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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國企老總被控受賄罪,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法院在采納王主任辯護意見的基礎上,對被告人譚某判處十三年有期徒刑。受賄罪:國企老總被控受賄罪,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法院在采納王主任辯護意見的基礎上,對被告人譚某判處十三年有期徒刑。 本站訊 日前,某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譚某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譚某判處十三年有期徒刑。 某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譚某利用國有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收受請托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93萬元,構成受賄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受賄十萬元就要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譚某罪行如果成立,依法將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譚某親屬委托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增強律師擔任譚某的一審辯護人。王增強主任通過仔細閱卷、會見被告人,提出起訴書部分事實不清,未考慮譚某與請托人存在借貸關系的事實;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不足,存在瑕疵;部分款項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不應計算為受賄數額等辯護意見。一審法院在充分考慮辯護意見的基礎上,做出上述判決。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辯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爆炸案、薊縣大火案、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多位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等上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本案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辯護人認為,本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第一,關于收受李某某給付的46萬元行賄款的認定:事實不清。 (一)被告人譚某某被控于2010年收受李某某的18萬元、2007-2008年收受20萬元,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系受賄款。 (二)被告人譚某某被控于2004年至2009年期間,收受李某某給付8萬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第二,關于被告人譚某某收受邱某某給付33萬元系受賄款的認定的事實不清,且適用法律不當。 (一)關于被告人譚某某被控收受邱某某給予的30萬元存折:系借款歸還,而非行賄受賄。 (二)被告人譚某某被控于2008年收受邱某某給予的3萬元,依法不應認定為受賄款。 第三,被告人譚某某被控于2008年收受蔡某給付的3萬元感謝費:不應認定為受賄數額。 第四,被告人譚某某被控于2009年收受田某給付的1萬元,不應認定為受賄數額。 第五,被告人被控收受司某給付的100萬元,證據存在瑕疵。 第六,被告人譚某某索賄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宜認定其有索賄的犯罪情節。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劉某、李某、劉某某為維持與XX公司業務合作關系,多次找到該公司總經理被告人譚某。譚某利用主管公司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劉某100萬元、李某46萬元、劉某某33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后譚某將上述款項用于購買住房及個人使用。 王某某為了要回欠款及繼續承攬工程,多次找到譚某請求其幫助,送給譚某13萬元,譚某將該錢款用于個人使用。 劉某某想讓譚某幫其愛人調動工作,送給譚某1萬元,譚某將該錢款用于個人使用。 譚某的行為涉嫌構成受賄罪。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本案被告人受賄數額為193萬元,如果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可能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本站點評 執業過程中,王增強主任始終以豐富的執業經驗、良好的知識結構、高度的責任心、專業的技能和不懈的努力為廣大客戶提供規?;?、專業化、多元化、深層次的專業法律服務。在本市乃至全國大案要案的審判法庭,常能見到其辯護的身影,并多次成功的做無罪或罪輕辯護,使多數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公正、公平的對待,從而獲得從輕、減輕、緩刑、免刑或無罪處理,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的履行了辯護人的辯護職責,取得了極佳的辯護效果,在業界享有極高的聲譽。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法院在采納王主任辯護意見的基礎上,對被告人譚某判處十三年有期徒刑。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王主任憑借其優質的法律服務展現了其超強的業務能力、極強的職業責任感與人性化的服務意識,獲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贊譽。 六、主要辯護意見 第一,關于收受李某某給付的46萬元行賄款的認定:事實不清。 (一)被告人譚某某被控于2010年收受李某某的18萬元、2007-2008年收受20萬元,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系受賄款。 經分析本案證據材料,辯護人對被告人收到該38萬元款項沒有異議,但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系受賄款: 1.被告人譚某某辯解該款項系李某某歸還的借款及利息:被告人辯解其與李某某存在借貸關系,2010年所收到的18萬元中的10萬元系本金歸還、8萬元系利息;2007-2008年收到的20萬元系借款本金歸還,其辯解有李某某出具的借條予以佐證。 