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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檢方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得出涉案款項為受賄款的唯一結論,王增強主任依法提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意見。受賄罪:檢方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得出涉案款項為受賄款的唯一結論,王增強主任依法提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意見。 本站訊 日前,某法院就劉某涉嫌受賄案開庭審理,王增強主任作為本案劉某的辯護人,當庭針對指控發表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意見。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辯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爆炸案、薊縣大火案、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多位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等上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1.涉案款項的性質是否為受賄款? 辯護人認為,本案中方某長期持有劉某銀行卡,不排除被方某支取的合理可能,且不能排除賈某借用劉某銀行卡倒款給工人發工資合理可能性,故不能認定涉案款為受賄款。 2.被告人劉某是否為賈某謀取利益? 辯護人認為,賈某證言自相矛盾,且與被告人劉某供述矛盾、與在案其他證據不符,不能得出劉某為賈某謀取利益的唯一結論,故不能認定劉某為賈某謀取利益。 三﹑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2012年1月開始,A公司負責某市文化中心的路面及廁所衛生清掃工作。2012年8月,劉某代表A公司將文化中心的廁所清潔及道路夜掃工作承包給賈某、馮某夫婦,賈某為表示感謝并希望繼續對該項目進行承包,于2013年3月至9月間通過銀行轉賬給予劉某賄金人民幣共計91522元,劉某將所得贓款用于個人消費支出。 四﹑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另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本案中,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受賄事實成立,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罰。 五、本站點評 我所王增強主任接受當事人家屬之委托擔任被告人劉某辯護人,王主任以法律為本源,利用其專研刑事案件的豐富實務經驗尋找案件漏洞,不僅為當事人尋求最有利的辯護方案,而且在整個法律服務過程中與立法、司法、行政部門建立了良好的工作關系,側重于為當事人提供積極的、具有建設性及可操作性的個性化解決方案,在業內外獲得了普遍贊譽。 王增強主任針對本案依法提出無罪辯護意見:本案事實認定上,根據控方提交的證據不能排除涉案款項是被方某支取的合理可能,且不能排除賈某借用劉某銀行卡倒款給工人發工資的合理可能性,故不能認定涉案款為受賄款;同時,本案現有證據不能得出劉某為賈某謀取利益的唯一結論,故不能認定劉某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不應認定其構成受賄罪;量刑方面,劉某具有主觀惡性小、人身危險性小等酌定量刑情節,應對其從輕處罰。法院審理過程中,本案取得了良好的庭審效果, 贏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好評。 六、主要辯護意見 第一部分,關于證據采信:被告人劉某庭前有罪供述不應予以采信。 (1)庭前供述矛盾,當庭供述否認受賄。 劉某庭前供述矛盾:調查筆錄、訊問筆錄一、訊問筆錄二承認收受賄賂;訊問筆錄六否認受賄,辯稱賈某轉入的款項是借用劉某銀行卡倒款給工人發工資,并對供述矛盾作出解釋:“以前是為了替方某攬責任才那樣說的。” 當庭供述:同其庭前無罪辯解,否認受賄。 (2)劉某辯解有其它證據佐證。 其一,方某長期持有劉某銀行卡。 劉某訊問筆錄六辯解:我的銀行卡一直在方某手里,因為我不會取錢,所以每個月的工資都是方某幫我取。 方某(2013.12.10):2013年8月份,賈某找我說承包公共廁所一年了,想感謝感謝經理劉某,就問我要劉某的銀行卡號,我就把劉某工商銀行的工資卡賬號告訴賈某了。告訴賈某卡號,我就跟劉某打招呼說,賈某想感謝您,往您賬戶里打錢了。——并未找劉某索要銀行卡號,而是直接將卡號告訴了賈某,說明其掌握劉某的銀行卡。 方某(2014.1.14):2012年10月份,找劉某借過一次銀行卡,將自己卡中的一萬元錢轉到劉某卡上,取出后將卡還給劉某了。——承認使用過劉某銀行卡。 方某(2014.5.28):否認持有劉某銀行卡,承認幫劉某取過錢,因為劉某對取錢的情況不是很熟悉,用銀行卡不怎么方便。——與劉某辯解的不會使用銀行卡的供述相符;且說明方某曾持有過劉某的銀行卡。則劉某辯解的賈某借用其銀行卡倒款給工人發工資的情況存在合理性。 