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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被告人廖某被控行賄155萬余元,王增強主任提出部分事實不清的辯護意見,法院做出對被告人廖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的判決。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瀏覽數:986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1.本案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辯護人認為,起訴書中指控的部分事實不清。在曾某退休后給付的情況不應計入行賄額。

2.本案法律適用是否準確?

辯護人認為,本案系單位犯罪不符合行賄罪法定特征,定罪值得商榷。案系單位內設機構、部門實施的,如果構成犯罪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

3.本案被告人存在哪些從輕量刑情節?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廖某作為單位犯罪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其本身具有自首、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積極認罪悔罪、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等諸多法定、酌定的從輕處罰之情節。

、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

2005年12月,A公司通過招投標程序,承建了某高新區科技事業發展公司辦公大樓的主體工程。承包方由本案被告人廖某負責施工,發包方由本案另一被告人曾某負責管理。期間,廖某多次向曾某提出請求,欲建該項目的附屬工程。2006年年底,被告人曾某未經招投標程序,便將該附屬工程交A公司建,公司又將工程承包給廖某項目部。為表示感謝及獲得更多幫助,2007年2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廖某多次通過曾某兒子的銀行卡賬戶,給曾某匯款總計1556496.23元。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如構成行賄罪,則將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罪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五、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屬委托,從而成為被告人某的辯護人。王增強主任憑借其在刑法方面的專業造詣和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辯護方案,并對辯護方案的可行性開展了多次論證。在辦案過程中,王主任與辦案單位進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溝通與交流,并時刻與被告人及家屬保持著動態聯系。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起訴書中指控的部分事實不清;本案系單位犯罪不符合行賄罪法定特征,定罪值得商榷;被告人具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一審法院在充分考慮辯護人意見的基礎上,做出對被告人廖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的判決。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人性化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六、主要辯護意見

(一)關于事實認定,提出起訴書部分事實不清的意見。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對于單位行賄罪之規定,行賄罪的犯罪對象為國家工作人員,起訴書認定被告人曾某于2007年11月退休,故其在此之后就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經核實證據,155萬元行賄款中,某高新區科技服務中心項目經理部在2007年10月之前僅給付52萬元,其余款項系在被告人曾某退休后給付,且在退休前雙方未謀議在退休后繼續給付,故在曾某退休后給付的情況不應計入行賄額。

綜上,在曾某退休后給付的情況不應計入行賄額。

(二)關于本案法律適用,提出“本案系單位犯罪不符合行賄罪法定特征,定罪值得商榷法律意見。

1.本案系單位內設機構、部門實施的,如果構成犯罪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實施的犯罪,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本案所涉A公司和某高新區科技服務中心項目經理部作為A公司內設機構、部門,可以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故如果本案系刑事犯罪,依法應當以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被告人廖某的刑事責任。

2.關于某高新科技服務中心項目經理部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認定不準確。我國《刑法》第239條之規定,單位犯罪系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意味著行賄的目的在于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或者答應行賄應在謀取不正當利益之前。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意味著給付或答應給付款項在先,取得利益在后,而本案并非如此。有證據證實在曾某將涉案附屬工程項目交由A公司之前或之時,項目經理部并未實際向其給付任何財物,且未明示或暗示將要給予好處;

2)有證據證實曾某并非基于項目經理部已經或將要給予好處而決定附屬工程給予A公司。

3)項目經理部給予曾某的款項系事后給予的感謝費,并非為謀取利益之好處。

綜上,本案應屬于單位犯罪,且被告人之行為不符合行賄罪的特征。

(三)關于量刑,提出被告人廖某作為單位犯罪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具有諸多法定、酌定的從輕處罰之情節。

1.被告人廖某系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應通知前往辦案機關,到案后并如實供述了其涉案的事實,其行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關于自首的法律規定,依法應予以認定并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2.被告人廖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依法可減輕或免除處罰。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之規定,可以對其減輕或免除處罰。

3.被告人廖某自愿認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23.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缸锴楣澼p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span>

4.被告人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依法可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規定,“16.對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較小、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從寬處理?!?/span>

  綜上,被告人存在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在曾某退休后給付的情況不應計入行賄額;本案應屬于單位犯罪,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行賄罪的特征;被告人存在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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