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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非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也未以單位名義為他人謀取利益,因不具備單位受賄罪的主客觀要件,不構成單位受賄罪。單位受賄罪:非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也未以單位名義為他人謀取利益,因不具備單位受賄罪的主客觀要件,不構成單位受賄罪。 本站訊 日前,王增強主任接受本案當事人郭某家屬的委托,作為被告人郭某的辯護人,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王主任發表了“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的無罪辯護意見。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一)索要涉案60萬元錢款是否系單位行為? 辯護人認為:索要涉案60萬元錢款并非是以單位名義索要,索要前并未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另外,陳某并非將錢款送給某縣A單位,而是送給被告人郭某。郭某的行為不能代表單位行為,A單位不存在向陳某索要錢款的行為。 (二)A單位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 辯護人認為:A單位并非因涉案款項用于單位支出而為他人謀取利益,且A單位也不存在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主觀故意。 因而,本案的辯護意見應當圍繞上述爭議焦點而展開,分別對“索要涉案60萬元錢款是否系單位行為”、“A單位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進行重點分析。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郭某任某縣A單位領導人期間,為處理單位賬外開支,于2012年年底向陳某索要錢款。后陳某經與黃某及岳某協商,由陳某送給某縣A單位領導人人民幣60萬元。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7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本案中,倘若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事實成立,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人可能面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刑罰。 五、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屬的委托,從而成為被告人郭某的辯護人。王增強主任憑借其在刑法方面的專業造詣和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為被告人出具了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方案,并對辯護方案的可行性開展了多次論證。在辦案過程中,王主任與辦案單位進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溝通與交流,并時刻與被告人及其家屬保持著動態聯系。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了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與人性化的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無罪辯護意見:本案認定事實不清,并非被告人所在單位以單位名義向陳某索要賄金,也非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向陳某索要賄金。且被告人所在單位也未因錢款用于單位支出而為他人謀取利益,涉案單位并不構成單位受賄罪。作為單位主管人員,郭某不應當承擔單位受賄罪的責任。 六、主要辯護意見 起訴書認定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涉案單位不構成單位受賄罪,被告人亦不應當承擔單位受賄罪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7條,單位受賄罪必須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索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且無論是索賄還是收受賄賂都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分析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單位受賄罪的主客觀要件,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一)不符合主觀要件:A單位并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主觀故意。 根據刑法第387條及刑法通說,單位受賄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動機、目的。單位受賄罪的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通過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而表現出來的,是法人整體意志的體現。 本案中,現有證據證實涉案60萬元并非經A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由被告人具體負責實施,而系被告人以其個人名義索要。其個人決定將涉案的60萬元用于歸還單位外欠賬,而A單位以及被告人也沒有因獲得此60萬元涉案款項而為行賄人謀取任何利益,被告人的所有行為均未體現單位意志。 鑒于此,辯護人認為:A單位不存在索要賄金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直接故意,不構成單位受賄罪。因而,作為A單位主管人員的被告人也不應當承擔單位受賄罪的刑事責任。 (二)不符合主體要件:涉案60萬元雖然用于A單位支出,但索要錢款的決定并非由單位領導集體研究作出,也并非代表單位索要。 根據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證人陳某、黃某的證言,被告人索要錢款系個人索要,陳某、黃某給付錢款系給付于被告人郭某個人,由被告人個人決定使用事宜。且被告人實際使用涉案款項時也沒有告訴A單位其他人錢款的來源,對此有證人尚某(A單位出納)、范某、閆某的證言可以證實??梢?,被告人郭某并未以A單位的名義向陳某索取賄金。 (三)不符合客觀要件:A單位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 根據控方提供的證據,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實A單位因收到涉案的60萬元而為給付錢款的陳某、黃某謀取任何利益。 綜上所述,被告人郭某既非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向陳某索要錢款,也未以單位名義為陳某、黃某謀取利益,故A單位的行為不符合單位受賄罪的主客觀要件,不構成單位受賄罪。作為A單位領導人之一的被告人郭某亦不應承擔單位受賄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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