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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斗毆罪:在聚眾斗毆造成被害方一人重傷、一人輕傷的情形下,王增強主任依法提出“同案犯存在實行過限”、“被告人存在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事由”的辯護意見,被告人最終獲得緩刑判決。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瀏覽數:782

聚眾斗毆罪:在聚眾斗毆造成被害方一人重傷、一人輕傷的情形下,王增強主任依法提出“同案犯存在實行過限”、“被告人存在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事由”的辯護意見,被告人最終緩刑判決。

本站訊

   日前,被告人于某因被害人一方與其飯店內員工就餐費發生爭執,進而與被害人發生口角,最終引發多人參與的斗毆案件,導致被害人一人重傷、一人輕傷。于某被公安機關以聚眾斗毆罪首要分子采取拘留措施后,其親屬委托王增強律師擔任辯護人。王增強主任依法提出罪輕辯護意見,某人民法院采納了辯護意見并作出一審判決,以聚眾斗毆罪判處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本案圓滿結束。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能否將斗毆導致被害方重傷的結果歸責于被告人于某?

   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趙某等人到場后毆打被害人時,被告人于某已與被害方達成和解。趙某在沒與于某溝通的情況下擅自毆打被害人,屬于實行過限,于某無需對此損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于某因被害人一方與其飯店內員工就餐費發生爭執,進而與被害人發生口角,最終引發多人參與斗毆,導致被害一人重傷、一人輕傷。檢察機關以被告人于某屬于聚眾斗毆罪中的首要分子對其提起訴訟。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在本案斗毆過程中造成被害方一人重傷的情形下,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如果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于某可能面臨十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

五、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屬委托,從而成為被告人某的辯護人。王增強主任憑借其在刑法方面的專業造詣和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方案,并對辯護方案的可行性開展了多次論證。在辦案過程中,王主任與辦案單位進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溝通與交流,并時刻與被告人及家屬保持著動態聯系。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人性化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案件定性不準”、“同案犯存在實行過限行為”、“被告人存在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事由”的辯護意見。最終在王增強主任的精準辯護下,被告某最終獲得緩刑判決,使得其免遭牢獄之苦。

六、主要辯護意見

,關于本案定性: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不宜以聚眾斗毆罪定罪科刑,以故意傷害罪定罪為妥。

  (一)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的犯罪

   根據指控,本案起因為于某經營的塘沽區飯店服務員與臨街網吧工作人員因餐費產生爭執引起的糾紛。

  (二)對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不具有聚眾斗毆罪之主觀要件,不宜按照聚眾斗毆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及刑法理論,聚眾斗毆罪系從原流氓罪分離出的罪名,因此此罪的主客觀要件與“流氓罪”有著一脈相承的特征。認定聚眾斗毆罪要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注重對外部行為特征的分析認定,更要注重對主觀故意的考量,防止客觀歸罪。

根據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流氓罪包括聚眾斗毆,其本質特征是公然藐視法紀,以兇殘、下流的手段破壞公共秩序,包括破壞公共場所和社會公共生活的秩序,故聚眾斗毆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公然藐視法紀、逞強爭霸、報復泄憤之流氓動機。并且明確規定“群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斗毆甚至結伙械斗,不應按流氓罪處理。其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span>

透視本案,本案被告人于某與被害人一方因為餐費問題發生糾紛,進而引發本案,顯系民間糾紛引發,且事出有因、目標明確。上訴人一方毆打被害人的動機和目的并非出于爭霸、報復之流氓動機,無壓制、震懾他人,維護、樹立本方威信,逞強好勝、稱霸一方的目的,亦無蔑視、挑釁社會公共秩序之故意,故其行為不符合聚眾斗毆罪之主觀要件。

,關于被告人于某之罪責:被告人是否應當對被告人趙某等人毆打被害人之行為承擔責任存疑,請合議庭慎重考慮。

根據被害人陳述、證人陳某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辯護人認為本案可分為兩個階段:

1.被告人趙某等人到場前:被告人于某與被害人一方的爭執、和解階段;

2.被告人趙某等人到場后:毆打被害人的階段。

經分析,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于某在第一個階段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僅為行政違法行為。而其對第二階段,即被告人趙某等人毆打被害人之行為是否擔責值得商榷。

  (一)被告人趙某等人到場前,被告人于某與被害人一方的爭執、和解階段。----被告人無斗毆故意和斗毆行為,且已和解完畢,其行為不具有刑事違法性。

1)無斗毆故意和行為,僅為行政違法行為。

朱云芳:被害人一方說讓老板去找。

2)與被害人一方業已和解:因誤解發生糾紛,后和解。

據本案現場證人楊某在2011年1月27日的證言證實:“他(被告人于某)問了他們店送餐服務員事情的經過,服務員說完他就把服務員打發回去了。然后網吧老板就沒有那么大的氣了,并說事情的確怪他,之后我們老板就和劉某、魏某還有我在網吧門口把事情說開了?!?/span>

朱某證實:波哥(即被告人于某)問是否因為我說話,我說是,波哥就罵我,并讓我滾回店里。

  (二)被告人趙某等人到場后,毆打被害人的階段。---無斗毆故意和行為,被告人趙某等人之行為系過限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被告人于某對趙某等人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基礎在于,其與被告人趙某等人系共同犯罪,既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然,經分析本案證據材料,被告人雖然具有通知被告人趙某到場之行為,但其對被告人趙某等人毆打被害人并無共同犯罪故意和行為。

1.被告人于某主觀上無斗毆故意:

其一,已經和解;

