成輕微傷。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a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李某某、張某某、王b、王c構成聚眾斗毆罪。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由于本案中出現了聚眾斗毆致人死亡,因而應當參照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即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有可能面臨死刑處罰。 五、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屬的委托,從而成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王增強主任憑借其在刑法方面的專業造詣和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為被告人出具了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方案,并對辯護方案的可行性開展了多次論證。在辦案過程中,王主任與辦案單位進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溝通與交流,并時刻與被告人及其家屬保持著動態聯系。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了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與人性化的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辯護意見,最終被告人李某某在可能面臨死刑判決的情形下最終獲得無罪判決,得以重新回歸社會而正常生活。 六、主要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時尚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辯護人認為,李某某的出生日期是1994年7月9日,其在犯罪時不滿十六周歲,并當庭出示了由某鎮計生委出具的已婚育齡婦女登記卡、常住人口入戶調查登記表,某鎮計生委副書記焦某某作為證人亦到庭證明該委出具的材料是真實有效的。且李某某與其兄在公安機關戶籍登記上的出生日期僅間隔十個月,從人的正常生育規律方面考慮確實存在疑點。在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李某某準確出生日期的情況下,根據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應推定李某某在犯罪時未滿十六周歲,對其依法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諸多從輕、減輕處罰事由 辯護人認為,如果李某某構成犯罪,其也具有未成年、自首和犯罪中止等從輕、減輕情節。 1.被告人李某某是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使李某某犯罪時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但其依然屬于未成年人,依據上述刑法規定,應當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另外依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中“關于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被告人李某某發現王d被捅傷后,即到廠保安室示警,其知道保安已經報警,還滯留保安室等待警察的到來,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應當認定被告人李某某自動投案。并且其能如實交待涉案行為,符合自首的條件,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屬于犯罪中止,依法應當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李某某與張某某單獨毆打后主動中止毆斗,應當屬于犯罪中止,且沒有造成任何損害后果,應當免除處罰。王a與王d是另外一個法律關系,對此李某某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綜上,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時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應當無罪。即使按照有罪處理,由于其存在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法庭審判時應當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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