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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水電收費員被以受賄罪判刑,王增強主任以不具備受賄罪主體資格為由申請再審,二中院依法決定再審。

來源:天津安律師事務所作者:天津安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瀏覽數:1274

受賄罪:水電收費員被以受賄罪判刑,王增強主任以不具備受賄罪主體資格為由申請再審,二中院依法決定再審。

本站訊

 日前,某中級人民法院對吳某受賄一案作出(2014)二中刑監字第X號再審決定書,認為被告人吳某不具備受賄罪的主體資格,原審判決認定吳某犯受賄罪,屬適用法律錯誤,指令某區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此前,原審人民法院以吳某犯受賄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五年,其家屬遂向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王增強主任尋求幫助。王主任了解案情后,通過查閱案卷材料以及積極調查取證后,發現本案在定性、事實認定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并協助家屬進行申訴。依法提出吳某不構成受賄罪、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當進行再審。在王增強主任的努力下,某中級人民法院指令某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

一、辯護律師

   王增強,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

   聯系電話:18622761981;微信號:18622761981

   王增強律師簡介:王增強主任天津得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天津市南開區十四屆政協委員;天津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天津電視臺法眼大法庭點評嘉賓;天津商業大學研究生實踐導師;入刊《中華兒女》、《聚焦中國夢》、《今日中國》之訪談;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師實錄》;入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律師雜志社《中國律師年鑒》名律訪談;入選法律出版社《中國優秀律師辯護實錄》之當代刑辯大律師;青海省民和縣滿香助學金創立人;畢業于西北政法大學,曾考入檢察機關,后到高校任教,現為專職律師,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薊縣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經營案、e租寶700億元非法集資案、民族資產解凍詐騙案、大量處級、廳局級官員貪污受賄案、數十起無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衛視、泥人張與喜洋洋糾紛等數百起重大、有影響力案件。

二、爭議焦點

對被告人的法律適用是否準確?

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的法律適用存在錯誤。

其一,吳某不具備受賄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從主體上分析,吳某不具備受賄罪之主體資格;從客觀上分析,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吳某為某餐廳謀取利益,其行為不符合受賄罪的客觀要件;從主觀上分析,吳某也沒有為某餐廳謀取利益的故意。

其二,吳某之行為符合詐騙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其行為應以詐騙罪定罪科刑。

、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

原審法院經過審理認定,被告人吳某在某水電公司工作期間,利用稽查、查抄表數的便利,將其管轄范圍內的某餐廳水表指數調高或少估水表指數,將該餐廳本應上交三礦區管理服務公司的水費16萬余元占為己有,已構成受賄罪。

、原審判決結果

被告人吳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五、律師點評

吳某雖系某國有公司下屬水電隊的工作人員,但其工作職責僅限于負責所管轄區內居民和單位水、電表的查抄工作,該工作性質不具有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其所從事的工作僅系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類似于售票員和售貨員,依法不能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六、主要申訴意見

2014年5月23日,某市某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以吳某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申訴人認為,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吳某不具備受賄罪之主體資格,客觀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其為某餐廳謀取了利益,其行為不符合受賄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不構成受賄罪。但其行為符合詐騙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對其定罪科刑,故向貴院提出申訴。

部分:吳某不具備受賄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一)從主體上分析:吳某不具備受賄罪之主體資格。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及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受賄罪的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而刑法所稱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綜合分析本案,申請人認為吳某并非在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不具備受賄罪的主體資格,故其涉案行為不宜定性為受賄罪。

1.吳某為國有公司中非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3〕167】(以下簡稱《2003年濟犯罪座談會紀要》)規定,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

其一,吳某所任職務不具有組織、領導、監管、管理等職責:吳某系某市某國有公司下屬水電公司的工作人員,其工作職責僅限于負責所管轄區內居民和單位水、電表的查抄工作。該工作性質不具有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

其二,吳某從事的工作并非系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

其三,吳某所負職責僅為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性活動:吳某僅從事水、電表的查抄、匯總,并將匯總結果交給某礦區財務部門,最終由某礦區和中成公司結算全年的水費、電費。據此可知,整個過程中,吳某所從事的工作僅系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類似于售票員和售貨員,依法不能認定為“從事公務的行為”。

2.吳某不屬于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還包括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另據《2003年經濟犯罪座談會紀要》之規定,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兩個特征:一是在特定條件下行使國家管理職能;二是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本案中,吳某顯然不具有上述兩點特征,故其不屬于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從客觀上分析: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吳某為某餐廳謀取利益,其行為不符合受賄罪的客觀要件。

根據《刑法》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受賄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為他人謀取利益。一審判決以吳某得到某餐廳吳某鵬給的好處后,在實際用水量上做虛假報告,導致該餐廳在交水費時得到利益為由,認定吳某構成受賄罪。然,經分析本案證據材料,辯護人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吳某有為該餐廳謀取利益的故意和行為,其并不符合受賄罪的客觀要件。

辯護人并不否認,吳某在收受涉案款項后,不再去現場核查抄錄某餐廳的用水量,只是根據某餐廳以前的用水量自行確定一個較低的用水量。但需要注意的是,某餐廳此前的用水量是被人為調高的,是高于其實際用水量的,吳某將用水量調低的行為僅僅是將原本虛高的用水量下調,并沒有為該餐廳謀取利益。

(三)從主觀上分析:吳某也沒有為某餐廳謀取利益的故意。

根據《刑法》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受賄罪主觀上應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故意。吳某在收受涉案款項之前,明知該餐廳的用水量被人為調高,高于真實用水量,其收到涉案款項后,僅僅是將虛高的用水量調低,并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主觀故意。

綜上可知,生效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吳某不具備受賄罪之主體資格,客觀上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其為某餐廳謀取了利益,故吳某不符合受賄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其涉案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部分,吳某之行為符合詐騙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其行為應以詐騙罪定罪科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中吳某之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之構成要件,其行為依法應定性為詐騙罪。

1.吳某符合詐騙罪的主觀要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吳某收取涉案款項的行為,顯示出了其對涉案款項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2.吳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要件:《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要求行為實施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使被害人陷入錯誤的認識,進而從被害人取得財物。在案證據顯示,某水電隊通過調高某餐廳水表,達到虛構該餐廳用水量大近而增加所收水費的方式來成公司規定的用水指標,而該調高水表的行為直接導致了某餐廳經理吳某鵬誤以為餐廳的用水量大的后果,也正是基于此種錯誤認識,其為了解決水費過高的問題,才找吳某要求水電隊在收水費上給予照顧,向吳某給付了涉案16萬元款項。

吳某作為知情者,隱瞞了某餐廳水表被調高的事實,讓被害人吳某鵬始終陷入錯誤的認識,進而利用這種錯誤的認識,從被害人處取得了涉案款項,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3.吳某系詐騙罪的適格主體:詐騙罪要求行為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本案中,吳某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4.吳某侵犯的客體符合詐騙罪所要求的客體: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案中,某餐廳支付給吳某的款項出自該餐廳“小金庫”的錢,吳某的欺詐行為侵犯了該餐廳對該筆款項的所有權。

綜上,申請人認為吳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其行為依法應定性為詐騙罪。

鑒于此,申請人認為某市某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適用法律有錯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三)規定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的情形。故現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之規定,向貴院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對本案啟動再審程序,撤銷某市某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并依法改判申訴人之妻吳某成立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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