其二,賈某借用劉某銀行卡倒款給工人發工資合理性不能排除 劉某訊問筆錄六辯解:方某跟我說賈某的銀行卡每天只能取兩萬塊錢,然后說想用賈某的銀行卡往我的銀行卡里面轉兩萬塊錢,然后方某再用我的銀行卡把錢取出來給賈某的工人發工資。 賈某(2014.5.29):有時候我在外地,我偶爾找過我老姨方某來給我代發過工人工資,我在外地以前我把我的工商銀行卡交給我老姨方某。然后她用我的銀行卡取出現金,然后把現金交給帶班長,帶班長再把錢發給每個工人,等我從外地回來以后,我老姨再把銀行卡還給我。 其三,劉某銀行卡交易明細顯示:錢款存入劉某賬戶后,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被取出。 2013年8月2日、2013年9月3日分別通過ATM轉賬方式存入20000元,隨后通過ATM取款方式分四筆取出,存取款交易均發生在同一地點。 第二部分,關于事實認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起訴書認定,2012年1月開始,A公司負責某市文化中心的路面及廁所衛生清掃工作。2012年8月,劉某代表A公司將文化中心的廁所清潔及道路夜掃工作承包給賈某、馮某夫婦,賈某為表示感謝并希望繼續對該項目進行承包,于2013年3月至9月間通過銀行轉賬給予劉某賄金人民幣共計91522元,劉某將所得贓款用于個人消費支出。但根據本案證據材料,不足以得出起訴書認定的事實。 (一)涉案91522元性質:不能排除是用于發放工資,不足以認定為被告人收受的賄金。 1.被告人劉某當庭供述:否認是賄金,辯稱是賈某借用劉某銀行卡倒款給工人發工資的工資款。 2.證人方某、賈某證言:雖指證是賄金,但二人證言存在諸多矛盾,不足以證實是賄金。 (1)方某供述自相矛盾: 其一,關于行賄時間的證言自相矛盾: 方某(2013.12.10):2013年8月份,賈某找我說承包公共廁所一年了,想感謝感謝經理劉某,就問我要劉某的銀行卡號,我就把劉某工商銀行的工資卡賬號告訴賈某了。告訴賈某卡號,我就跟劉某打招呼說,賈某想感謝您,往您賬戶里打錢了,劉某推辭了一下,也就沒說別的了。后來賈某在2013年的3月、4月、8月、9月,前后四次一共給劉某的工商銀行卡賬戶里打了91522元。——2013年8月份賈某向其索要劉某銀行卡,意圖行賄,卻在2013年3月、4月打款給劉某。 其二,雖否認持有劉某的銀行卡,但其證言明顯自相矛盾: 方某(2013.12.10):2013年8月份,賈某找我說承包公共廁所一年了,想感謝感謝經理劉某,就問我要劉某的銀行卡號,我就把劉某工商銀行的工資卡賬號告訴賈某了。告訴賈某卡號,我就跟劉某打招呼說,賈某想感謝您,往您賬戶里打錢了。——并未找劉某索要銀行卡號,而是直接將卡號告訴了賈某,說明其掌握劉某的銀行卡。 方某(2014.1.14):2012年10月份,找劉某借過一次銀行卡,將自己卡中的一萬元錢轉到劉某卡上,取出后將卡還給劉某了。——承認使用過劉某銀行卡。 方某(2014.5.28):否認持有劉某銀行卡,承認幫劉某取過錢,因為劉某對取錢的情況不是很熟悉,用銀行卡不怎么方便。苗某也幫劉某取過錢。——與劉某辯解的不會使用銀行卡的供述相符;且說明方某曾持有過劉某的銀行卡。 (2)賈某證言自相矛盾且與書證不符。 其一,關于行賄理由:前后陳述不一致。 賈某(2013.12.7):劉某幫我介紹文化中心的活,我想感謝人家,給點好處費。 賈某(2014.5.29):因為一直和劉某保持著這層關系,以后才好接著承包文化中心的業務掙錢,所以想著給劉某好處。 其二,關于承包時間:前后陳述不一致。 賈某(2013.12.7):我們夫妻兩人從2012年7月底開始承包文化中心的夜掃和公廁項目,我老姨給我介紹的這個承包項目。 賈某(2014.5.29):2013年3月到2013年9月,因為我老姨方某在A公司當書記,我通過我老姨找到A公司的經理劉某,承包了天津文化中心的公廁和夜掃。 其三,賈某證言與書證不符。 賈某(2013.12.7):一般都是他把承包費打到我卡里之后,然后我就給劉某點好處費。 賈某(2014.5.29):掙到錢以后我就用我的工商銀行卡和我愛人馮某的工商銀行卡在ATM機上以轉賬形式給A公司經理劉某的銀行卡里打好處費。 劉某供述、方某、賈某證言開始承包時間接近:2012年8月、2012年6月、2012年7月底。 書證顯示賈某給劉某銀行卡轉賬時間:2013.3.15、2013.4.15、2013.8.2、2013.9.3、2013.9.13。 質證:賈某2012年8月前后開始承包文化中心公廁及夜掃項目,直至2013年3、4、8、9月才給劉某打款,并非如其證言所述收到承包費后或者掙到錢后就給劉某好處費。 3.書證分析:認定為賄金不符合日常經驗法則。 書證:劉某、馮某、賈某工商銀行明細。 (1)行賄時間、行賄金額沒有任何規律可循。(根據劉某有罪供述、方某、賈某證言,三人就行賄受賄時間、金額等問題沒有達成任何約定,無任何規律。) (2)行賄金額分析:不符合行賄犯罪慣常犯罪手段。 其一,行賄受賄犯罪中,行賄受賄數額或者按一定比例計算,或者確定一個固定數額,但本案中出現了8200元、7700元、6622元這樣帶有零頭的金額,不符合慣常犯罪手段。 其二,2013年3、4、8月中,賈某轉入劉某賬戶的錢款占其當月收入的比例近40%,9月份的比例更達到58.33%,如此重金行賄不合常理,分析剩余的資金都不夠發工資的。 綜上所述,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涉案款項是賄金,不足以排除該款項并非賄金的合理可能。 (二)被告人劉某是否實際取得涉案款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 1.方某長期持有劉某銀行卡,不排除被方某支取的合理可能。 