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前后矛盾,缺乏證明力:在偵查階段的多次證言中稱其與譚某某沒有借貸關系,然而在辯護人提供借條后又稱有借貸,但借條所載借款與受賄無關,已歸還10萬元,但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足見其證言前后矛盾,且與書證相悖,缺乏客觀真實性。 3.相關書證存在的問題:需要強調的是,控方指控李某某通過銀行轉賬在2007、2008年給付20萬元,但其銀行賬戶的開卡日期顯示為2008.5.13(07.8.22,我向譚某某尾號為7311的農行卡里轉賬存入10萬元錢),在給付部分錢款時,該卡尚未開卡,證據存在明顯瑕疵。 鑒于對該38萬元性質認定的證據僅有被告人口供和證人李某某證言,在譚某某當庭供述有借條佐證,而李某某的證言前后矛盾、明顯虛假的的情況下,證供不能吻合、對應,無法排除該38萬元系歸還借款、本金的合理懷疑,不能得出必然系受賄款的唯一結論,故不應予以認定。 (二)被告人譚某某被控于2004年至2009年期間,收受李某某給付8萬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經分析本案證據材料,對于被告人是否收受該8萬元的證據僅有被告人譚某某口供和證人李某某證言,但口供和證言不能相互印證: 1.譚某某供述:庭前供述收受8萬元,當庭供述并未收受; 2.李某某證言。 其一,李某某稱給付10萬元,與譚某某的供述不相互吻合; 其二,李某某在有證據證實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情況下,多次明確否認借貸關系的存在,直到向其出示借條才予以認可,足見李某某的證言缺乏客觀真實性。 在只有一證一供的情況下,證言前后矛盾,而被告人口供也并不穩定,故現有證據不能必然得出被告人收受該8萬元的唯一結論。 綜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對于被告人從李某某處受賄46萬元的指控不符合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依法不應予以認定。 第二,關于被告人譚某某收受邱某某給付33萬元系受賄款的認定的事實不清,且適用法律不當。 (一)關于被告人譚某某被控收受邱某某給予的30萬元存折:系借款歸還,而非行賄受賄。 1.被告人譚某某:辯解該30萬元系邱某某歸還借款。 2.證人邱某某:證實系行賄款。 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二人在庭前的供述相互吻合,可以認定該款系行賄受賄,但被告人當庭辯解該款項系借款,且有被告人家屬提交的錄音證實邱某某與譚某某存在30萬元、50萬元兩筆借貸關系,其中50萬元的借貸關系有邱某某妻子于某從譚某某賬戶取款的書證予以證實,而證人邱某某在偵查階段否認存在借貸關系,在庭審期間又認可存在50萬元的借貸關系,但否認與行賄款相關。其證言前后矛盾,且與其在錄音中的表述相互矛盾,缺乏客觀真實性,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涉案款項系受賄款,卻有證據證實系歸還借款。 (二)被告人譚某某被控于2008年收受邱某某給予的3萬元,依法不應認定為受賄款。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收受邱某某給予的3萬元系受賄,但辯護人認為不符合受賄罪所具有的權錢交易的客觀要件。 其一,邱某某給付3萬元之前:根據控方證據,邱某某與某公司之間確實存在分歧,但邱某某未暗示、明示給予欠款,被告人亦未索要,完全是正常的辦理,經過某公司集體研究確定補償方案。 其二,邱某某給付3萬元之時:邱某某給付的目的并非要求被告人為其謀取利益,其給付欠款時,其與某公司的糾紛已經解決,被告人譚某某事后接收財物的行為并沒有將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交換條件,沒有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綜上,被告人收受該3萬元確屬不當,但并不存在收受款項為他人謀取利益之權錢交易關系,不符合受賄罪的客觀要件。 第三,被告人譚某某被控于2008年收受蔡某給付的3萬元感謝費:不應認定為受賄數額。 根據本案證據材料,辯護人對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收受邱某某給予的3萬元不持異議,但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系受賄款。 1.被告人譚某某辯解:幫助某工程公司改造技術、參加產品發布會推廣產品,某工程公司蔡某完全是對其個人行為的酬謝。辯護人提交的唐某的證言也佐證了被告人幫助某工程公司改造技術、推廣產品的事實。 2.某工程公司蔡某:稱其為了索要維修費等原因而給予。 綜上所述,被告人譚某某主觀上認為此3萬元為蔡某感謝其幫助解決技術改造,介紹、推薦新鍋爐的感謝費,并不知蔡某有要回維修費的意思,客觀上其沒有承諾為蔡某謀取利益,介紹、推薦新鍋爐也不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證人唐某的證言也在一定的程度上佐證了被告人的口供。故其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85條關于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此3萬元不宜認定為受賄數額。 第四,被告人譚某某被控于2009年收受田某給付的1萬元,不應認定為受賄數額。 根據本案證據材料,辯護人對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收受田某給予的1萬元不持意義,但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系受賄款。 1.田某的愛人調入某公司之前、之中:田某未明示、暗示給錢,譚某某亦未索要。 2.田某的愛人調入某公司之后:田某之妻08年調入,但田某在時隔1年后的09年11月給付錢款,此時已經喪失給付錢款、牟取利益的目的。 綜上,本案不符合《刑法》第385條要求收受型受賄罪必備的“非法收受財物”與“為他人謀取利益”兩個要件,故依法不應認定此1萬元為受賄數額。 第五,被告人被控收受司某給付的100萬元,證據存在瑕疵: 根據控方證據,辯護人并不否認被告人賬戶進賬100萬元的客觀事實,但是辯護人認為該100萬元是否屬于行賄人對譚某的行賄款,在案證據存在瑕疵,請法庭予以考慮。 1.與某公司存在合同關系的北京某公司、迪斯科有限公司,付款者系個人,是否系個人為公司行賄,證據不足。 2.某公司結款的部分簽名系狄某,究竟是何人? 3.指控司某行賄,但沒有司某的證言,僅有劉某證言,但證人劉某的身份不明。 4.給譚某某打款的華某錢簽名與筆錄簽名并非一人,是否是給付錢款者作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 第六,被告人譚某某索賄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宜認定其有索賄的犯罪情節。 證人李某某、司某、華某、田某的證人證言中曾提到譚某某有索賄行為,但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輔證。同時他們作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其證言的證明力低,不能排除他們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作不實證言的可能性,所以不應僅憑他們單方面的言詞證據認定被告人譚某某有索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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