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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被控受賄罪共犯,經依法辯護,最終被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并獲緩刑。受賄罪:被控受賄罪共犯,經依法辯護,最終被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并獲緩刑。
本站訊 被告人孫某因受賄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偵查機關認定被告人孫某伙同他人受賄,數額巨大,涉嫌構成受賄罪,依法可能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孫某委托得安律師事務所王增強主任擔任其一審辯護人。王增強律師介入本案后,通過仔細閱卷、會見當事人,認為孫某沒有受賄犯罪的故意和行為,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共犯,僅涉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并向檢察機關提出了法律意見。最終,公訴部門以被告人孫某涉嫌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訴。在審判階段,辯護人多次和主審法官溝通辯護意見,提出罪輕的意見。一審法院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做出對被告人孫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期二年執行,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的判決。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被告人具有哪些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具有的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包括: 其一,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全部犯罪行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其二,被告人孫某系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其三,被告人孫某的主觀惡性較小,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其四,被告人孫某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其五,本案部分贓款已被收繳,犯罪后果部分得以彌補。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孫某與龔某系同窗好友。2007年9月至2011年1月間,龔某利用其擔任市場部主任的職務便利,在某醫院宣傳合同業務中,多次收受A廣告公司負責人蔣某及B公司員工徐某給予的回扣款。龔某為了掩蓋其犯罪所得,找到被告人孫某幫其代為收受回扣款,孫某遂將自己的銀行賬號提供給蔣某及徐某,蔣某及徐某先后分別將送給龔某的九筆回扣款1498000元匯入孫某賬戶內。孫某在龔某的授意下,使用上述贓款為龔某經營股票賬戶,按照龔某指示幫其將賬戶內贓款取出用于龔某揮霍。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指控被告人孫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刑法第312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代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 如果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可能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本站點評 執業過程中,王增強主任始終以豐富的執業經驗、良好的知識結構、高度的責任心、專業的技能和不懈的努力為廣大客戶提供規?;?、專業化、多元化、深層次的專業法律服務。在本市乃至全國大案要案的審判法庭,常能見到其辯護的身影,并多次成功的做無罪或罪輕辯護,使多數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公正、公平的對待,從而獲得從輕、減輕、緩刑、免刑或無罪處理,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的履行了辯護人的辯護職責,取得了極佳的辯護效果,在業界享有極高的聲譽。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具有諸多酌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一審法院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做出對被告人孫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期二年執行,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的判決。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了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與人性化的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六、主要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全部犯罪行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二)被告人孫某系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孫某始終自愿認罪,其認罪態度,也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訴訟效率,對其自愿認罪行為應當予以肯定。 (三)被告人孫某的主觀惡性較小,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觀本案,被告人孫某完全是出于與龔某之間的朋友關系而觸犯法律,其行為不是蓄謀已久而實施犯罪或者專門收購、銷售贓物,其本人也并未從中牟利,此次犯罪的動機也不是仇視社會。這與其他那些積極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犯罪行為是有所區別的,顯現出其主觀惡性較小。 (四)被告人孫某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五)本案部分贓款已被收繳,犯罪后果部分得以彌補。 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孫某的行為雖然構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其當庭自愿認罪,主觀惡性較小,且系初犯、偶犯、悔罪深刻、部分贓款已被收繳、積極主動繳納罰金等量刑情節。辯護人建議法庭考慮被告人孫某上述量刑情節,對其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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