其二,積極勸解、制止被告人趙某等人毆打被害人。

①被告人趙某在2011年6月1日的供述中說:“打架時于某手里沒有拿東西,他沒動手,還喊了一句讓我們別打了。

②本案現場證人田某在2011年1月27日的證言證實:“我們雙方在談的快差不多的時候,突然網吧門口沖過來20多個年輕小伙子,有3、4個沖著魏某就去了,先是拳打,后是刀砍魏某的頭部、胳膊和背部。然后網吧老板就喊別打了,都走。

2.被告人于某客觀上無斗毆行為:不僅未參與斗毆,且積極勸阻。

3.被告人趙某等人行為系過限行為:

1)通知趙某時,并未授意被告人趙某糾集多人前來斗毆;

2)趙某等人到場后,未經被告人于某授意,突然毆打被害人一方。

現場目擊證人陳某、田某等人證實,被告人趙某等人對被害人一方的毆打事發突然。在被告人于某已經與被害人一方和解的情況下,被告人趙某等人到場后,未經被告人于某授意,自行對受害人一方進行毆打。

目擊證人田某于2011年1月27日證實:“我把這個人(被告人于某)拉到旁邊說話,……我說話時,從旁邊過來一個男子踹了我一腳,我當時向旁邊躲,這時對方過來幾個人手里拿著砍刀。

目擊證人楊某于2011年1月27日證實:“這些人來的很突然,我記得當時網吧老板把事情已經說開了,后來的人上來就打?!?、“動手之前我沒有看到這些人和網吧老板說什么?!?/span>

目擊證人田某于2011年1月27日證實:“我們雙方在談的快差不多的時候,突然網吧門口沖過來20多個年輕小伙子,有3、4個沖著魏某就去了,先是拳打,后是刀砍魏某的頭部、胳膊和背部。

根據刑法理論,共同犯罪中的過限行為,又稱共同犯罪中的實行過限,是指實行犯實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和共同犯罪的相關理論,每個共同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在于: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觀上,必須實施共同犯罪行為。在出現實行過限的共同犯罪中,實行過限行為的共同犯罪人當然應對其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而對于未實施過限行為的共同犯罪人來說,由于共同犯罪故意并不包括過限行為,顯然不應對過限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關于量刑:被告人于某具有諸多法定、酌定減輕或從輕處罰之情節,請合議庭予以考慮。

  (一)被害人一方對案件的發生存在過錯,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1.事實依據:被害人對雙方矛盾產生、激化負有責任。

1)矛盾產生:被害人一方與網吧燒烤店服務員因餐費發生爭執后,首先表示“毆打”之意。

證實:陳某說再說我就打你,陳某亦證實。

2)矛盾激化:被害人一方到網吧燒烤店后,對朱某(網吧燒烤送餐的服務員)有辱罵、推、拽衣領之行為,激化了雙方矛盾。

其一,被害人魏某于2011年1月30日陳述:“后來我們去燒烤店里,我用手抓住他(朱某)的衣服領子問他“怎么這么說話呢?

其二,證人陳某于2011年1月27日證“…田用力推了對方(朱某)并問:“誰要打你了”,當時對方有一個人說:“你們別動手,有什么事說什么事?!薄?/span>

其三,證人田某于2011年1月27日證實:“我先到了網吧燒烤店,后來他們幾個也跟了過來。當時魏某用手推了那個送餐的男服務員一把……”

其四,證人朱某于2011年4月1日證實:“一會兒網吧的四個老板就來我們店了,到店里之后就罵我弟弟朱某,其中一個人拉著我弟弟的衣服要打他。我們店的服務員就在旁邊一直拉著,后來服務員就把他們拉開了。

其五,證人朱某于2011年1月28日證實:“…網吧的經理和網管大亮他們來了4個人,他們進來后其中一個人要打我說我態度不好,不應該說那些話,我沒說什么,這個人還抓住我的衣服?!?/span>

綜上,案發當天,被害人到了網吧燒烤店后對朱某實施的上述辱罵、推、拽衣領一系列行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挑逗性,對引發案件的發生和矛盾的激化存在著一定的過錯。

2.法律依據: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被害方有過錯的,對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9號】(以下簡稱《意見》)第22條之規定,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于義憤引發的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二)本案系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建議法庭酌情對被告人于某從寬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9號】(以下簡稱《意見》)第22條之規定,對于因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本案即屬于民間糾紛引發的犯罪,且被告人之犯罪動機不屬卑劣,建議法酌情從輕處罰。

  (三)被告人于某主觀惡性較輕,人身危害性小,建議法庭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法發【2010】9號)第14條之規定,對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的被告人,依法可從輕處罰。本案被告人于某即屬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的被告人,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其一,主觀惡性相對較?。罕景赶狄螂p方矛盾激化、臨時起意的犯罪。諸多證人也可證實被告人于某沒有參與斗毆,且在一旁還有勸阻行為。

其二,人身危險性不大:此前從無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且在案發后認罪、悔罪,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

  (四)被告人于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

根據本案證據材料及庭審情況,被告人于某雖然不具有自首情節,但其如實供述了參與的犯罪事實,從案件起因、案發過程等方面均予以如實供述,可見其真誠的認罪態度。

根據2011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故懇請合議庭對被告人于某從輕處罰。

  五)被告人于某在案時處于醉酒狀態,其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案發后真誠悔罪,建議法庭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指導意見及相關典型案例的通知》【法發(2009)47號】的精神,醉酒狀態下,行為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實際有所減弱,在其量刑時應酌情從輕考慮。

   本案被告人供述及證人田等人證言證實,案發當日,被告人于某醉酒,故其辨認和控制能力實際有所減弱,請合議庭根據前述意見,對被告人量刑時予以酌情從輕考慮。

綜上所述,被告人于某雖涉嫌犯罪,但依據刑法的謙抑性和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建議法庭對其準確定性。此外,被告人于某具有上述諸多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建議法庭對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以達刑法之感化、教育功效,同時亦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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