2.賈某借用劉某銀行卡倒款給工人發工資的合理可能,不能排除。 綜上所述,起訴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收受涉案款項。 第二部分,關于法律適用。 (一)受賄罪主觀方面: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具有此種故意。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規定,受賄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被告人具有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故意,而本案被告人無此種故意。 (1)關于行賄方、受賄方進行意思聯絡:僅有方某證言,無其他證據佐證,不能證實被告人具有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故意。 證人方某(2013.12.10):2013年8月份,賈某找我說承包公共廁所一年了,想感謝感謝經理劉某,就問我要劉某的銀行卡號,我就把劉某工商銀行的工資卡賬號告訴賈某了。告訴賈某卡號,我就跟劉某打招呼說,賈某想感謝您,往您賬戶里打錢了,劉某推辭了一下,也就沒說別的了。 受賄方劉某供述:有罪供述雖承認賈某打入其卡內的錢是好處費,但對于如何與賈某進行的犯意聯絡,沒有任何供述。 行賄方賈某證言:沒有與劉某進行過犯意聯絡。 (2)行賄方賈某證言證實:其給劉某打款后并沒有告訴受賄方劉某,僅告訴了方某,證實被告人沒有受賄故意。 綜上所述,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有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主觀故意。 (二)受賄罪客觀方面: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具有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客觀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規定,受賄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人具有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客觀行為。 (1)并未實際取得涉案款項:劉某辯解給賈某工人發工資,并未實際取得涉案款項。 (2)并未為他人謀取利益: 其一,劉某并沒有為賈某謀取利益: 劉某訊問筆錄二(2013.12.10):承認受賄。 文化中心是2012年4月份開始籌建,5月份開始對外開放。 文化中心的清潔任務開始是我們自己的職工干,但是由于領導要求太高,我們職工達不到標準,夜掃早晨起來太早,招不到工人,后來就把公廁和夜掃項目外包出去了。 2012年8月份公廁項目外包給了馮某(公廁一共四個),后來夜掃項目外包給了賈某,前后時間間隔兩個月左右。剛開始時口頭約定的,后來又補的協議。我和他們簽訂的是承包合同。 賈某、馮某是夫妻關系,是方某書記推薦的他們倆,他們是方某的親戚。 其二,方某證言:劉某并沒有為賈某謀取利益。 方某(2013.12.10):2012年時候我們公司需要找一些外地務工人員來承包文化中心四個公共廁所和文化中心夜間路面清掃,因為我外甥媳婦馮某是河北滄州人,認識一些外地務工的,我就讓馮某幫忙找找外地務工的人來承包。2012年6月份,馮某和我們公司簽訂協議承包了文化中心的四個公共廁所,后來2012年9月份文化中心增建了五個公共廁所,也就一起簽協議承包個給了馮某,馮某前后一共從我們公司承包了九個文化中心公共廁所。 其三,賈某證言:劉某并沒有為賈某謀取利益。賈某證言自相矛盾,與在案其他證據不符。 賈某(2013.12.7):我們夫妻兩人從2012年7月底開始承包文化中心的夜掃和公廁項目,我老姨給我介紹的這個承包項目?!憷弦淘趺锤憬榻B的這個承包項目?我老姨說文化中心的掃公廁缺人手,讓我問問我老婆老家滄州有沒有人愿意干?!缓笪液臀依掀欧謩e以自己的名義承包A公司在文化中心的公廁與夜掃項目。——與劉某供述、方某證言一致,因夜掃和公廁項目沒人愿意干,招工難度大,所以找賈某夫婦,問馮某老家滄州是否有人愿意承包。 賈某(2014.5.29):2013年3月到2013年9月,因為我老姨方某在A公司當書記,我通過我老姨找到A公司的經理劉某,承包了天津文化中心的公廁和夜掃,我和我愛人馮某分別以自己的名義承包A公司在文化中心的公廁與夜掃項目?!颐吭麓蟾拍軖?萬到3萬元的利潤。——并非賈某主動找劉某承包的公廁與夜掃項目,并非劉某主動要給賈某謀取利益。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起訴書的指控存在諸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之處,被告人劉某之行為不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依法不構成受賄罪。懇請合議庭依法查明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對被告人作出公平、公正的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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